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工程事故,应从哪几个方面分析其产生原因 (一)

对建筑工程事故,应从哪几个方面分析其产生原因

优质回答一、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1. 人的不安全行为:施工过程中人员缺乏安全意识,违反规程,操作不当等。

2. 物的不安全状态:安全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机械设备、设施、工具、附件等有缺陷。

3. 环境的不利因素:施工现场照明光线不足,视线不畅、通风不良、粉尘飞扬、作业场所狭窄、杂乱,沟渠纵横。

4. 施工现场道路不通畅:材料工器具乱堆乱放、杂乱无序、噪声刺耳。

5. 管理上的缺陷: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就上岗作业,未对各工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投入少,安全生产检查流于形式,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没有按定人、定措施、定时间进行整改,对发生事故没有按照整改原则进行处理等。

二、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配全事故预防措施与对策:

1. 认真学习并按照《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来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2. 以制度管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体制的设置,要结合建筑安全的特点,按建筑工程项目的大小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以满足安全管理的需要。

3. 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筑工地上工人必须先进行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方可上岗作业。

4. 对变换工种的工人要进行新岗位的操作规程的安全操作方法、安全技术知识等的教育培训,实行一条龙管理,未经培训人员不得上岗,切实解决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知识缺乏、安全行为欠规范、安全措施乏力的问题。

5. 预防事故的技术措施:

- 规范脚手架搭设,纠正架体与建筑结构固定的作法,设置首步固定。

- 纠正和补全横向扫地杆,对架体进行内封闭和立面全封闭。

- 规范立杆基础的设置,禁止违规劣质管材和劣质脚手板的使用。

- 杜绝卸料平台未独立设置,正确引导新门型脚手架按国家建筑安全规范搭设使用。

- 规范模板支撑系统的搭设和拆除,重视支撑系统搭设的稳定性,严控立柱对接、严控支撑选材和立柱垂直度、严控主柱违规垫砖,严控纵横向水平支撑的规范设置和材质,严惩钢木混支,严惩违规拆除模板支撑系统,高度重视和严管高支模的规范搭设和拆除。

- 重视基坑支护,规范基坑的开挖和临边洞口的防护,加强对基坑及基坑周边的监测,并按规定建档。

- 规范临边洞口及出入口的防护,使用工具化、定型化防护产品,重点抓电梯井口按规定使用工具化、定型化防护门。

- 安全帽和高处作业系安全带,确保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安全密目立网、水平网、安全帽和安全带。

- 规范现场施工用电,采用TN-S系统,确保专用保护零线被用电设备使用。

- 规范现场施工机具的防护,确保塔吊、井架、物料提升机、圆盘锯、电焊机、搅拌机、水磨机、潜水泵等的安全防护。

- 规范井字架的搭设,重视架体与建筑结构的刚性连接;重视限位保险装置的设置。

- 规范塔吊和外用电梯的搭、拆和使用。确保塔吊和外用电梯由具备搭拆资格证的专业队伍进行搭拆。

- 设置安全警示装置: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牌等装置,重视现场防火和施工现场标牌的设置。

- 加强和规范现场文明施工,提高文明施工意识宣传,抓现场场容场貌、硬地化、通道、材料堆放、工完场清、排水系统、封闭治理,高度重视和规范生活设施。

- 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统一采购合格防护用品,妥善保管,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也是预防事故、减轻伤害程度的不可缺少的措施之一。

- 季节性安全技术措施:由于季节性施工造成事故的突发性较强,应从防护、技术、管理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

劳动法中关于用人单位用工有几种方式 (二)

优质回答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形式。目前用工形式一般有三种:

1、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2、承揽合同关系。

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合同法》第251条规定了承揽合同,以及相关章节又分别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 、居间合同。

3、雇佣关系。

雇佣合同,我国法律没有进行规定。“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内,为雇佣人服劳务,雇佣人负担给付报酬的契约”。

劳动用工的误区

误区一

规章制度出台后即能约束员工。

企业都知道,可以制定规章制度来规范企业经营和约束员工的行为,于是几乎每个企业都根据自身的需要出台了大大小小或繁或简的规章制度。

许多企业认为当然可以,因为制定规章制度是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是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但正确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法律赋予企业此项权利的同时,为了防止此项权利的滥用导致员工合法权益受损而设定了相应的限制条件,这些限制条件主要包括三项:

