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法律问题时,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模糊的概念边界。比如,劳动教养究竟是否算作犯罪记录?对于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措施,旨在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但尚未构成刑事处罚的人员进行强制性教育改造。它与经过法院审判确定有罪的犯罪记录有着本质的区别。在当今社会,随着司法体制的改革和法律法规的完善,理解这些概念的区别显得尤为重要。
- 1、劳动教养算犯罪记录吗
- 2、劳动教养是行政处罚吗?
- 3、劳动教养法详细条例
- 4、羁押和劳动教养的区别是什么?
- 5、劳动教养法律法规
本文提供了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劳动教养算犯罪记录吗 (一)

优质回答劳动教养,简称劳教,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的简称,是一种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实施的行政处罚措施,而非刑事处罚。它旨在通过劳动、教育等手段,对违反法律法规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员进行矫治和再教育。劳动教养并非由法院审判定罪,因此不构成犯罪记录。劳动教养制度已于2013年废止,但在此之前,劳动教养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处罚措施,其执行和记录都遵循着严格的法律程序。
1.对个人的影响:劳动教养虽然不构成犯罪记录,但会在个人档案中留下记录,对个人名誉和职业发展可能产生一定影响。然而,这种影响远小于犯罪记录,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个人的努力,可以逐渐消除。
2.对社会的影响:劳动教养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旨在矫治和再教育违法人员,减少社会危害。虽然其执行方式和效果存在争议,但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作用。
与犯罪记录的区别:劳动教养与犯罪记录有着本质的区别。犯罪记录是指个人因犯罪被判处的刑罚记录,而劳动教养则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不涉及刑事审判和刑罚执行。因此,劳动教养不构成犯罪记录,也不会对个人造成像犯罪记录那样的严重法律后果。
1.劳动教养的性质: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而非刑事处罚。它依据的是国务院的劳动教养相关法规,而非刑法。因此,从法律性质上,劳动教养与刑事处罚存在本质区别。
2.劳动教养的执行与记录:劳动教养的执行并不在监狱进行,而是在专门的劳动教养场所进行。劳动教养期间,被教养人员的人身自由受到一定限制,但并非完全剥夺。同时,劳动教养记录主要反映的是行政处罚的事实,而非刑事犯罪的事实。
3.劳动教养制度的现状:值得注意的是,劳动教养制度已经于2013年废止。这意味着,现在不再存在因劳动教养而产生的相关记录。然而,对于过去曾经接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来说,其劳教记录仍然可能存在于相关档案中,但这些记录并不等同于犯罪记录,也不会对个人的刑事法律地位产生影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
一、废止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二、废止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三、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有效;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教养是行政处罚吗? (二)
优质回答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前苏联引进,是中国和朝鲜独有的制度。它针对的是犯罪情节轻微、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但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劳动教养并非法律条例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在对嫌疑人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时,无需经过法庭审讯定罪。以下为劳动教养的几大对象:
1. 有危害国家安全活动行为,但情节轻微,不够刑事处罚的。如参与邪教、反动会道门活动的一般中小头目、发表反动言论进行宣传煽动、向敌特组织写反动挂钩信等。
2. 有危害铁路行车安全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如非法拦截列车、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打击列车的、在线路上行走或坐卧等。
3. 有妨害社会经济秩序行为,不够刑事处罚的。如非法倒卖、走私黄金不足50克,符合劳教条件的;多次倒卖车船票,屡教不改的;盗伐林木的等。
4. 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情节轻微、不够刑事处罚的。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的;卖淫、嫖娼屡教不改的;介绍、引诱、容留他人卖淫的;制黄贩黄,屡教不改的;一般流氓行为或情节轻微的;利用封建迷信骗取钱财的;吸毒成瘾的;教唆他人犯罪等。
5. 有赌博行为,不够刑事处罚的。如赌博屡教不改的;设赌骗钱的;赌资较大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等。
6. 在犯罪团伙中,情节轻微,不够刑事处罚的。
在执行劳动教养时,有以下几种不予处以劳动教养的情况:精神病人、呆傻人员、盲、聋、哑人;严重病患者;怀孕或哺乳期未满1年的妇女;丧失劳动能力的;不满16周岁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另外,根据公安部公通字[1998]87号《关于劳动教养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将农村的地痞、流氓、村霸明确列为劳动教养的对象。需注意,我国有关劳动教养的法规比较散乱,全国各地的执行标准不统一。因此,具体对象需要依据各地法规进行判断。
劳动教养法详细条例 (三)
优质回答劳动教养法详细条例
劳动教养是一种对违法犯罪者进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其目的在于通过劳动和思想教育,使被教养者改正错误,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和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劳动教养的详细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对象与条件:劳动教养主要适用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有轻微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应从严控制劳动教养的决定,尤其是初犯和在校学生,且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实际管教能力的,不得决定劳动教养。精神病人、呆傻人员不得被决定劳动教养。对于盲、聋、哑人,严重病患者,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以及年满六十周岁又有疾病等丧失劳动能力者,一般不决定劳动教养,但如果确有必要,可以同时决定劳动教养所外执行。
