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

一、法律背景与目的
法律背景
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了修正,并于2009年8月27日正式发布。此修正基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的原版法律,旨在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法律目的
本法旨在通过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而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这不仅有助于巩固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还为农民提供了法律保障,确保他们在土地使用上的自主权和收益权。二、农村土地承包的基本原则
土地所有权不变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仍为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承包地不得买卖,仅能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转让经营权。
平等承包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依法承包土地的平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或非法限制其承包土地的权利。妇女与男子在土地承包中享有平等的权益,不受歧视。三、承包程序与期限
承包程序
土地承包应遵循民主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承包方案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成员或者三分之二村民代表的同意。承包工作小组负责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期限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或收回承包地。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与流转
经营权保护
国家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方享有依法使用、收益和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地被征收时,承包方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经营权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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