①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法,即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等相违背;

②规章制度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即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必须要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是职工代表同意;

③规章制度要向员工公示,即规章制度出台后要公开告知员工。法律同时规定,三项条件缺一不可,如果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符合上述任何一项条件,则其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的裁判依据。而实践中此类有问题的规章制度比比皆是,这应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

误区二:

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只需签试用期合同,不需缴纳社会保险费。

企业可以对新进员工设定试用期,许多企业为了使自己占据主动,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试用期内的员工不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只签订一纸“试用期合同”,实际上这种作法适得其反。

现行法律规定,企业同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劳动关系的作为事实劳动关系仍受法律保护,而作为事实劳动关系,企业要终止必须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应依法补偿;法律还规定,只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显然,试用期内不签劳动合同或只签试用期合同,企业本来是想防止被“套牢”,实际上恰好被“套牢”,因此,此种做法不可取。正确作法应是同新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包含试用期的内容。

此外,许多企业认为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尚未最终确定,所以企业不需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保费,其实不然。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虽未最终确定,但确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应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保费。

误区三:

员工辞职需单位批准。

或许是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许多企业和员工仍然认为员工辞职要写辞职申请,要得到单位批准。其实这是一个很大的误解。现行法律规定得很明确,员工辞职只需提前30天通知企业即可,没有其他条件。

误区四:

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是企业的权利和“砝码”。

这样的案例随处可见:劳动关系结束后,员工要求企业办理退工手续,而企业则以不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为手段或谈判的砝码,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或退还培训费等。

由于企业不办理退工手续造成员工无法再行就业,员工要求企业赔偿工资损失,最终员工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获得了法律的支持。

员工胜诉的原因主要在于现行法律规定,企业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7日内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这是无条件的,同时法律规定,如不及时办理造成员工损失的,企业应当赔偿。

而企业的败诉则在于企业错把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这一法定义务当成了自己的权利和有利于已的谈判砝码。这一误区非常普遍,特别应引起企业的重视。

所在单位一边装修一边办公,办公场所有严重气味,单位是否违反劳动法,有什么途径能够维权 (三)

优质回答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用人单位的作法是违法的。可以通过工会和劳动机关反映情况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分析

为了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能比较全面地了解对方,防止盲目、草率签订劳动合同,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的发生,本条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前的如实告知义务作了规定。所谓如实告知义务,是指在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将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实向对方说明的义务。告知应当以一种合理并且适当的方式进行,要求能够让对方及时知道和了解。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由于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不平衡,用人单位往往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不能平等的对待求职者。招聘单位的情况、信息对求职者的透明度往往是极低的,甚至有些单位还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欺骗或非法招用求职者。因此,本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如实告知义务作了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如实告知义务,体现在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其他情况。这些内容是法定的并且无条件的,无论劳动者是否提出知悉要求,用人单位都应当主动将上述情况如实向劳动者说明。这些内容都是与劳动者的工作紧密相连的基本情况,也是劳动者进行就业选择的主要因素之一。选择一份适合自己的职业对于一个劳动者而言是相当重要的。劳动者只有详细地了解了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后,才能结合自身特点来选择一份适合自己的工作。除此以外,对于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如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包括用人单位内部的各种劳动纪律、规定、考勤制度、休假制度、请假制度、处罚制度以及企业内已经签订的集体合同等,用人单位都应当进行详细的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专责监护人应是具有什么条件的人? (四)

优质回答要想成为专责监护人,必须具备相关的工作经验,熟悉工作的流程,熟悉工厂的设备。在工作中专责监护人负责作业技术较复杂的工作,对工人的安全负责任,专责监护人不允许兼职其他的工作。 一、专责监护人应是具有什么条件的人

专责监护人基本条件:

专责监护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和本规程的人员。在电气设备上的工作中,专责监护人应是具有有许多工作作业技术复杂,邻近强电场而空间活动范围窄小,安全条件差,作业时安全防范措施相对不够充分。对此,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应视现场实际条件,确定所有需要在工作中被监护的人数,增设专人进行专职的特殊监护,这些为保证安全专事监护责任的人员就是专责监护人。为了专心一意做好监护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专责监护人不允许兼干其它工作。

专责监护人的监护内容如下:

(1)部分停电时,监护所有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使其与带电设备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2)带电作业时,监护所有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使其与接地部分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3)监护所有工作人员的工具使用是否正确,工作位置是否安全,以及操作方法是否正确等;

