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新《土地管理法》修改了哪些内容? (一)

2019年新《土地管理法》修改了哪些内容?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大幅度修改,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关于土地征收,修改后的法律缩小了土地征收的范围,明确只有在政府组织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况下,才能征收集体土地。同时,规范了土地征收的程序,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在申请征收土地前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公告听取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这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预留了空间。

其次,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法律完善了补偿和保障机制。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考虑了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安置人口等因素。同时,法律明确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要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保障其居住权,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法律明确入市条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同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管理措施也得到了明确,要求使用权人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在宅基地制度方面,法律健全了宅基地权益保障方式,完善了宅基地管理制度,下放了宅基地审批权,并探索了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同时,法律强化了耕地保护,要求地方人民政府确保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设立保护标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

此外,法律还对其他方面进行了修改,如强化了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为“多规合一”预留空间,适当下放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删去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报国务院备案的规定。同时,法律对土地督察制度、部门名称、相关费用使用、部分法律责任条款等也进行了修改。

为了与土地管理法修改做好衔接,扫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关于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必须先征收为国有后才能出让的规定一并作出修改。修改后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您对法律草案有意见或建议,请进入立法工作网站进行反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9修订) (二)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税务机关批准。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九条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第十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第十一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十三条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条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2019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 (三)

法律主观:

《土地管理法》:第一条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权,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他形式侵占、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或者征用土地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分配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三条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管理、保护和开发土地,严格控制土地总体规划。前款所称农业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水产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使用土地是指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国家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立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确定。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举报和指控。第七条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科学研究成果给予奖励。

法律客观:

一、最新土地管理法何时生效还没确定。虽说是草案,但还是在修改当中。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后,以新《土地管理法》为依据,国务院制定出台《集体土地征收条例》才能确定新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最低标准。二、土地管理法修改了几次我国《土地管理法》自制定以来,已进行过三次修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次修改是2012年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三、最新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内容修正案草案第47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国务院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土地补偿”作了重大修改——删除了现行法第47条中按土地原有用途补偿和30倍补偿上限的规定。此次修正案草案的修改亮点,除上述删除“上限”和增加社会保障之外,还规定,补偿资金不落实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授权国务院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办法。修正案草案还增加了对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在现行法第47条规定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三项补偿的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独列出,并增加了社会保障补偿。

最新土地管理法是哪年修订 (四)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修改的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共八章87条:

第一章共8条,阐明立法目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基本国策。如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等。

第二章6条(9-14条)明确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对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进行规定。尤其是农村的“三地三权”的规定,为农村土地改革作出法律规定,对农民的权益作出法律保障。

第三章15条(15-29)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法律规定。其中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办法、原则,建立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

第四章14条(30-43)对耕地保护进行法律规定。主要规定内容有: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国家鼓励土地整理等。

第五章23条(44-66)对建设用地进行法律规定。规定了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同时规定了土地征收的情形,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规定土地征收的程序、审批权限、失地农民权益保障、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章7条(67-73)对监督检查进行法律规定。规定了监督检查的程序、措施、权限、处置方式。明确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11条(74-84)明确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3条(85-87)明确适用范围和施行时间,规定:在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土地相关法律法规的信息了解不少了,村律帮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