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建远教授论文《合同解释规则及其中国化》的阅读笔记

论文概述与背景
崔建远教授的这篇论文开篇即指出,合同解释规则在法学理论及法律实践中占据着重要地位。自罗马法以来,人类形成了一系列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这些规则经过时间的检验,成为了合同解释的重要基础。崔教授通过详细评析这些规则,希望中国的立法及理论界能够重视并从中吸取有益元素,以建立完善的合同解释规则体系。这一研究不仅具有理论价值,更对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合同解释的基本规则
明示其一就排斥其他
论文首先介绍了“明示其一就排斥其他”的规则。这一规则指的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列明了特定的款项,而未采用更为一般性的或包罗万象的术语,那么其意图就是排除了未列明的项目,尽管这些未列明的项目与列明的项目类似。崔教授通过具体案例分析了这一规则的应用,如某《特许经营合同》中关于竞争性建设规划的约定。他指出,在解释合同时,应正确理解“优先考虑乙方投资建设”与“解除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等救济措施的关系,避免将特定列明项目解释为排斥其他救济措施的唯一选项。
同类规则与推定条款的含义
接下来,论文探讨了“同类”规则,即如果当事人列明了特定的项目,随后又使用了更为一般性、包容性的术语,那么其意图就包含了与特定项目类似的项目。这一规则在路易斯安那民法上被称作“较大者包含较小者”。崔教授强调,在解释合同时,应限制最后“更为一般性、包容性的术语”的含义和范围,使在前面列明的事项并非多余。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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