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2、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要求撤诉的刑事案件有何要求
- 3、被告山杠爷侵犯哪些法律条文
- 4、谁来解释下 刑事诉讼法解释(2013)第313 314条高手进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贡献者回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8年6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9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废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第五条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要求撤诉的刑事案件有何要求 (二)
贡献者回答对于检察院要求撤诉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法律依据:
一、对于检察院要求撤诉的刑事案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关于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法律规定。是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89次会议通过的法释[1998]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接下来是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1月18日高检发释字[1999]1号【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撤回起诉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虽然这是司法解释,但在司法实践中各司法机关也同样当作法律来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7条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一条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
被告山杠爷侵犯哪些法律条文 (三)
贡献者回答山杠爷是堆堆坪村的书记。
根据《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1.强英因虐待婆婆,不服处罚被游村示众,导致其自杀。
《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款:“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法释【2012】21号)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罪犯人格的行为”
1984年11月21日,中共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出《关于严防反动报刊利用我处决犯人进行造谣诬蔑的通知》中指出:“执行死刑不准游街示众”。
198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又发出《关于执行死刑严禁游街示众的通知》,再次强调:“严禁将死刑罪犯游街示众,特别是开放城市更要严加注意,以免对外造成不良影响”。
山杠爷为催在外打工的明喜回家种责任田,命令私拆了他给妻子的信,以证实地址并派人把明喜带回来;王禄不按时交公粮,又拒绝受罚,被山杠爷派民兵关押;腊正带头反对摊款摊劳力修水库,被山杠爷当众打了耳光,还被停止了党员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第5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的.当事人有权拒绝这里的“无效”、“不能成立”,“有权拒绝”,实际就是指无效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具有如下七条审查标准:
1、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这是为了审查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是否适用了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如果行政机关应当适用此类法律、法规,但却适用了彼类法律、法规;或应当适用新的法律、法规,但却适用了旧的法律、法规;或应当适用法律、法规,但却参照适用了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均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构成违法。
3、违反法定程序。这是为了审查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是否遵循了法律规定的期限、方法、步骤和顺序。不遵循法定程序,即使其他标准合法,也会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作为一条重要的审查标准。
4、超越职权。这是为了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依据的权限是否合法。甲机关行使了乙机关的权限,下级机关行使了上级机关的权限,或与此相反,都属于超越职权,构成违法。
5、滥用职权。这是为了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权限是否存在形式上合法,但行使动机或目的却违法的情形。所谓在形式上合法,是指行政机关形式上并未超越职权;所谓行使动机或目的上违法,是指行政机关或公务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或者从部门利益、个人利益出发,或者在行为的目的上违反法律规定或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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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条外,可以从现阶段强调的三治融合角度进行分析
人治,德治,法治
谁来解释下 刑事诉讼法解释(2013)第313 314条高手进 (四)
贡献者回答第313条讲的刑事诉讼上诉全面审查原则涉及到附带民事诉讼的应用。
第314条讲的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部分上诉后,刑事判决的生效时间及羁押规定。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三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第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第三百一十四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哪一年修订的信息了解不少了,村律帮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