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 (一)

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

贡献者回答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共分十级:

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这意味着劳动者因伤病等原因,已经无法从事任何形式的劳动。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虽然还能进行一定的劳动,但其劳动能力受到较大限制,无法胜任原工作或大部分工作。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虽然劳动能力有所减弱,但仍能从事某些特定的工作或较轻的劳动。

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在发生工伤并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如果存在残疾或劳动能力受到影响的情况,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1—10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二)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1-10级伤残标准如下:

1、一级伤残

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三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

2、二级伤残

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3、三级伤残

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4、四级伤残

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

5、五级伤残

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

6、六级伤残

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

7、七级伤残

七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等。

8、八级伤残

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

9、九级伤残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

10、十级伤残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劳动切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温馨提示】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三)

贡献者回答以下是劳动能力鉴定的主要标准: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代表伤残程度最重,劳动能力丧失最为严重;最轻的为十级,代表伤残程度相对较轻,对劳动能力的影响相对较小。

伤残等级的鉴定应综合考虑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社会心理等因素。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这三个等级反映了工伤职工在日常生活自理方面的困难程度。

以下是劳动能力鉴定的一般流程:

1、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向所辖地区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申请时需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原件、检查检验报告、出院小结等复印件、被鉴定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

2、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如果材料有欠缺,鉴定机构会要求申请人补齐资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受理时限从补齐提交材料之日起算。

3、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受理申请后,会安排医疗检查。对检查资料齐备的组织医疗鉴定专家进行鉴定,鉴定中如果鉴定专家对某些功能检查不确定,认为需要安排进一步检查也应该及时告知被鉴定人配合检查。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应当载明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伤情介绍、作出鉴定的依据、鉴定结论等事项。

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6、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7、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非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流程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步骤:

一、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要求,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一般包括但不限于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职工连续工龄核定表》或《养老保险对账单》。

5、县级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完整病历材料及诊断书原件,并加盖医院的公章和骑缝章,同时提供住院费用结算单。

6、对于特定疾病,可能需要提供额外的辅助检查、检验报告单。

二、提交申请

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所在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受理审查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材料齐全后予以受理。

四、组织体检和鉴定

受理申请后,劳鉴委将组织专家进行体检和鉴定。鉴定过程可能包括医学检查、评审等环节。

五、作出鉴定结论

根据专家的鉴定结果,劳鉴委将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及时告知申请方。

最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包括哪些 (四)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法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第一条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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