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棚房如何界定 (一)

大棚房如何界定

优质回答大棚房的界定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建设名义与实际用途不符:大棚房是以农业大棚为名进行非农业建设,即在建设或承租蔬菜大棚时,在旁边或内部建设所谓的“配套用房”,这些用房被俗称为“大棚别墅”或“大棚房”,实际上并非用于农业生产。

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大棚房可能涉及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进行违法违规建设。这包括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等。

看护房超标准或改变用途:有些大棚房的建设中,农业大棚的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其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其他违规情形:

附属设施、配套设施超标:大棚房的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用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和用途。看护房位置不当:存在与大棚不相连的“看护房”,这也被视为大棚房的一种违规情形。

法律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这为大棚房的界定和查处提供了法律依据。

大棚房的认定标准 (二)

优质回答大棚房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看是否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进行建设,如建设住宅类(私家庄园、别墅等)、经营性非农设施类(餐饮、休闲、娱乐等)以及农产品加工类等与农业发展无关的设施。

其次,判断是否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等非农设施,如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设施,或在农业大棚内硬化地面(耕作道路除外)。

再者,关注农业大棚看护房是否建设面积严重超标,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如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或看护房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经营性开发。

此外,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用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和用途的,如畜禽、水产养殖附属设施与种植业配套设施改变用途用于住宅类经营性开发和其他非农活动的,也属于大棚房的范畴。

从法律角度,判断是否为大棚房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若未经合法审批,私自将农业大棚用于非农建设,就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大棚房”又不用拆了?符合这些条件,并不违法! (三)

优质回答各位农民朋友和经营者,从事相关产业经营时,确保土地性质、设施用途、业态形式符合要求,并办理相应手续至关重要。非法占用农田、破坏生态环境进行房地产开发等行为,风险极大,切勿存侥幸心理,贪图眼前利益。

在自家蔬菜大棚旁搭建一个不足10平方的工具棚是否违法?不少人为了方便种菜、从事农业生产,会建临时工具棚存放农具或晾晒。但是否在大棚内任何建设行为都构成违建呢?答案并非如此。

《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大类,土地上房屋、构筑物、设施与土地用途紧密相关,应与其相适应。因此,了解对比所在土地性质与用途是判断是否违建的第一步。

《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指出,直接服务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如温室、畜禽舍、水产养殖设施、简易生产看护房等,以及直接服务于设施农业的辅助设施用地,如检验检疫设施、环保设施等,根据《通知》规定可放心使用。

《通知》进一步细化了设施农用地的范围,明确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合法使用,规定了农用地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时,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同时强调了设施农用地范围的严格界定,严禁随意扩大范围,明确指出改变土地性质、功能和农田耕地保护红线的休闲产业不属于设施农用地。

《通知》要求,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农业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庄园、酒庄、农家乐等用地必须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为了确保合法使用设施农用地,经营者需在使用前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条件,如年限、用途、复垦要求、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方案和条件需向社会公告,并签订用地协议,经过备案后方可动工。

综上所述,合法的农业设施种类和设施农用地范围由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界定。自家的大棚、看护房、工具房是否属于违建,需经过严谨的调查和认定。应确保土地性质、设施用途、业态形式符合要求,按规定办理手续,避免非法占用农田耕地、破坏生态环境进行房地产开发等高风险行为。

遇到征收拆迁或违建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土地及房屋情况,采取有效维权救济方式,争取合理、适度补偿。

我们通过阅读,知道的越多,能解决的问题就会越多,对待世界的看法也随之改变。所以通过本文,村律帮网相信大家的知识有所增进,明白了大棚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