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解释二全文

导语
《合同法解释二全文》作为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施过程中所遇到问题的重要司法解释,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以来,对于规范合同行为、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将对《合同法解释二全文》进行深入的解读与分析,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一、合同成立的相关规定
必备条款与非必备条款的区分
《合同法解释二》第一条明确了合同成立的三大必备条款,即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条款、标的条款和数量条款。合同只要具备了这三项条款,原则上即视为成立。而对于质量、价款、履行期限等非必备条款的欠缺,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当合同存在这些非必备条款的漏洞时,可以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或交易习惯进行补充。
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条进一步解释了合同的其他形式,即默示合同。当双方虽然没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其民事行为中可以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的意愿时,法院可以认定合同成立。这种默示合同的形式在现实生活中非常普遍,如顾客在超市购物时将包存入自助寄存柜的行为,即与超市间成立了寄存柜借用合同。
二、格式条款的特别规定
《合同法解释二》第六条对格式条款进行了特别规定,明确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需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对方要求对该条款进行说明,否则该条款可能被视为无效。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避免霸王条款的泛滥。
三、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悬赏广告的契约性质
《合同法解释二》第三条首次明确了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将其视为一种契约行为。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当有人完成该行为时,悬赏人需依约支付报酬。这一规定适应了社会生活的需求,有助于处理悬赏广告纠纷。
四、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引入了情势变更原则,规定在合同成立后,若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受不利影响的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这一原则有利于在因经济动荡而导致不公正结果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救济。
五、合同的效力与违约责任
合同无效的法定条件
《合同法解释二
- 1、合同法223条司法解释?
合同法解释二全文的相关问答
合同法223条司法解释?
答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释义】本条是关干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规定。
所谓改善是指对租赁物并不改变其外观形状,而是对其性能进行改良。如租用的汽车由原来的化油器改装为电喷的,使汽车的性能更符合环保的要求。所谓增设他物,也叫添附,是指在原有的租赁物上又添加另外的物,如在汽车上安装音响设备、在房屋里安装空调等等就是添附。
有时,承租人为了使租赁物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需要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添附,但承租人对租赁物只是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而不具有处分权,因此,他不能擅自在租赁物上进行拆改或者添附。承租人需要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添附时,须先同出租人协商,在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后方能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添附。如对租赁的房屋进行装修、为租用的汽车安装防盗器等等。
承租人在征得出租人同意后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使其使用效用和本身的价值增加了,在租赁的有效期间内是不成问题的,但如果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须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时就有一个与原租赁物的状况发生变化如何处理的问题,一般应遵循这样一个规则:
1.可以要求出租人偿还由于改善或增设他物使租赁物的价值增加的那部分费用。但仅限于合同终止时租赁物增加的价值额,而不能以承租人实际支付的数额为准。
2.对于增设他物的,如果可以拆除并不影响租赁物的原状,承租人最好拆除,承租人也有权拆除。一般地说,出租人不希望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添附,因为这种添附增加了价值,出租人是要有所付出的。因此,增设物能拆除的,承租人尽量拆除。例如,承租人在租赁房屋内安装的空调,就可以拆除,但拆除后应当将安装处修复至原来的状态。如果出租人对增加物表示可以不拆除并愿意支付增加的费用的,也可以不必拆除。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增设他物的,承租人不但不能要求出租人返还所支付的费用,反过来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合同法解释二全文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村律帮网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