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撤诉处理的情形 (一)

按撤诉处理的情形

贡献者回答法律主观:

1、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3、原告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4、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未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5、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6、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法院可以不按撤诉处理。法院准许原告撤诉或针对原告按撤诉处理的,原告可以申请法院退给一半的预交诉讼费,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原告在诉讼时效内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或针对上诉人按撤回上诉处理的,上诉人可以申请法院退回一半上诉费,一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准许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撤诉或针对其按撤诉处理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法院退回自己所交的一半诉讼费,但不影响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本诉的进行。申请撤诉是指申请人在法院立案受理后宣告判决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法院提出撤回其诉讼请求,包括申请撤回起诉、上诉的撤回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撤回自己的诉讼请求。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对撤诉的规定是怎样的 (二)

贡献者回答法律主观:

刑事诉讼法中对于撤诉的规定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刑事案件按撤诉处理的情况为哪几种 (三)

贡献者回答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经过人民法院两次依法的传唤,刑事案件中的自诉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按时出庭的,或者在没有经过法院同意的情况下就中途退庭的,一般法院可以按照撤诉对案件作出处理。

一、刑事案件按撤诉处理的情况为哪几种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条件,应当开庭审判;.缺乏罪证的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二、哪些刑事案件能到法院自诉

刑事案件,除了不诉不理的四个罪名(侮辱诽谤、虐待家庭成员、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侵占他人财产)以外,其他犯罪都以公诉为原则,即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院决定是否起诉。但有个别情况,被害人坚持要自己起诉的,法院也应当受理。

法院受理被害人自诉的案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行为只是侵犯了自诉人的个人利益。对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的犯罪,个人不能起诉。

2、被告涉嫌的罪名属于轻微犯罪,最高刑期在三年以下。有可能处三年徒刑的犯罪个人不能起诉。

3、起诉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不需要警方侦查。

4、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检察院已经起诉或者准备起诉的,个人不能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

1、故意伤害案(仅限轻伤);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权利类犯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类犯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被害人直接到法院自诉是公民的一种权利,法院应当尊重公民的这种权利。但自诉人认为被告人有罪,法院不一定就认定被告人有罪。

刑事自诉案件按照撤诉处理的情况主要有两种,其中之一是自诉人没有经过法院的同意在中途就退庭的,或者是自诉人经过两次依法传唤,拒不到庭也没有什么正当理由的。刑事自诉中有一部分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一般需要由被害人告诉,要是其不愿意告诉的话,那通常情况下法院不予处理。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新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撤回起诉后如何处理 (四)

贡献者回答一、当前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后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 对撤回起诉后的案件通常采取四种处理方法:一是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 二是补充新的事实证据后重新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是建议公安机关撤回处理; 四是以补充侦 查方式退回公安机关后不了了之。上述四种处理在执行中存在如下问题:

1. 撤回起诉后作不起诉处理容易引起程序冲突。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认为其移送 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时候, 可以要求复议, 如果意见不被接 受, 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被害人对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作出不诉处理不服的 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也可向同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而上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查作出 起诉决定的, 应当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但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在人民法院准予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 检察机关没有补 充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 若重新起诉,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就使没有补充 到新的事实、 证据, 而根据上级检察院复核撤销不起诉决定交由其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处于两 难境地, 诉法院不予受理, 不诉则违反上级检察院要求提起公诉的决定。 对于被害人不同意 检察机关撤诉后作不诉处理而向法院起诉, 由于法院之前已同意检察机关撤案, 即已对诉讼 结果形成意见,而法院如果启动监督程序就是对自己原来同意检察机关撤案意见的否定。

2. 撤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缺乏法定性。 有些案件即便退回公安机关, 但退回的次数、 时 间没有具体规定, 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在退查中因未收集到新的事实、 证据而将案件搁置起 来的现象也经常发生,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

二、完善撤诉程序的建议

立法的缺失,司法解释的不完善,是导致撤诉案件处理混乱的主要原因。一方面, 现行 刑事诉讼法根本没有给公诉案件设置撤诉程序, 使得撤诉不能成为法定程序。 另一方面, 最 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虽然均对公诉案件撤诉作了简单规定, 但上述 规定存在缺陷:

1 对被告人应否释放、 何时释放没有规定, 造成被告人被隐性超期关押。

2 缺乏继续侦查和再行起诉的具体规定。 从“两高司法解释”中“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 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的规定可以引申出“发现新的事实和新的证据可以再行起诉”, 但是 收集新证据的权力由侦查部门行使还是由审查起诉部门行使新的事实、 证据如何界定有 无期限限制均没有可操作的具体规定。

3 撤诉的法律效力没有明确。

公诉案件从法院撤回起诉后处理中出现的问题,给执法工作者带来了无法回避的问题, 为提高办案效率,降低讼诉成本,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提出以下对策以供参考。

(一 ) 完善撤诉案件处理的立法规定。 要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 首先要明确撤回起诉的 涵义。 笔者认为:撤回起诉是指在案件提起公诉后法院宣判前, 公诉机关发现被告人不存在 犯罪事实或不具有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经过上级检察院批准, 其他诉讼参加人无异议 的情况下, 撤回已提起公诉而终止诉讼的程序。 撤回起诉后如果被告人在押的, 应当立即释 放。 其次, 检察机关将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后在法定期限内补充到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要重 新起诉, 否则要作不起诉处理, 对撤诉后处理的期限、 向法院建议撤回起诉的次数可以参照 延期审理的规定执行。

(二 ) 制定科学合理的办案考核标准。以不诉率和无罪判决率作为办案工作的考核标准, 是对司法工作的一种机械化考评, 不符合办案的具体实践。 检察机关应当对不符合起诉条件 的案件依法不予起诉, 法院经开庭审理确系无罪的案件应当作无罪判决, 都是正常的一种对 司法活动的认识,不应该成为评判工作的一个指标。

(三 ) 转变执法观念。办案人员要牢固树立人权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及赔偿意识。 目前, 公诉案件撤回起诉有相当一部分是疑案所致, 但疑罪从无的诉讼理念在办案人员心中 并没有真正确立, 一些办案人员用撤回起诉来延长办案期限, 对这种情形要根据责任者的主 观过错和客观造成的后果的不同情况, 分别追究办案人员的不同责任, 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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