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的主要内容
- 二、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本文提供以下多个参考答案,希望解决了你的疑问: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

介绍: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一项重要司法解释,旨在规范和解决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该解释不仅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导,还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建筑市场的秩序,促进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将详细解读《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的主要内容,并探讨其在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一、《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效力认定
解释明确了建设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标准。特别是在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若发包人在起诉前仍未补办相关手续,则施工合同无效。这一规定旨在强调规划审批手续的重要性,防止违法施工行为的发生。同时,对于故意不办理审批手续的发包人,解释也明确了其无权主张施工合同无效的原则,以维护诚信原则。
(二)开工日期的确定
解释对开工日期的确定也作出了详细规定。在当事人对开工日期存在争议时,人民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例如,若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了开工通知,则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若承包人已实际进场施工并获得发包人同意,则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这一规定为确定工期及工期延误的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解释还规定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在当事人约定的返还期限届满时,或未约定返还期限但建设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满二年的情况下,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这一规定有助于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的保障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四)工程价款的结算与优先受偿权
解释对工程价款的结算和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在诉讼前当事人已达成价款结算协议的,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同时,承包人有权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一规定为承包人追索工程价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在实际应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对方的资质和信誉情况,避免与不具备相应资质或信誉不佳的单位或个人合作。
3.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确保施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 在发生纠纷时,及时收集证据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争议,避免纠纷的进一步恶化。
总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
- 1、建工司法解释二即将出台,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保护何去何从?
- 2、(完整word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二
- 3、刚刚最高院发布最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废止《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一、二》,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4、建设工程纠纷司法解释弟25条释义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的相关问答
建工司法解释二即将出台,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保护何去何从? (一)
最佳答案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价款的法律途径与权利保护
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价款的正常处理方式是基于施工合同向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提出。在建筑行业早期,实际施工人通常组织临时施工队伍,可能导致农民工工资的拖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也可能因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而无力向实际施工人支付。为保护实际施工人背后的农民工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认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然而,实际施工人如何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发包人在何种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已原则性通过,实际施工人还能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吗?
一、实际施工人的法律定义
实际施工人的法律概念源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实际施工人包括无资质借用有资质建筑企业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情况下施工的人。具体定义可参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二、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权利基础与条件
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依据为《建工合同司法解释》。若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应依法受理。若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法院可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当事人。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责任。
三、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限制与条件
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条件越来越严格。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个别高院个案审理中,对于要求发包人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请求,持否定态度。此外,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存在倾斜,与合法总分包关系下的分包人相比,在欠付工程款方面,实际施工人享有更多救济途径。
四、发包人的责任范围
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在转包关系中,款项往来容易厘清。但在肢解分包中,若发包人直接支付工程款且未区分项目,则需要明确发包人是否欠付工程款。若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已完成结算,应以结算款扣减已付工程款确定欠付金额。若未结算,应以合同约定的工程结算款扣减已支付工程款确定金额。若存在争议,应留待发包人与总承包人间的施工合同纠纷案中解决。
五、违约金的处理
实际施工人案中,若发包人与总承包人间的施工合同已确认违约金并在结算时扣减,则以扣减后的结算款作为基数计算欠付工程款。若存在争议,则应以未扣减违约金的结算款作为基数。
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实际施工人取得工程价款提供了特殊途径,有效保护了农民工权益。然而,这一规定也因突破合同相对性与权利保护倾斜而受到批评。随着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的通过,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权利未来走向如何,仍需拭目以待。
(完整word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二 (二)
最佳答案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1月1日起施行,优先受偿权变化巨大!-工保网
作为与《民法典》相配套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新解释)在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无效合同工程价款的处理规则、合同解除及解除后果等方面都与民法典保持一致。
