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 (一)

最佳答案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如下:
检察院鉴定规则是我国第一次从管理立法的角度,对司法鉴定制度中所涉及的司法鉴定业务管理范围、管理主体、各类司法鉴定机构与司法鉴定人的管理,以及诉讼主体、鉴定主体在司法鉴定活动中若干行为的管理等问题作了比较全面地规范。
民事诉讼鉴定程序规则:
司法鉴定是指
司法机关以及当事人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委托有鉴定权的机构或者鉴定人依法进行检验、评断的活动。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并于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第一次从管理立法的角度,对司法鉴定制度中所涉及的司法鉴定业务管理范围、管理主体、各类司法鉴定机构与司法鉴定人的管理,以及诉讼主体、鉴定主体在司法鉴定活动中若干行为的管理等问题作了比较全面地规范。而在《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把司法鉴定界定为“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认为司法鉴定有三个要件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当中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申请而启动,鉴定对象须是诉讼中涉及到的事实方面的专门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在全国法院司法鉴定工作会议上也强调,司法鉴定是应案件审理需要而启动,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如果不是司法机关因核实、审理案件需要而作出的任何鉴定,都不是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人特指受法院委托或指派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司法鉴定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这些人在没有接受法院委托或指派、从事各行业的工作时则不能以司法鉴定人称谓。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和解释,突出了人民法院的职权指派或委托,即司法鉴定的启动由人民法院决定,显然这里指狭义的司法鉴定,通常发生在民事和刑事自诉案件范围。凡是根据审理案件需要,向法庭提出申请、并由法庭决定启动的鉴定涉及专业性很强的问题,需要聘请或指派专家利用专门知识与手段,进行检验、鉴别、评定的活动,包括对各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人体损伤与机能、工程质量、会计资料等等的鉴定均属司法鉴定。民事诉讼鉴定程序规则,现行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
综上所述,检察院鉴定规则是我国第一次从管理立法的角度,对司法鉴定制度中所涉及的司法鉴定业务管理范围、管理主体。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与原审判决相悖的情形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是否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二)
最佳答案可以但不需要。如果是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内部设有司法鉴定机构,一般是不委托在外进行鉴定的。 如果有必要,可以聘请公安机关以外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鉴定机构须对鉴定结论承担责任。司法鉴定机构是否需要办案单位的委托书,这个由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决定。如果该鉴定机构也接受自然人本人的委托,则鉴定可以进行。
法律分析
公安机关关于司法鉴定的责任:轻重伤是伤情鉴定,主要目的是判断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进行。如果是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内部设有司法鉴定机构的,可以进行司法鉴定。如果有必要,也可以聘请公安机关以外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同时根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鉴定机构须对鉴定结论承担责任。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是否准许当事人重新鉴定的申请,首先要看该鉴定是法院委托或当事人自行委托。由于当事人单方委托所作的鉴定意见相对于法院委托所作的鉴定意见,可靠性差,所以法律放宽了另一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只要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予准许。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鉴定精神病的专门机构 (三)
最佳答案一、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机构
1、精神病的鉴定需要在精神病院才能鉴定;
2、可以在三甲医院神经精神病科或者指定的医院鉴定;
3、如果是涉及到纠纷鉴定应当由相应的办案机关委托进行,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诉讼代理人提出鉴定要求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由办案机关决定,办案机关同意的,由办案机关委托鉴定。
二、精神疾病鉴定要包括以下内容:
1、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
2、确定被鉴定入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3、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的精神状态以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三、在诉讼中需要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情况有:
1、刑事案件中
①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②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③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2、民事案件中
①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对其意思表达能力的影响,以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
②确定被鉴定人在调解或审理阶段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此外在对待各类案件的被害人等,在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的精神状态,以及对侵犯行为有无辨认能力或者自我防卫、保护能力的情况以及确定案件中有关证人的精神状态,有无作证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怎么鉴定精神病人作案时犯没犯病 (四)
最佳答案1、家属提出申请,提供嫌疑犯曾经患病或可能患病的相关依据(包括嫌疑人既往病史、家族病史等),再依法鉴定。
2、公安机关查获或发现嫌疑犯有精神病症状,怀疑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为了更好破案、诉讼、定罪量刑等情况,会做司法鉴定。
3、检察院怀疑嫌疑犯患有精神病的。
不管哪种,提出鉴定方都要提供相关事实证据(认为有病的表现),以书面形式向主管方提出申请,主管方依据法律规定依法受理或否决的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专门性问题,正确解决好这些专门性问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至关重要。为此,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们又称“司法鉴定”,就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一种侦查活动。
司法鉴定通常包括:法医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司法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刑事技术鉴定(即对指纹、脚印、笔迹、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会计鉴定(即对帐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技术问题鉴定(即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等。在司法鉴定中,人身伤害情况鉴定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鉴定是常见的两种鉴定。
对人身伤害的初次医学鉴定,刑事诉讼法没有专门规定,按照法律对鉴定的一般规定,可以由司法机关的法医进行鉴定,也可以到侦查机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进行鉴定。鉴定人应当具有专门医学知识,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在鉴定结论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对鉴定结论没有争议的,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对鉴定结论有争议的,可以请求司法机关重新鉴定。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不能另行聘请其他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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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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