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制定依据是 (一)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制定依据是

贡献者回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核心地位:作为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劳动法》为女职工劳动保护提供了总体的法律框架和基本原则。保护原则:《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等,这些原则同样适用于女职工,并为其劳动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专门保护:该法旨在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其中,对于女职工在劳动中的特殊保护需求,该法进行了详细规定。权益保障:包括禁止性别歧视、保障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特殊权益等,为女职工劳动保护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法律支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

历史沿革:作为早期针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具体规定,该规定为后来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依据。内容基础:虽然该规定已被新的特别规定所取代,但其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仍为特别规定的制定奠定了坚实基础。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公约的相关要求:

国际标准:我国在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时,也参考了国际劳工组织的相关标准和国际公约的要求。接轨国际:这有助于提升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水平,使其与国际标准相接轨,更好地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制定依据是多方面的,既包括国内的基础性法律、专门保护法律以及历史沿革中的相关规定,也包括国际标准的要求。这些依据共同构成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法律基础。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 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二)

贡献者回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所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概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一项行政法规,旨在保障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促进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该规定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生育等方面的权益进行了全面保护。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适用于所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无论用人单位的性质、规模大小,只要有用工行为,都必须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三、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殊措施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针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特殊生理和心理需求,制定了一系列特殊保护措施。例如,对怀孕7个月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和保健设施等。

综上所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涵盖了所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这一规定的实施,对于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定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 (三)

贡献者回答法律主观:

【女工哺乳期】《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 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 法定退休年龄 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 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登陆p/请教懂法人士啊。

法律客观: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四)

贡献者回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包括:女职工依法享有休产假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约;以及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轻孕期内女职工的劳动量或者为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等。

产假相关待遇:

1、工资待遇:女职工产假或者男职工陪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2、产前检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单位不应当以此为理由扣发工资,也不能将产检按病假、旷工处理。3、产后哺乳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录(聘)用女职工时,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劳动(聘用)合同中应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明确不得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并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指自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止)内,除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除女职工本人提出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外,劳动(聘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假、哺乳期期满。

工资福利保护

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女职工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

不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歧视女职工。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限制女职工参与上述活动。

妇女节(3月8日),女职工放假半天。

单位在发展的同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持续改善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不断提高女职工权益保障水平,促进女职工共享发展成果。

加强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在生产发展的同时,投入专项资金,通过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女职工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

关爱更年期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为严重更年期综合征的,经治疗效果仍不明显,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

对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持零容忍态度,明确禁止性骚扰的具体行为,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制度,完善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加强对消除性骚扰的宣传、教育和培训,通过开通热线电话、意见箱、电子邮箱等多种形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据专门制定的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对反映问题妥善处理,并对女职工提供心理疏导和依法维权的支持,积极创建安全健康舒心的工作环境。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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