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买保证金定金的法律政策规定在各类交易活动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竞买保证金是在拍卖或竞标过程中,竞买人需要预先缴纳的一笔款项,以确保其参与竞买的诚意和履约能力。这些规定旨在保障交易的公平性和规范性,防止恶意竞拍或违约行为的发生。具体来说,竞买保证金的缴纳比例、退还规则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均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进行约束和规范。

竞买保证金定金的法律政策规定 (一)

竞买保证金定金的法律政策规定

最佳答案在土地竞拍中,竞买保证金在确定中标人或竞得人后,会转化为受让地块的定金,这一过程在39号令的20条中明确规定。

根据1995年的《担保法》91条,定金数额的约定由双方自行决定,且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这一规定在出让活动中同样适用。

定金合同的签订,意味着合同双方受到法律约束。一旦中标人或竞得人放弃中标地块,不签订出让合同,将失去定金。相反,如果市县国土部门未按约定签订出让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值得注意的是,定金合同被视为民事行为,而非行政行为,因此,没收或罚款不属于此类行为的范畴。

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比例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因此,在签订出让合同时,通常会将中标人或竞得人的招标、竞买保证金的20%部分转为受让地块的定金,剩余部分则作为预付款。

在出让合同签订前,定金并不算作出让价款。土地出让价款按照39号令的21条规定,中标人竞得人需在收到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后的规定时间内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投标竞买保证金作为土地出让价款的一部分。

其他投标人的竞买保证金在招拍挂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全额退还,不计利息。中标人竞得人最初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直至出让活动的最后阶段,即签订出让合同时,才会转化为出让价款的一部分。这一过程可以概括为:履约保证金转变为定金,最终成为出让价款。

哪几种土地出让必须招拍挂? (二)

最佳答案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出让。

1、国土资源部11号令明确了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四类经营性用地和同一土地有两个或两个意向用地者的,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物权法》第137条明确将工业用地出让纳入招标拍卖挂牌范围。

2、国土资源部39号令第四条明确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3、考虑到采矿用地的取得和使用要以取得探矿权或采矿权为前提条件,因此,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不包括采矿用地。

综上所述,各地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可根据《物权法》、39号令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法律政策,来确定土地出让是采取协议方式还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土地招拍挂制度的优点:

1、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避免和减少了腐败行为的产生。土地使用不公开,难免搀杂着“幕后交易”。一些掌管土地使用权的部门为了个人或小集团利益,往往借机敛财,直接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2、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土地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减少了诸多的中间环节,使倒买倒卖土地的空间大为减小。

3、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有利于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有利于房地产分离,提高土地开发效率。“招拍挂”的土地供应方式,有利于土地的合理利用和整体规划。

4、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有利于土地市场公平竞争。土地公开拍卖,意味着所有的房地 产商都可以通过竟买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均通过竞拍的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进一步体现了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

5、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有利于开发商综合实力提高。公开“招拍挂”意味着房地产开发商机会均等,只要有足够的资金和雄厚的经济实力,就能在竞争中取胜。

6、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能够更加合理的体现土地使用价值。政府必须对土地进行正确的评估,采用合理的招标办法,公正的评出中标单位,开发出符合市场要求的优秀建筑。

如何确定挂牌竞得人 (三)

最佳答案【问题】

某市国土资源局采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在挂牌期限截止时,甲公司表示想继续出价竞争,挂牌主持人宣布采取现场竞价的方式,最后,甲公司出价最高,竞得该宗土地。

问:1.《物权法》只规定了招标、拍卖取得经营性用地使用权的方式,什么是挂牌方式?

2.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人竞价的,主持人的处理方法正确吗?

【分析】

国土资源部2002年5月9日发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令),是一部规范土地市场的重要规章,对于进一步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完善土地市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11号令首次创新规定了挂牌出让的方式,这是土地出让形式的新创造,对土地市场建设已经产生深远的影响。为与《物权法》相衔接,解决招拍挂中的一些具体操作问题,国土资源部对11号令进行了修改,2007年9月28日,徐绍史部长签署第39号部令,公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挂牌方式首先诞生于广东、江苏和重庆等市场经济比较发育、土地市场相对完善的地区。 在以往实践中,挂牌方式既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一级市场),也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二级市场)。挂牌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式综合体现了招标、拍卖和协议方式的优点,具有公开、公平、公正的特点,是招标和拍卖方式的重要补充形式,尤其适用于当前我国土地市场现状,具有招标、拍卖不具备的优势。一是挂牌时间长,且允许多次报价,有利于投资者理性决策和公平竞争;二是对市场发育程度要求不高,操作简便,便于开展,特别适用于中西部土地市场发育不完善的地区;三是有利于土地有形市场的形成和运作。从某种意义上讲,挂牌方式在目前条件下,优于招标、拍卖,可以取代协议方式,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物权法》全面肯定了现行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对经营性用地的招拍挂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可以看出,《物权法》对公开竞价方式的表述是“招标、拍卖等”,一个“等”字,既肯定了土地管理改革的成果,又为土地使用权公开竞价方式变革留下了广阔空间。

39号令第十九条对挂牌出让方式如何确定竞得人作了明确规定,即“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根据上述规定,确定竞得人有三个标准:一是价高者得。 这是一个基本标准。实现土地资产收益的最大化,也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二是先出价者得。 任何一种竞争方式,都要有公平、公正、公开的规则,出价相同者,理应以先出价者得。三是高于底价者得。竞买人出价如果低于底价,按照挂牌规则,应确定为挂牌不成交,也就不存在竞得人了。

为了保证土地资产收益的最大化,充分体现挂牌方式的竞争性,39号令第十九条还对竞买人较多的特殊情况作了特别规定:“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笔者认为,此款包涵两层含义:一是挂牌期限截止时,二是仍有两个竞买人出价。只有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出让人方可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因此,本案中挂牌主持人的做法是正确的。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土地招拍挂。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村律帮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