(4)工作中监护人因故离开工作现场时必须另指派了解有关安全措施的人员接替监护并告知工作人员,使监护工作不致间断;

(5)监护人发现工作人员中有不正确的动作或违反规程的作法时,应及时提出纠正,必要时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6)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准单独留在室内或室内外高压设备区内,以免发生意外触电或电弧灼伤;

(7)监护人应自始至终不间断地进行监护,在执行监护时,不应兼做其它工作但在下列情况下监护人可参加班级的工作。

二、专责监护人的安全责任有哪些

(1)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2)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工作许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

(3)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危险点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确认每一个工作班成员都已知晓;

(4)严格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5)督促、监护工作人员遵守本规程,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

(6)工作班成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变动是否合适。

专责监护人要具备相应的工作经验,熟悉设备的基本情况,负责检查工作中所列举的安全措施,督促工作人员遵循工作章程,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为了保证专责监护人能够一心一意的做好监护工作,不允许兼职其他工作的。在工厂停电时,专责监护人要监护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

劳动仲裁个人胜诉概率 (五)

优质回答一般从历年遇到的劳动案件和人社部统计来看,劳动案件中,劳动者胜诉率一般超过80%。有专业人士指导的情况下,劳动者胜诉率可以超过95%。劳动者败诉的案件,主要是证据不足或者对于法律规定的理解存在误区。

劳动在工作的时候若是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的时候,就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公司无故辞退劳动者的时候,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成功几率大吗用人单位合法辞退劳动者的方式有哪些为您解答。

一、劳动仲裁成功几率大吗

一般从历年遇到的劳动案件和人社部统计来看,劳动案件中,劳动者胜诉率一般超过80%。有专业人士指导的情况下,劳动者胜诉率可以超过95%。劳动者败诉的案件,主要是证据不足或者对于法律规定的理解存在误区。

二、用人单位合法辞退劳动者的方式

1、试用期内不得随意辞退员工。

要正确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必须把握“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原则。用人单位首先要证明单位是否有“录用条件”,同时还得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不知何为录用条件,或无法证明该录用条件就贸然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是用人单位在实践中的典型错误做法。维权意识强的员工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此时公司往往在管理上会陷入更加难堪的境地。

2、辞退有过错的员工应有事实依据和制度依据。

对于违纪的员工,用人单位并非可以一概辞退。劳动法规定必须是严重违纪的员工,用人单位方可辞退。因此,何谓严重违纪,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就至关重要了。单位在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中最好对严重违纪的情形要有明确规定,并且注意保留员工严重违纪的事实依据。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单位也可随时辞退,但同样要注意举证尤其是对何谓“重大损害”的举证问题(最好还是有制度依据,在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中对重大损害的标准作明确规定)。此外,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单位也可以随时辞退。

3、辞退无过错的员工要提前通知和支付经济补偿金。

辞退无过错的员工仅限于以下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辞退无过错的员工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本人,并根据其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4、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法定程序。

所谓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员工。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克服经营困难的内在需要的通常作法,法律予以允许。但是,裁员同时也涉及被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保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有效平衡,法律对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作了一些适度的限制:首先,对于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用人单位必须是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企业。此外,上海市对实施经济性裁员也有严格限制,即上述企业必须在实施停止招工、清退各类外聘人员、停止加班加点、降低工资四项措施后仍无好转的,才能实施经济性裁员。其次,对符合进行经济性裁员条件的用人单位,应按下列程序裁减人员: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5、辞退员工中的特殊限制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出于对特殊人群的保护,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且没有过错的,用人单位不能辞退: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换句话说,对于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员工,除非其有严重违纪等过错的,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辞退。

6、辞退员工的程序问题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时,还应注意一个通知工会的程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21条的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成功几率大吗从上文可知,劳动仲裁是举行合议制的,这就避免了一个人专断的结局。不仅如此,还有回避的原则。这是为了让仲裁的工作人员能够更加合理、公平的审理公司无故辞退劳动者的案件。因此只要掌握了足够的证据,成功的几率是很大的。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生活中的难题,我们要相信自己可以解决,看完本文,相信你对 有了一定的了解,也知道它应该怎么处理。如果你还想了解劳动保护用品有哪些的其他信息,可以点击村律帮网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