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10修正) (一)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10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工资支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等,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指导政策。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政策的要求,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和本单位经济效益,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逐步增加劳动者的工资。第四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时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第五条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人事、经贸、建设、工商管理、人民银行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应当就工资分配、工资支付等事项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制定规章制度应当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的意见,并及时在本单位公布,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对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提出的合理意见,用人单位应当。第七条工资分配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岗位的工资分配办法;

(二)工资正常增长分配办法;

(三)奖金分配办法;

(四)津贴、补贴分配办法;

(五)患病、休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分配办法。第八条工资支付制度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形式;

(二)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

(三)加班加点工资计算标准;

(四)假期工资支付标准;

(五)依法代扣工资的情形及标准。第九条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就职工年度工资调整水平和调整部分的分配办法等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与其岗位相对应的工资分配及支付办法等事项,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本单位工资分配和支付制度、集体合同或者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第十一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第十二条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但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因用人单位实行预付部分工资、分批支付工资的;

(三)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扣除当月部分工资的;

(四)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需要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

(五)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经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降低工资标准的。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当月工资的部分并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第(四)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经济损失发生后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

江苏省最新劳动合同法是怎样的 (二)

江苏省最新劳动合同法,全称为《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本条例旨在调整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该条例的制定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并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本条例适用范围涵盖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在具体实践中,该条例强调保护劳动者权益,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明确的劳动关系,并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公平、公正。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同时提供明确的劳动条件、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规定。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并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据本条例向相关机构申请保护。

此外,《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还对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环节做出了详细规定,旨在确保劳动合同的稳定性与灵活性,以适应经济发展和劳动市场变化的需要。例如,劳动合同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终止合同应遵循法定程序,并给予劳动者相应经济补偿或提前通知期等。

总的来说,《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通过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加强了劳动关系的规范与管理,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条例的实施也对用人单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企业更加注重人力资源管理与法律法规的合规性。

国家事业单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怎样的 (三)

《劳动合同法》对国家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如下:

1. 在国家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需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例如,国家行政机关的临时工与行政机关建立的就是劳动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适用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2. 劳动合同的格式如下:

甲方(用人单位):

性质:

地址:

法人代表(单位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

性别:

年龄:

常住户口地址: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劳动部门批准,同意招用乙方到本企业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经双方自愿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 生产(工作)任务

乙方同意服从甲方的生产(工作)需要,在岗位,承担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 生产(工作)条件

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并参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甲方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费:.

第四条 劳动纪律

甲方应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做好工作。

第五条 劳动时间与劳动报酬

劳动时间:甲方实行每周日工作制,每日小时制,因生产(工作)需要加班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小时。确需超过,须经乙方及企业工会同意方能安排加班。

劳动报酬: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根据乙方岗位和承担的任务定为每月(日)元。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为元,休息日为元,平日为元;夜间工作的,每晚(班)发给乙方夜餐费用元;奖金根据单位效益和乙方劳动贡献定为每月元至元。在合同期间,如发生停工待料,甲方每天发给元。作为基本生活费判卜用。甲方每月号定期足额发放工资。如超过规定日期,从第6日起计算拖欠的天数,甲方每天按拖欠工资额的1%支付给乙方赔偿金。

第六条 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

第八条 违约责任

第九条 因履行本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第十条 本合同条款现国家和省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一条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鉴证机关保留一份。涂改或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签字):

年月日

总的来说,关于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制度并不是仅适用于私人企业,在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如果是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比如通过国考段历考入了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跟这类工作人员签订的是聘用合同,如果是外聘的工作人员,一般签订的都是劳动合同。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 总则 (四)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总则的主要内容如下:

立法目的:

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

适用范围:

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工资支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资水平宏观调控: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指导政策。用人单位应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和本单位经济效益,合理确定工资水平。用人单位应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经济效益增长、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等因素,逐步增加劳动者工资。

工资分配与支付原则:

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支付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时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

监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人事、经贸、建设、工商管理、人民银行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从上文内容中,大家可以学到很多关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信息。了解完这些知识和信息,村律帮网希望你能更进一步了解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