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作为一门严谨而深奥的法律学科,包含了一系列复杂且至关重要的名词解释。刑法,即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学的基石之一,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此外,刑法解释作为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也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它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文理解释、论理解释等多种形式。这些名词解释构成了刑法学的基础框架,为理解和应用刑法提供了必要的指引。

刑法学名词解释 (一)

刑法学名词解释

1、

形式特征 正当化行为是一种非罪行为,既然不是犯罪,本不应在刑法中加以规定。但正当化行为不同于一般的非罪行为,它在形式上与犯罪具有相似性。

实质特征正当化行为虽然与犯罪具有形式上的相似性,但它与犯罪之间存在本质区别,这就是正当化行为不具有法益侵害性。

法律特征正当化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或者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中不认定为犯罪,因而在定罪过程中应予排除。在这个意义上说,正当化是非犯罪化。

2、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其具有时间性、自动性、客观性、有效性这4大特征。

3、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私有财产。2、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4、

伪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侦查、起诉、审判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所谓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指证人作了虚假的证明,鉴定人作了不符合事实真相的鉴定,记录人作了不真实的记录,翻译人作了歪曲原意的翻译。所谓隐匿罪证,指掩盖歪曲事实真相、毁灭证据,将应该提供的证据予以隐匿。所谓与案件有重要关表的情节,主要是指对案件是杏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或者对罪行轻重有重大影响的情节。如果伪证的事实无关紧要、对案件的处理影响不大,不能以伪证罪沦处。至于伪证行为是否造成了错判,不影响定罪,可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5、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6、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在刑事立法中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我国刑法总则确定了一个科学的刑罚体系,这一体系由不同的刑罚方法组成。各种刑罚方法相互区别又相互衔接,能够根据犯罪的不同情况灵活地运用,从而为刑事司法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奠定了基础。

第二,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总则根据各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

第三,设立了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我国刑法分则不仅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建立了一个犯罪体系,而且还为各种具体犯罪规定了可以分割、能够伸缩、幅度较大的法定刑。这就使得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犯罪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对犯罪人判处适当的刑罚。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

7、

诉讼欺诈 、合同诈骗罪、非法集资罪、票据诈骗、信用卡诈骗、保险诈骗、恶意透支信用卡。

8、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工作人员

~如果你认可我的回答,请及时点击【为满意回答】按钮

~手机提问者在客户端右上角评价点【满意】即可

~你的是我前进的动力

~答题不易,敬请谅解

~O(∩_∩)O,记得好评和,

~祝工作顺利!

职务犯罪的名词解释 (二)

职务犯罪的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其中包括有职务侵占罪。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常见的职务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枉法追诉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关于职务犯罪自首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自首立功意见》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

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交代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身份犯的名词解释 (三)

法律主观:

身份犯,是指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实施的犯罪。因此若没有这种身份,便不构成犯罪,至少不成立身份犯,如贪污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法律客观:

《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贪污罪名词解释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是怎样的? (四)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占公共财物,即构成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即为贪污。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也属贪污。与上述人员勾结,共同贪污者,按共犯论处。贪污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损害国家形象,阻碍法制进程,降低党政机关效率,引发社会信任危机。

贪污罪定义清晰: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严重,影响深远。贪污罪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也破坏了社会秩序。贪污行为的存在,使社会信任度降低,影响了党政机关的公信力,阻碍了国家的法制化进程。

贪污罪作为经济犯罪的一种,其危害性不容忽视。贪污者利用职权,侵占公共财物,不仅直接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也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破坏了社会秩序,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公信力,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严厉打击贪污行为,维护法律权威,是维护国家稳定、促进社会进步的必要之举。

刑法名词解释 21.贪污罪 22.自首 23. 紧急避险 24.假释 四、简答 25.我国附加刑的种类 (五)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行为。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以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的刑期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因而附条件的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法政策。

我国附加刑的种类包括四种,分别是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我们通过阅读,知道的越多,能解决的问题就会越多,对待世界的看法也随之改变。所以通过本文,村律帮网相信大家的知识有所增进,明白了名词解释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