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老屋宅基地新政策 (一)

答国家对农村住房进行了不断的调整,目前对农村住房实施的新政策之一,在于对农村老旧危房实行改造政策。
在建设新农村之初,国家已经开始关注各地区存在的陈旧危房,这些房子建了多年,在风雨中留下了时代的伤疤,而且由于许多农村老百姓生活条件差、没有保养条件,住房质量也越来越差。此外,还有年轻劳动力短缺的农村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或者村里的低保人员,对这些人来说几乎没有“生活条件”,他们可以吃,可以住,可以说已经满足了基本需求。
对于这个问题,国家也会给这些人一些补助,但总体来看,他们不可能实现和其他村民一样高质量的生活,但对他们居住的老危房,可以进行拆迁改造,由于这些陈旧危险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并可能引发居住风险,因此国家从2020年开始加大对陈旧危险房屋的排除力度,一旦发现破旧的危房,就对其进行修复和改善,但要注意的是,救济和改善的范围是适格住房,在耕地上违规建造的住房中,有些不能享受国家的建设政策。改造农村住宅第二款内容为住宅区一体,国家将正式开展农村宅基地定权工作,确定农村房屋权利的首要条件是拥有农村户口,近年来,由于许多人进城发展生活,早就把户口也迁到了城市,对他们来说,即使户籍已经不在农村,只要农村有房子,就可以拥有对农村住房的使用权,但不具备对宅基地的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继承新政策有哪些:
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团体内流通。宅基地并不是实在含义上的产业,仅仅一种运用权,拥有权归村团体。宅基地既不能销售,也不能承继,但能够在本村团体内流通,经过土地处理部分依法赞同,发放证件。
2、由于我国施行城乡二元系统,在城市化浪潮中,越来越多的人“农转非”。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户口转走,就失去了对老家宅基地的承继权,又不能买回来,只能眼睁睁看着“祖宅”变成村团体的财物。
3、由于乡村户口与土地的对应联系,有些人不情愿“农转非”,乃至有些公务员想方设法“非转农”,但这些毕竟是少数,“进城”才是大势所趋。因而从详细的家庭的视点而言,如果相关法规不变,宅基地注定会失去。
4、宅基地运用权人依法对团体拥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运用的权力,有权依法运用该土地建造居处及其隶属设备。宅基地运用权的获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处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则。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农村集体土地建房要办理什么手续谁知道的请帮忙详细说说? (二)
答农村集体土地建房需要办理以下手续:
户主申请:
户主需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申请事由、用地面积和土地类型、家庭状况等信息,并由村、社签字确认。
提交相关证件复印件:
提供本户的户口簿复印件及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规划许可:
如果建房地点在规划内,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如果规划外,则需要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原土地使用证:
提供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宅基地证明:
建房户需提交他处无宅基地的说明书,并由村主任、驻村干部签字确认,确保一户不能多宅。
分家协议:
分家无房产的应附分家协议原件。
部门意见:
在公路旁建房,需取得路政部门的明确意见;涉及河道的,需取得水利部门的明确意见;还需进行地灾踏勘并获取现场意见。
承诺书:
新开宅的农户需提交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付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原地改建除外)。
房屋过户:
房屋买卖过户必须确保只有一宅,且搬迁到外地,由社、村镇出具签字才能过户。
注意事项:坚决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审批面积需按照当地政策确定,不同人数家庭有不同的审批面积限制。特定情况下不予批准建房,如地界不清、土地有争议、地质有滑坡现象、禁建区、基本农田范围内、规划区内不能随便批等。农村居民建房在特定条件下可能免收工本费,但新开宅需确保老屋拆除后复耕,并缴纳耕地占用税。违法占地建房将受到处罚,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实地丈量、处罚意见研究、告知、下发处罚书、收缴罚款、补办用地手续等程序,并需按照不同土地类型缴纳罚款和耕地占用税。
老屋翻新改造需要审批吗 (三)
答老屋翻新改造通常需要审批,以下是农村和国有土地上老屋改造审批的相关情况。
农村老屋翻新:属于国家保障农民住房安全的扶贫扶农政策,改造前必须拿到相关证件,否则属于违法改建,可能面临强制拆迁。审批流程如下:前期申请与村级审核:申请人准备身份证、户口本、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土地证)等材料,向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村委会组织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后进行1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则上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初审与现场勘查:乡镇国土资源所或建房办公室对申请人资格和宅基地面积进行初审,同时组织人员实地勘查房屋现状和用地情况。县级部门审批与许可证核发:乡镇初审通过的材料上报至县级自然资源局(或住建局),若涉及耕地占用,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与竣工验收:动工前,乡镇政府人员进行施工放样,划定建房范围。房屋建成后30日内,申请人向乡镇申请竣工验收,合格后核发《竣工验收合格证》,并可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国有土地上老屋翻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需改造的建设活动应符合相关规划,并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经论证、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不少于30日)。此外,不同地区的老屋翻新改造政策存在差异,建议在改造前详细咨询当地村委会、乡镇建房管理部门或相关规划部门,以确保改造合法合规。
我家老房子拆除后,宅基地该由谁拥有使用权? (四)
答老屋拆了宅基地归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无论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否拆除,个人对宅基地均只具有使用权。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宅基地卖出后还能要回来么? (五)
答根据相关政策、法律规定,农村房屋和宅基地是禁止向农村集体组织之外的人出售的,也就是说,如果你将宅基地卖给村外人,该买卖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为是无效的。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1999年,是国家最早出台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宅基地政策的时间。如果是1999年之前卖给城里人了,是没权利要回去的。
案例:
村民何某在2001年以1.9万元把村里老屋卖给了具有城市户口的居民老王,然后17年后的今天,反悔了。老王已经在房子里住了17年,并且花了好多钱把房屋重新修整,当然不愿意了,于是何某就把老王告上法院,诉请法院判令确认双方15年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无效,自愿退还当初购房款、要求老王归还房屋。
由于本案讼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而老王是城镇户口,故何某与老王签订的《契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补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老王取得的房产应当予以返还;老王支付的房款,何某应当返还;因双方在签订《契约》时均有过错,根据房地产评估现值18.34万元,老王支出的鉴定费1000元,并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老王获赔近15万元。
这种情况是非常复杂的,因为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房屋是建在土地上的。并且一般农村的房屋没有房产证。所以买卖房屋后一般都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如果属于合法的买卖关系,土地使用权也依法转让给买方,那么房屋买卖后一般都不允许收回。如果买卖属于非法转让,那么合同是无效的,可以依法收回房屋。
但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农村房屋,此时就需要看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每户农民只能有一个宅基地,也就是说农民卖了属于自己的宅基地后,自己就没有宅基地了。如果有以下几种情况,就要重新论案了。
1、买卖双方的主体身份情况;
2、有无经过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
3、受让方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的条件;
4、转让时间、约定形式、协议履行情况;
5、出让方是否为宅基地和房屋的权利人,有无无权处分的情形;
6、转让行为有无按规定经过审批;
7、土地所有权人对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的意见;
8、买受人有无再行转让的行为。
老家的宅基地如果一朝卖出,又要不回来了,此时,又想回家定居,以下两种情况也是可以考虑的。
1、重新申请
例如老李原来住在甲村,后来落户到乙村,如果经过乙村村集体的同意,是可以重新申请宅基地的。在这里,如果没有落户至其他村子这一前提,是不能重新申请的。
2、在村集体内部重新购买
如果买卖合同确实已经生效,又没有落户到别的村子,还可以考虑在村集体内部重新购买。这里需要重申的是,户口没有签到别的地方仍是本村集体村民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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