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北京经济犯罪辩护律师:有私募基金牌照而非法集资的辩护重点
- 2、非法集资罪立案标准
- 3、非法集资人员怎样定罪?
- 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情节辩护要点有哪些?
- 5、诈骗罪和非法集资罪的区别是什么,两者有哪些区别?
本文提供了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北京经济犯罪辩护律师:有私募基金牌照而非法集资的辩护重点 (一)

贡献者回答私募基金管理人或从业者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例中,常见借私募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这种行为是刑法规定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典型表现。
有私募牌照并不意味着可以逃避法律制裁。审查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需要穿透性审查,透过现象看本质。私募机构登记和基金备案不是违法行为的挡箭牌,也不能成为司法机关认定非法性的反向证据。
例如,左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行为人通过下设公司、发展渠道商等形式,在不同场所对不同人群进行基金募集宣传,承诺特定比例的收益和按月返还收益。覃某某、董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行为人以固定收益回报、溢价回购等方式,公开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公众资金。
法院查明的事实围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四个条件展开,即使有私募资质,但突破私募界限,公开宣传并签署承诺保本付息文件,都可能被论处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涉众型案件中,辩护的必要性在于坚持无罪辩护,分析判断行为定性是否错误,有无无罪辩护空间。辩护人通常为担任中高层重要职务但又不直接控制资金和集资事务的人员,如行政部门主管、技术负责人等。
财务人员在辩护中需审查其是否参与公司经营模式设计或募集事务。如果财务人员没有参与财务管理或共谋设立资金池,则不应归罪。
辩护还需坚持四个条件同时具备的入罪审查原则。私募基金在募集端存在突破私募界限的行为,并不必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需审查是否具有利诱性特征。
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以追赃挽损为重要工作内容,刑法规定“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地位低、作用有限的一般工作人员,积极退赔可争取取保候审、不起诉。
集资参与人意见对于案件的作用有限。民事或刑事判决都会积极追缴,保护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
非法集资罪立案标准 (二)
贡献者回答非法集资罪的立案标准涉及到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具体来说,若发行数额达到五十万元及,或虽未达到这一数额但导致了三十名及投资者购买股票或债券,便满足立案追诉的条件。此外,如果存在不能及时清偿或清退的情况,或出现其他严重的后果或情节,同样需要立案追诉。这些标准有助于法律部门准确判断并处理非法集资案件。
具体而言,非法集资罪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发行数额、投资者人数、是否能够及时清偿或清退以及其他严重情节等因素。例如,发行数额达到五十万元及,或尽管数额未达此标准,但涉及的投资者人数超过三十人,都可能触发立案追诉。此外,如果发行行为导致了无法及时清偿或清退的结果,或者存在其他严重的后果或情节,同样需要立案追诉。这些标准的设定有助于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并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对于更详细的立案标准,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机构,例如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智豪刑事律师网,以便获得更加精确和具体的法律建议。律师们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意见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相关法律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非法集资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还可能引发金融市场的混乱。因此,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通过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可以有效避免非法集资行为的发生,从而保护投资者和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总之,非法集资罪的立案标准旨在通过法律手段打击非法集资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因此,了解并遵守这些标准,对于个人和社会来说都至关重要。
非法集资人员怎样定罪? (三)
贡献者回答非法集资涉及的两大主要罪名按照刑法规定,从事非法集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
网友咨询:
非法集资人员怎样定罪?
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宋军律师解答:
非法集资涉及的两大主要罪名按照刑法规定,从事非法集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1、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构成集资诈骗罪的,一般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宋军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非法集资的员工的判刑问题,是需要根据员工是否直接责任,是否参与非法集资的非法活动,对于员工有参与到非法集资行为中,则应当承担非法集资罪的刑事责任。其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对于属于帮助公司非法集资的情形,是属于从犯的,是可以比照主犯从轻或者是减轻处罚的;对于不知情的员工,是不予处罚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宋军律师简介
宋军律师于2008年毕业于湖南警察学院,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处理劳动工伤、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各类经济纠纷、合同纠纷等,具有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情节辩护要点有哪些? (四)
贡献者回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情节辩护要点包括准确认定数额、着重考虑犯罪目的及积极辩护从犯情节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是入罪条件之一,因而在刑事辩护中对涉案数额的辩护意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是共同犯罪,律师应该从当事人参与程度展开辩护。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情节辩护要点有哪些
1、准确认定吸收资金数额
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是入罪条件之一,因而在刑事辩护中对涉案数额的辩护意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明确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2、严格筛选非法吸收的对象人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当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为要件,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3、着重考量吸金用途是否正当
当行为人的行为确实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辩护律师应当积极为其寻找从轻情节,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吸收资金的用途是否正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因而,若行为人非法吸收的资金是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且有能力、有意愿退还吸收资金的,可以做出 建议法院免除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即使涉案数额较大,行为人无力退还资金,但资金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也反映出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的从轻情节。
4、积极辩护从犯情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通常以共同犯罪的形式表现出来,那么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就成为辩护策略应当重点考量的问题。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立案侦查,取决于有没有涉嫌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一种:
1、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的。
2、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的。
3、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的。
综上所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常见的非法集资犯罪,犯罪主体大多是企业。辩护律师代理这样案件,在辩护的时候,要抓住几个要点。阐述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起到协助作用应该是从犯可以从轻处罚,并且可以从非法吸收存款没有造成严重影响及案发后积极退赔等方面展开。
诈骗罪和非法集资罪的区别是什么,两者有哪些区别? (五)
贡献者回答在现实生活中诈骗的行为是非常多的,而诈骗是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据刑法的规定,诈骗的数额达到较大的,就会构成诈骗罪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诈骗罪和非法集资罪的区别是什么,两者有哪些区别?
网友咨询:
诈骗罪和非法集资罪的区别是什么,两者有哪些区别?
北京方谨律师事务所韩祥国律师解答:
诈骗罪和非法集资罪的区别为:
1、犯罪的对象不同。集资诈骗罪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用以集资获利的资金,包括金钱与财物。
诈骗罪的对象则是特定的,即行为人是针对某一特定的人或单位去实施诈骗行为并获取其钱财。
2、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直接使被骗人交付财物的行为,被骗人交付财物既可以是为了投资营利,亦可以是购买某物。
集资诈骗罪行为是被包容的法条属特别法条,因此,对以诈骗方法骗取集资的,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定罪量刑。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北京方谨律师事务所韩祥国律师解析:
非法集资需满足四个条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公司人员大肆宣传公司效益好、资金雄厚,打着公司生产经营好的幌子,以其企业周转资金为由,以高息回报为诱饵,诱骗公众将大量款项借于自己,隐瞒无力到期还借款的事实,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还借款的情况下,采取用后笔借款支付前笔借款高额利息的手段,虚构借款用途,骗取公众借款,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的构成,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韩祥国律师执业期间,指导并办理了各种法律实务等复杂疑难案件,常年服务 于金融、互联网、石油等领域。精通公司法、 合同法、外商投资企业法、民商法、知识产权保护等多方面的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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