- 四川房产税暂行条例相关知识介绍
- 一、四川房产税暂行条例的制定背景
- 二、四川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 三、四川房产税的纳税主体
- 四、四川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 五、四川房产税的缴纳时间和方式
- 六、四川房产税的免税政策
- 七、四川房产税的减免税申请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相关解答:
四川房产税暂行条例

四川房产税暂行条例相关知识介绍
房产税作为一种重要的地方税种,对于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加以及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四川省,房产税的实施遵循《四川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实施细则。以下是对四川房产税暂行条例相关知识的详细介绍。
一、四川房产税暂行条例的制定背景
四川省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并结合四川省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这一条例的制定旨在规范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同时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自1993年四川省税务局发布《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来,该条例历经多次修订和完善,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二、四川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根据四川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工矿区。具体征税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城镇近期规划确定。这意味着,不仅城市内的房产需要缴纳房产税,符合条件的工矿区内的房产同样需要纳税。
三、四川房产税的纳税主体
房产税的纳税主体通常是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如果产权属于全民所有,则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在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情况下,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这一规定确保了无论房产处于何种状态,都能明确纳税责任主体。
四、四川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四川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有两种:一是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二是房产租金收入。对于没有房产原值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比照同类结构房产确定。在税率方面,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这一规定体现了税收的公平性和差异性,既考虑了房产的实际价值,又考虑了其经济用途。
五、四川房产税的缴纳时间和方式
房产税按年征收,纳税人需要在当年的五月和十一月两次缴纳。对于纳税数额较小的情况,纳税人可以选择在当年五月一次性缴纳。具体的纳税期限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这一规定确保了税收的及时性和稳定性,便于税务机关进行征收管理。
六、四川房产税的免税政策
四川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还规定了一些免税情况。例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武装部队自用的公务用房和生活用房;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公务用房和生活用房;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非生产经营性房产;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以及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等,均免征房产税。这些免税政策体现了国家对特定群体的扶持和照顾。
七、四川房产税的减免税申请
对于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征或免征的,由省税务主管机关审批。这一规定为纳税人提供了在特定情况下的
房土两税减免政策文件 (一)
优质回答以下为你介绍房土两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相关文件及内容:
房产税减免相关文件及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发[1986]90号):国家机关等单位自用房产、个人非营业用房产等免征房产税;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省级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不在开征地区的工厂仓库、企业办特定机构自用房产、营业用地下人防设施、个人居住用房等有相应免税规定;对微利、亏损企业,地方可根据情况暂免;企业停产撤销后闲置房产、房屋大修半年符合条件可免征。《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字第032号):军需工厂生产军品的房产免征,生产民品按规定征收,军民品兼营按比例划分征免;军队企业经营招待所按军内外服务比例征免。《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12号):武警部队专为内部人员服务的服务社房产免征,对外营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相关文件及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困难性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遭受重大损失、破产清算土地停用、停产停业且亏损超收入50%、从事鼓励类产业或公益事业且亏损超收入50%等情形可申请困难减免。纳税人申请减免税金额100万元(含)以下由县(市、区)级税务局核准,100万元由市(州)税务局核准;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特殊困难情形由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核准。
房产税按年还是按月缴纳 (二)
优质回答房产税按年还是按月缴纳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以下我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税按年还是按月缴纳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房产税按年还是按月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指出,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北京市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四川省房产税一年可分一次或两次缴纳;佛山市房产税可选择按月缴纳、按季缴纳、按年缴纳;上海市房产税根据不同纳税主体可选择按月缴纳、按季缴纳、按年/半年缴纳。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规定期限为:
(一)企业、机关、事业、军队等纳税单位每季度缴纳一期,每期在季度的'第二个月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日期缴纳入库。
(二)房产管理部门每月缴纳一期,每期税款在次月十五日前缴纳入库;但每年十二月份的税款应在当月二十五日前先行估缴入库,下年度一月十五日前结算退补。
(三)个人每半年缴纳一期,上半年在四月份,下半年在十月份,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日期缴纳入库;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可以分月、分季或全年一次缴纳,但不能跨年度预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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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房产税如何计算 (三)
优质回答成都房产税的计算方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进行,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方式。
对于从价计征的房产,其计税依据是房产的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具体减除幅度由四川省政府根据本地情况确定。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房产原值 × × 1.2%。例如,如果一套房产的原值为100万元,扣除比例为20%,那么其应纳税额就是100万 × × 1.2% = 0.96万元。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自用的房产。
对于从租计征的房产,即房产用于出租的情况,其计税依据是房产的租金收入。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租金收入 × 12%。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居民用房用于居住,税率可以暂按4%来征收,以减轻个人出租住房的税收负担。例如,如果一套房产的年租金收入为10万元,那么按照12%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为1.2万元;但如果是个人出租用于居住,则应纳税额为0.4万元。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注意。例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以及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等,是免纳房产税的。这些规定旨在保障特定群体的利益,同时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成都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根据房产的用途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纳税人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计税方式,并按时足额缴纳税款。同时,也应注意关注相关政策的最新动态,以便及时调整自己的税务筹划。
2019年四川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四)
优质回答四川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工矿区内征收。具体征税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城镇近期规划确定。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第五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没有房产原值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比照同类结构房产确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的计税依据。
第六条房产税的税率,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
第七条纳税人自建的房屋,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在建成或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已使用的房屋,从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第八条房产税按年征收,由纳税人于当年五月、十一月两次缴纳。纳税数额较小的,可于当年五月一次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下列房产免予缴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武装部队自用的公务用房和生活用房;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公务用房和生活用房;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非生产经营性房产;
(四)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五)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六)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十条对严重毁损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或批准,从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免征房产税。
房屋大修停用半年的,经纳税人申请,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实,在大修停用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第十一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征或免征的,由省税务主管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市区)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产的建制镇(镇、区),不含市所属的乡和建制镇所属的村。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设置镇建制的条件,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报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四川省税务局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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