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特征包含什么 (一)

保管合同的特征包含什么

最佳答案保管合同的特征主要包含以下几点:

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

目的:以物的保管为目的。服务内容: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权利影响: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占有,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

成立条件: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法律依据:《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

双务性:合同双方均负有义务,即保管人负有保管义务,寄存人负有交付保管物及支付保管费用的义务。不要式性: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口头或书面形式均可。有偿或无偿:根据当事人约定,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综上所述,保管合同的特征主要体现在其提供劳务的性质、实践合同的成立条件以及双务不要式的合同形式上。

什么叫保管合同 (二)

最佳答案保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保管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实践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还需要寄托人将保管物实际交付给保管人。

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保管合同的订立不需要特定的形式,且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义务,保管人有保管义务,寄存人有支付保管费等义务。

以物品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是保管寄存人交付的物品,这一特征使其与其他如借用、租赁、承揽、运输等合同区分开来。

移转标的物的占有:在保管合同中,寄托人需要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占有,保管人在保管期间对保管物享有占有权。

保管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

保管人的义务:

给付保管凭证;妥善保管保管物;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在保管物面临危险时及时通知寄存人;保管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时返还保管物。

寄存人的义务: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偿还保管人为保管保管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实告知保管物的状况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在必要时声明保管物的价值,以便保管人了解保管责任的大小。

保管合同属于哪些合同 (三)

最佳答案保管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具体而言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无名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以下是关于保管合同的详细分类和特征:

一、保管合同的性质

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物的保管,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涉及保管物的占有转移,而不影响保管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保管合同的分类

根据是否有偿: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这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根据是否需要特定形式:保管合同既可以是不要式的,也可以是要式的,这同样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三、保管合同的主要特征

实践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还需要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即,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标的物交付为成立要件:保管合同的成立以标的物交付给保管人为要件。但保管合同的成立并不以保管人获得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为条件。

综上所述,保管合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无名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具有实践合同的特征,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是无偿或有偿、不要式或要式。

保管合同和借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四)

最佳答案保管合同和借用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双方的权利义务上:

保管合同:

保管人义务:保管人有义务为寄存人安全保管物品,确保物品在保管期间不受损失或损坏。返还义务:保管人需在约定时间或寄存人请求时,将保管的物品返还给寄存人。服务性质:保管服务可能基于有偿或无偿,这取决于双方的约定。

借用合同:

出借人义务:在借用合同中,出借人没有特别的义务,主要义务仅限于借用人需在到期后将物品归还。借用人义务:借用人有义务在约定的期限内或出借人要求时,将借用的物品归还给出借人。服务性质:借用合同通常不涉及有偿服务,主要是基于双方的信任和便利而进行的物品借用。

综上所述,保管合同更强调保管人的责任,包括物品的安全保管和按时返还;而借用合同则侧重于借用人有义务归还物品,出借人的义务相对较轻。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保管合同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村律帮网推荐的方法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