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民法典888条保管合同的定义怎么理解?
- 2、保管合同民法典规定有哪些?
- 3、保管合同属于哪些合同
- 4、保管合同民法典规定是什么?
- 5、什么叫保管合同
本文提供以下多个参考答案,希望解决了你的疑问:
民法典888条保管合同的定义怎么理解? (一)

最佳答案根据《民法典》第888条对保管合同定义的规定,此类合同只是一种公民、单位将自己的物品交给他人保管的合同,此类合同可能有偿,也可能无偿。但不管是有偿、还是无偿,在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后,寄存人都可以要求保管人返还自己的物品。 一、民法典888条保管合同的定义怎么理解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即保管物是否限于动产。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定义】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二、保管合同之中寄存人、保管人的义务
(一)寄存人
(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2)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二)保管人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①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 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6)责任承担:
①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签署之后,保管人需要履行妥善保管标的物等的义务,否则对于义务不履行、或者是履行不符合规定,导致被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情形,保管人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保管人能够证明并不是自己的重大过失、或者是故意行为才毁损、灭失,那么对于无偿保管人来说,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民法典规定有哪些? (二)
最佳答案关于保管合同,民法典中明确提及到与保管合同相关的规定,可从民法典的第八百八十八条至第九百零三条阅读到保管合同的相关条例,法规中提及保管合同的定义、保管合同费用、保管场所和保管凭证等内容,双方进行合同保管时,可参考民法典相关规定。 一、保管合同明法典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至第九百零三条对保管合同规定如下:
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一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三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四条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五条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六条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八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第八百九十九条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第九百条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第九百零一条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第九百零二条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第九百零三条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保管合同的定义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随着法律的完善,合同保管相关的规定必不可少,民法典列有相关规定,这些规定指导双方如何进行合同保管,怎么确定合同保管关系,保管合同双方可仔细阅读相关规定,了解民法典中与保管合同相关规定,进行有效的保管合同流程,必要时候,可根据民法典中的法规维护自身利益。
保管合同属于哪些合同 (三)
最佳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章的规定,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
保管合同主要特征包括: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占有,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4、保管合同以标的物交付给保管人为成立要件,但保管合同不以保管人获得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
【定义】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保管合同民法典规定是什么? (四)
最佳答案保管合同《民法典》规定是根据《民法典》第888条当中明确的规定,保管合同主要指的就是保管相关人员所交付的保管物品,需要返还保管物的合同,当然在合同的内容当中,具体的是可以约定保管的费用,还有违约责任的。 一、保管合同《民法典》规定是什么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定义】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条 【保管费】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二、保管合同保管人的义务有哪些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1)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2)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5、责任承担:
(1)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人按约定保管物品后,寄存人要支付保管费用。
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保管合同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可能是比较陌生的,因为现在很多情况之下即使是存在事实上的保管,但是也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但实际上如果签订书面合同的话,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有利的,可以约定具体的保管费用,还有就是违约责任。
什么叫保管合同 (五)
最佳答案保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保管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实践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还需要寄托人将保管物实际交付给保管人。
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保管合同的订立不需要特定的形式,且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义务,保管人有保管义务,寄存人有支付保管费等义务。
以物品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是保管寄存人交付的物品,这一特征使其与其他如借用、租赁、承揽、运输等合同区分开来。
移转标的物的占有:在保管合同中,寄托人需要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占有,保管人在保管期间对保管物享有占有权。
保管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
保管人的义务:
给付保管凭证;妥善保管保管物;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在保管物面临危险时及时通知寄存人;保管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时返还保管物。
寄存人的义务: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偿还保管人为保管保管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实告知保管物的状况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在必要时声明保管物的价值,以便保管人了解保管责任的大小。
相信关于保管合同的知识,你都汲取了不少,也知道在面临类似问题时,应该怎么做。如果还想了解其他信息,欢迎点击村律帮网的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