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一)

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优质回答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中,第四章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

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其办公室设在同级社保行政部门。

职责:主要负责对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停工留薪期延长、辅助器具配置、旧伤复发确认、疾病与工伤关联鉴定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等。

鉴定程序与要求:

专家库建立:依据《条例》第二十四条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专家由委员会随机选聘,确保公正。

回避制度:鉴定过程中,涉及有利益冲突的人员必须回避。

申请材料与流程:当工伤职工治疗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存在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时,由用人单位、职工或近亲属提交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表、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资料和规定的其他材料,向统筹地区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鉴定结论与证件管理:

鉴定结论出具: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会按照《条例》程序进行鉴定,出具结论,并发放《工伤证》。

证件保管责任:《劳动能力鉴定表》由用人单位保管,而《工伤证》则由经办机构、工伤职工承担保管责任。

再次鉴定与复查鉴定:

再次鉴定:对州鉴定结果不满的,申请人可以按《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省级再次鉴定,省级鉴定为最终结论,逾期申请将不被受理。

复查鉴定:需要复查鉴定的,需按《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鉴定费用承担:

参保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由保险基金支付鉴定费用。

未参保或缴费不足:未参保或缴费不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鉴定费用。

特殊情况:申请再次鉴定或复查且鉴定结论不变,以及鉴定疾病与工伤无直接关系的情况,费用由申请人自负。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8修订) (二)

优质回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下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组成。

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其设置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

(二)组织劳动能力鉴定;

(三)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四)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50年;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第六条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二章鉴定程序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第八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二)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第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第十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视伤情程度等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与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第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伤职工的身份进行核实。

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第十二条因鉴定工作需要,专家组提出应当进行有关检查和诊断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检查和诊断。第十三条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结合医疗诊断情况,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参加鉴定的专家都应当签署意见并签名。

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专家组的鉴定意见。第十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

(二)伤情介绍,包括伤残部位、器官功能障碍程度、诊断情况等;

(三)作出鉴定的依据;

(四)鉴定结论。第十五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024年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什么? (三)

优质回答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根据受伤的严重程度来确定1~10级的伤残等级。作出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就可以按照对应性的等级来要求进行赔偿了。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应当等待病情稳定之后做劳动能力鉴定。 一、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什么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根据受伤的严重程度来确定1~10级的伤残等级。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工伤职工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等原件和复印件,完整有效的病历;

(四)职工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及时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因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鉴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二、申请工伤鉴定需要那些资料

1、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

2、未参保职工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如单位的有效工作证(卡)、单位盖章的工资表、单位盖章的从事本职工作的证明、身份明确的单位同事的证明等);

3、首诊病历(医疗诊断证明)及有关检查报告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鉴定书)复印件(验原件);

4、受伤害者的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5、职工工作考勤记录卡(考勤表)复印件(验原件);

6、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附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及其它旁证材料(如:物证、书证、照片、录音等);

7、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须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不管是工作性伤害还是其他的一些伤害,肯定是需要对属于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知道需要赔偿多少,通常情况下,在工伤这个方面的话,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标准是多少 (四)

优质回答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标准是:

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省级每人次300元,市县级每人次200元;

2、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省级每人次400元,市县级每人次300元;

3、工伤争议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省级每人次500元,市级每人次400元;

4、需对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的,省级每人次400元,市级每人次300元。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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