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解除权不能滥用,民法典是为了鼓励交易,解决争议,降低风险,在不利于交易达成和

契约解除权不能滥用:民法典的平衡之道
简介:在现代社会,契约作为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其稳定与效率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民法典作为规范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旨在鼓励交易、解决争议、降低风险。然而,契约解除权的行使若不加限制,则可能适得其反,不利于交易的达成和社会的和谐。
<契约解除权:权利与限制的双重考量>
<标签>契约解除权标签>是民法典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它允许在一方严重违约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特定情形下,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从而保护自己免受进一步损害。这项权利的设立,体现了法律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也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必要补充。
然而,<标签>权利滥用标签>的问题不容忽视。一些当事人可能出于个人利益最大化考虑,滥用解除权,无故解除合同,这不仅损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的交易秩序。因此,对契约解除权的行使必须设置合理的限制,确保其在维护公平正义的同时,不损害合同的稳定性与交易效率。
<民法典:鼓励交易,解决争议,降低风险>
民法典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总览,其核心目标之一就是<标签>鼓励交易标签>。通过明确合同成立、效力、履行等规则,民法典为交易双方提供了清晰的法律预期,降低了交易成本,促进了资源的有效配置。同时,
- 1、税务局解除风控需要多久
- 2、曾宪充律师:融资租赁中租赁物灭失的风险,如何承担?
- 3、根据民法典,如何规范公共资源交易?
契约解除权不能滥用,民法典是为了鼓励交易,解决争议,降低风险,在不利于交易达成和的相关问答
税务局解除风控需要多久 (一)
答税务局解除风控需要根据风控的原因不同,消除的时间也不同,情节不是特别严重,一般1-2个月后风控会自动解除。
风险控制是指风险管理者采取各种措施和方法,消灭或减少风险事件发生的各种可能性,或风险控制者减少风险事件发生时造成的损失。有些事情是不能控制的,风险总是存在的。作为管理者会采取各种措施减小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或者把可能的损失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以避免在风险事件发生时带来的难以承担的损失。
风险控制的四种基本方法是:
1、风险回避, 指的是投资主体有意识的放弃风险行为,从而完全避免特定的损失风险,而简单的风险回避是一种非常消极的风险处理方法,因为投资者在放弃风险行为的同时也往往放弃了潜在的目标收益,一般在投资主体对于风险极端厌恶;有着可实现同样目的的其它方案,而且风险更低;投资主体没有能力承担该风险或者承担风险却的不到足够补偿的时候;
2、损失控制,不是放弃风险,而是制定一定的计划和采取一定的措施来降低损失的可能性或者说减少实际损失,可以在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来实施。事前主要视为了降低损失的概率,而事中和事后主要是为了减少实际发生的损失;
3、风险转移,指的是通过契约,将风险转移给受让人来承担的行为,这样可以大大降低投资主体的风险程度。而风险转移主要以合同和保险的形式来进行;
4、风险保留,也就是承担风险,如果有损失发生的时候,投资主体就以当前可以利用的资金来进行支付,主要包括有计划自我保险和无计划自留两种形式。
税务局风控的情形有:
1、连续六个月营业之后,都没有收入的,而且企业还使用了一个地址多执照的注册地址的;
2、在办理核税的时候,相关的材料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的;
3、企业每个月都需要申报纳税的,如果连续两个月没有报税的;
4、按照政策的要求,在企业成立之后,每年都要做上一年的年度公示,如果没有做年度公示,或者是在公示期间失联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曾宪充律师:融资租赁中租赁物灭失的风险,如何承担? (二)
答在传统租赁契约中,租金与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互为对价关系,出租人负有保持标的物适于使用收益状态的义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时,该危险应由出租人负担。但融资租赁合同则相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危险应由承租人负担。
网友咨询:
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标的物灭失损毁怎么办?
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曾宪充律师解答:
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又承租人承担租赁物灭失的风险,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继续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当租赁物意外损毁灭失,融资租赁合同可以解除时,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的两种处理方式:
1、如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则按风险负担规则处理,承租人应继续支付租金,实际上是承担了租金的风险,但却可以避免合同解除后一次性补偿出租人的资金压力,从而获得分期支付的期限利益;
2、如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则风险负担规则不再适用,而代之以合同解除制度的登场,承租人应承担返还租赁物的义务,并承担返还不能时的代物清偿义务,即按租赁物的价值对出租人给予补偿。
合同解除时,承租人补偿出租人的租赁物价值中包含了剩余租赁期间租赁物的价值和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残值两部分,如果融资租赁合同事先约定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残值属于承租人所有,则承租人可以在支付的补偿金额中扣除应属于自己的残值部分。
《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
曾宪充律师解析:
租赁物的风险由承租人负担,而不是由出租人负担,是因为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仅是向承租人提供资金,按照承租人的委托购买标的物,并不对租赁物实际占有、使用、收益,也缺乏关于租赁物是否存在瑕疵的知识和能力,并且租赁标的物的选定和具体要求都是由承租人决定的,关于标的物的质量等条件也是由承租人与出卖人谈妥的。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在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时,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索赔。因此,除非承租人由于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以及出租人干预选择供应商或设备规格而受到损失,在一般情况下,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承担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
曾宪充律师:本人法学专业毕业,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三十余年。系事务所合伙人,政协委员。从基层法院到最高法院,先后办理过许多重、特大案件,曾让证监会改变股票交易程序。
根据民法典,如何规范公共资源交易? (三)
答民法的基本原则有七个方面。
首先我们要知道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它是贯穿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帅作用的基本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民法中位阶最高,是民法的主旨和根本准则,它是指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是民事主体应遵循的行力准则,是解释民事法律法规,发展学说判例的基础。
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具有非规范性与不确定性。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有
一、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①平等是特权身份的对力物
②平等原则是指机会平等
③平等原则具体指法律资格平等
二、意思自治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法律表现形式。“自愿”就是主体的意志自由,在传统民法上称为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是民法的精髓,但并非适用于民法的全部内容。具体而言,该原则表现为物权法中的财产自由原则,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继承法中的遗嘱自由原则等。
三、公平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合同法》第5条均规定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公平观念在民法上的体现。
公平原则在民法中体现在:
①、在合同法中的运用,主要表现在等价有偿与显失公平制度中。
②、在物权法中的运用,根据公平原则来补偿。
③、在侵权法中的运用。
四、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一规定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表现形式。
诚实信用原则在两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方面,它是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具备诚实、善良的内心状态的要求;另一方面,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授予。
五、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构成,对应于《民法通则》第7条和《合同法》第7条规定的“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德。”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政策”。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七、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原则
相信关于契约解除权不能滥用,民法典是为了鼓励交易,解决争议,降低风险,在不利于交易达成和的知识,你都汲取了不少,也知道在面临类似问题时,应该怎么做。如果还想了解其他信息,欢迎点击村律帮网的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