教育与改造:劳动教养的方针是“教育、感化、挽救”,其目的在于通过劳动和思想教育,使被教养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正行为,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和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在劳动教养期间,被教养者需要参加各种形式的劳动,这不仅是为了惩罚,更是为了培养他们的劳动习惯和社会责任感。
期限与管理:劳动教养的期限根据被教养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危害程度等因素来确定,通常为一年到三年不等,必要时可以延长一年。劳动教养场所的设置需要规范,其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财产都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劳动教养的审批和管理机构分别设在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各自负责日常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经费与监督:劳动教养工作所需的经费被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了劳动教养工作的正常进行。同时,劳动教养的审批和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受到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部门的监督,以确保其依法、公正、透明地进行。
综上所述,劳动教养法详细条例体现了对违法犯罪者的教育、改造和挽救的原则,旨在帮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正行为,重新融入社会。同时,条例也注重保护被教养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接受教养的过程中受到公正、公平和合法的对待。
羁押和劳动教养的区别是什么? (四)
优质回答羁押和劳动教养的区别主要是,前者为刑事处罚后者是行政处罚,且目前劳动教养的处罚目前已经被废止了,而羁押是目前较为常见的一种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的方式,只要有证据证明某特定民事主体违法了,那么就可以羁押该主体。 一、羁押和劳动教养的区别是什么
1、羁押和劳动教养的区别主要是前者为刑事处罚后者是行政处罚,对需要收容劳动教养的人,由民政、公安部门,所在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或者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由省(区、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下设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被决定的劳动教养期限大多数为一年,少数为一年半左右,极少数为三年。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请求复议,也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嫌疑人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二、刑事拘留时限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会受到的处罚是不一样的。但是不管最后判处何种处罚,都必须要有法律作为依据,目前,劳动教养类型的行政处罚已经被废止了,故此不管是什么违法主体,都是不会再被判处此类的处罚的。
劳动教养法律法规 (五)
优质回答国务院于1957年8月3日颁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对劳动教养的定义、适用对象、程序以及期限等问题进行了规定。1979年11月29日,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对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期限和解除条件进行了补充说明。1980年2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劳动教养制度。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劳动教养的具体执行流程和管理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关于禁毒的决定,对毒品犯罪的刑事责任、处罚措施和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1991年9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对卖淫嫖娼犯罪的刑事责任、处罚措施和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2003年5月20日,颁布了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对戒毒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期限和管理措施进行了规定。2004年2月6日,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了规定。2004年3月13日,颁布了关于在服刑人员中开展普法教育年活动的实施方案,对服刑人员的普法教育进行了规定。 总体来看,我国在劳动教养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从最初的决定到后来的补充规定、通知、办法、决定和规定,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旨在对特定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教育、管理和矫正,同时保障劳动教养对象的基本权益。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犯罪预防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劳动教养制度的实施过程中,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措施得到了严格遵守,确保了劳动教养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同时,法律法规也对劳动教养对象的基本权益进行了保护,确保他们在劳动教养期间能够得到必要的生活保障和教育机会。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法律法规的修订和新增,体现了我国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惩罚和对犯罪者的教育矫治并重的司法理念,同时也反映了对人权和基本权益的尊重和保障。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劳动教养法律法规将继续发挥其积极作用,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法治进步。
扩展资料
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前苏联引进,但形成世界上中国独有的制度。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劳动教养条例,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村律帮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