与此同时,作为对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原解释一)、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原解释二)的承继,新解释也对原规定进行了综合梳理与细化调整。
新解释的四十五条内容可以分为九部分:合同效力相关问题(1-7)、工期相关问题(8-10)、工程质量相关问题(11-18)、工程价款相关问题(19-24)、工程利息相关问题(25-27)、工程造价鉴定问题(28-34)、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35-42)、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问题(43-44)、附则(45)。其中,新解释在劳务分包合同效力、合同无效处理原则、利息计付标准以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期限、范围等方面都进行了全新的规定。
1、调整劳务分包合同的无效情形
围绕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新解释将原解释一的“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修改为“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如果说旧款规定意味着劳务分包不属于工程转包,那么新款规定则意味着: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当然,在当事人以劳务分包之名行工程分包之实,且承包人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时,可依据第一条认定无效。
2、强调合同无效时的“折价补偿”原则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情形下,新解释将原解释二“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的“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修改为“折价补偿承包人”。
这进一步明确合同无效后应支付的价款并非有效合同中依约支付的“合同对价”,避免了原解释二可能造成的无效合同按照有效对待的误解,通过强调“折价补偿”原则,也与《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保持了一致。
3、调整利息计付标准
在关于垫资利息约定、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方面,新解释修改了原解释一中的“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在第二十五条中重新规定: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因此,在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没有约定时,可以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这与2019年兴起的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进程一脉相承,通过在原利息计付标准中添加了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这一新标准,实际上给出了市场利率和官定利率的双重标准;一方面帮助承包人更加高效地维护自身利益,另一方面也为未来的利率市场化改革留出了调整空间。
4、明确承包人有权,就装饰装修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
围绕装饰装修工程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新解释修改了原解释二中的“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限制,统一规定: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意味着,无论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还是以租赁、联营等方式实际占有和使用该建筑物的占有人,只要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承包人都有权就装饰装修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另外从前提“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看,新解释也跳出了原解释二列举的五类“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类型的束缚,给承包人以更大的求偿空间。
5、延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
新解释修改了原解释二中的“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重新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
此前,承包人需在六个月的除斥期间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新解释将其延长为在不超过十八个月的合理期限,实际上在更大程度上保护了承包人的权益。也期待后续司法解释能够对“合理期限”作出细化规定。
6、明确实际施工人可以对与到期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提起代位权诉讼
围绕实际施工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情形,新解释将原解释二中的“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对其造成伤害为由”修改为“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
这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保持一致,实际上将“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纳入了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某种程度上为实际施工人在提起代位权诉讼中主张代位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提供了路径。
此外,新解释在行文上也调整了原解释的一些文字细节,如在“不予支持”、“应予支持”前添上“人民法院”,减少了造成误解的空间;将援引《合同法》条文统一调整为《民法典》相应条文,等等。
概而言之,新解释是对《民法典》相关规定以及原解释的吸收融合,是适应建筑业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变化、为应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审判所面临挑战而提出的最新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新解释在出台之时便在后缀上冠上了“一”。这一方面与原解释一作出区分,另一方面也为新解释二、新解释三的出台埋下了伏笔。期待最高法持续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制定司法解释,为司法审判再添新翼。
刚刚最高院发布最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废止《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一、二》,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三)
最佳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废止《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一、二》,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此解释详细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与有效条件,以及合同纠纷中的法律适用。解释内容包括对合同无效情形的界定、合同变更与补救措施、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分配、工程价款结算与争议解决等关键问题。其中,明确了施工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如承包人无资质、借用有资质企业名义、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等。对于转包与违法分包的合同,亦认定为无效。此外,解释还对合同变更与补救、工程质量问题与责任承担、工程价款结算等重要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公正公平地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纠纷司法解释弟25条释义 (四)
最佳答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相关规定,实际施工人如因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未及时主张对发包方的到期债权而遭受损失,可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
本条诠释内容包含如下要点:
首先,明确提出实际施工人有权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来提起此类诉讼;
其次,设定了实际施工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所需满足的条件,即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未能及时向发包人主张到期债权且给实际施工人带来损失;
最后,强调了人民法院对此类诉讼的积极支持立场。
然而,在实际司法操作过程中,对本条款的解读与应用可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异,因此,具体案例仍需结合案情及证据进行深入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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