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

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第二章调解第七条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第八条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第九条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当事人达成协议。第十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第十一条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第三章仲裁第一节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第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第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第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仲裁员;

(二)受理仲裁申请;

(三)监督仲裁活动。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法制定章程,对其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及任期、议事规则等作出规定。第十五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

(二)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

(三)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一章 总则 (二)

为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公正与及时解决,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法,以明确相关程序和规则。 根据本法第二条,所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纠纷,无论是关于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等合同问题,还是流转如转包、出租等产生的争议,包括收回、调整承包地以及确认权属的纠纷,或者侵害他人权益的情况,都将适用本法的规定进行调解和仲裁处理。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集体土地征收及其补偿引发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处理范畴,这类问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司法途径解决。 对于纠纷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可以选择自行和解,或者求助于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调解。如无法达成和解或不愿调解,他们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和仲裁过程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便利高效,以事实为依据,符合相关法律,并尊重社会道德规范。县级人民政府需对这项工作给予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则需配合,支持调解组织和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扩展资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一部为解决农村土地承包中的矛盾纠纷而专门设立的法律。它共分4章53条,分别为总则、调解、仲裁和附则。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法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土地争议可以仲裁吗 (三)

1.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我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 若协商不成,人民政府将进行处理。

3. 如果当事人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满,可以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土地争议本质上是财产权益纠纷,属于平等主体间的争议。

5. 根据《仲裁法》,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6. 仲裁法并未排除土地争议的仲裁可能性,因为土地争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仲裁的范畴。

7. 尽管《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未明确提及仲裁,但这并不排除土地争议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的可能性。

8. 双方当事人如果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9. 若双方无法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 鉴于《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在处理土地争议方面的不完善,建议进行修改。

11. 修改后的条文可以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请求政府调解。

12. 若协商、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根据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3. 如果没有或不能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有什么规定 (四)

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下,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对象和原则规定如下。首先,对于实行统一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其归属集体组织,而放弃统一安置的情况,补偿费则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分配对象为被征地农民。若土地实行平均分配,分配对象则为集体组织全体成员。在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中,分配对象为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全体股东。对于未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组织全体成员。征收集体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等土地,分配对象为集体组织。对于征收集体的机动地,分配对象为集体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在分配原则方面,根据被征地农民意愿,放弃统一安置的,集体组织需将安置补助费相对应的不少于8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分配对象。当分配对象为集体组织全体成员或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全体股东时,可将不少于8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分配对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留存的土地补偿费,应纳入公积公益金,严格管理,确保不低于90%的土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各级政府应引导和鼓励集体组织与被征地农民按照规定,将土地补偿费用于社会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征地负责机构和负责人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补偿款计算和发放的公正性。对于存在以权谋私、侵吞和霸占补偿款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在分配问题上出现纠纷难以调解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依法解决问题。这一法律框架旨在保护农民权益,确保土地补偿费公平合理地分配给相关利益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简介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法律调节和仲裁过程得到了国家层面的高度重视和规范。这一法规的主要制定和公布工作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完成,具有权威的法律效力。具体来说,它是通过主席令第十四号的形式发布的,这一决定是在2009年6月27日,由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并公布。 该法的出台,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经过深入讨论和审议后通过的,旨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提供有效的调解和仲裁机制。自2010年1月1日起,这部法律正式开始实施,对维护农村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稳定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总的来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主席令第十四号,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和仲裁进行了明确规定,为解决相关问题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对于保障农村社会和谐与经济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这部法规的实施,体现了国家对农村土地问题的认真对待和法治建设的推进。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制定的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2009年6月27日颁布。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有什么规定-土地争议可以仲裁吗,村律帮网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