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0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0条深度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是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核心条款之一,它不仅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了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司法审查途径,还确保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本文将对这一条款进行深度解读。

一、条款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这一条款明确列举了六种可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的违法情形。

二、主要证据不足

<标签>主要证据不足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以支持其合法性或合理性。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有权对行政行为的证据进行审查,若发现行政行为缺乏充分的事实根据,导致认定的事实错误或基本事实不清楚,将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这一规定确保了行政行为的事实基础坚实可靠。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标签>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适用了错误的法律、法规,导致行为不合法或不合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若发现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将依法予以撤销或部分撤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应当适用甲法却适用了乙法;应当适用上位法、特别法、新法,却适用了下位法、一般法、旧法;未说明所依据的法律或援引具体法律条文;适用了尚未生效或已经失效、废止的法律、法规等。

四、违反法定程序

<标签>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违反了法定的程序要求。依法行政不仅要求实体正义,还要求程序正义。若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的程序,法院将有权撤销或部分撤销该行为。需要注意的是,程序轻微违法且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情形,通常不属于撤销判决的适用范围。

五、超越职权与滥用职权

<标签>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超越了其法定的职权范围。超越职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无权限、级别越权、地域越权和时间越权等。行政机关若实施了超越职权的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相关行政行为也可能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标签>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时,虽然行为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但不正当地行使职权,不符合法律授予该职权的目的。滥用职权的情形通常表现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不适当的考虑、明显不合理或显失公正以及武断专横等。对于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法院同样有权予以撤销或部分撤销。

六、明显不当

<标签>明显不当是指行政行为在内容上或处理方式上明显不当,违背了公正、公平和比例等原则。行政行为若明显不当,法院将有权撤销或部分撤销该行为,以维护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明显不当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未考虑依法应当考虑的因素、违反比例原则、违反平等原则以及不符合惯例或裁量基准等。

七、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

在行政行为被撤销

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

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6、明显不当的。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该条规定,是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做出判决结果的规定。这个属于第一审的结果。不服仍可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有哪些? (二)

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有证据不足够、或者是适用的法律以及还有法规是属于错误的;再者就是滥用职权的;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等;人民法院都是可以判决撤销或者是部份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赔偿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第七十九条 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行为如果法院判决撤销的话,那么都是必须要符合法律的条件才可以实施此行为,只要行政的处罚有明显不当的话,法院也确定有错误的,那么就能保障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处理案件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果不符合规定也是需要承担法律的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74条75条规定 (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第七十八条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第七十九条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第八十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诉讼法法院撤销判决的情形 (四)

行政诉讼撤销判决的情形有证据不足、或者是适用的法律有错误、以及还有违反了法定的程序、滥用了职权等;这些情形都是会被依法的撤销,再由执法人员来重新进行诉讼给出判决的结果。撤销分为全部撤销与部分撤销。全部撤销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上列五种情况之一,必须全部撤销方能纠正其违法性时,判决撤销带个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撤销是在肯定具体行政行为部分合法的基础上,主定具体行政行为有部分或局部符合应予撤销的五项条件之一,予以分别处理,对不合法部分判决撤销,对合法部分判决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行政处罚的撤销条件是什么? (五)

行政处罚的撤销条件是:证据不足的、法律适用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等,对于存在上述情况的都是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撤销该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一、行政处罚的撤销条件是什么

行政处罚的撤销条件,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二、《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来进行合法的办理,特别是对于行政处罚中如果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那么显然是可以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来进行处理的,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继续进行行政诉讼。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村律帮网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