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 3、如何认识劳社部发(2005)12号《通知》的规定及在实质 上认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 4、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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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

最佳答案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通知,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确认仍有明确标准。当用人单位在以下条件下招用劳动者时,尽管合同形式缺失,但仍可视为存在劳动关系: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即双方具备合法的身份基础。
2. 劳动者的劳动活动受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接受管理并执行工作任务,这表明他们实际参与了企业的运营。
3.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活动不可或缺的部分,表明他们的工作与企业的核心业务紧密相连。
这些规定提供了确定劳动关系的依据,即使在缺乏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也能保证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
最佳答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通知概述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劳动关系中的各项要素,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市场的稳定。该通知从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内容的确定、劳动报酬的支付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二、通知详解
1. 劳动关系的认定:通知强调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建立,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劳动关系的认定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基础,对于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2. 劳动合同的签订: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关键条款。劳动合同的签订能够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同时为用人单位提供明确的管理依据。
3. 工作内容的确定:通知指出,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明确工作岗位和职责,确保劳动者明确自己的工作内容和范围。这一规定有助于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4. 劳动报酬的支付:通知强调,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这对于保障劳动者的经济权益至关重要,也是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方面。
三、影响与意义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发布,为规范企业用工提供了明确指导,同时也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有力支持。该通知的实施,有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结语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这一通知,是对我国劳动关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通过明确劳动关系中的各项要素,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对于推动我国劳动保障事业的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如何认识劳社部发(2005)12号《通知》的规定及在实质 上认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三)
最佳答案如何认识劳社部发(2005)12号《通知》的规定及在实质 上认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劳社部发(2005)12号《通知》是专门用于判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其属于对《劳动法》未规范内容的创设性规定。此《通知》不能当然溯及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之时,因此不能作为判断早于其施行时间的法律关系的依据。当事人主张确认劳动关系的时间是在1998年10月,早于《通知》的实施时间,因此,劳社部发(2005)12号《通知》不能作为判断2005年5月25日之前当事人与用人单位之间法律关系的依据。
当事人向用人单位提供的不仅是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而是结合了其他生产要素形成劳动产品,与劳务关系更为接近。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当事人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当事人主张从1998年10月至2009年3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但该通知的性质为部门规范性文件。依据《立法法》规定,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且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故不能以人民法院未引用规范性文件作为认定法律适用错误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指出,劳社部发(2005)12号《通知》作为专门判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属于对《劳动法》未规范内容的创设性规定。丛明滋主张确认劳动关系的开始时间是1998年10月,早于《通知》的施行时间。因此,《通知》不能作为判断2005年5月25日之前丛明滋与用人单位之间法律关系的依据。丛明滋认为再审判决未适用《通知》,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的观点,不予支持。
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具备劳动关系,并不必然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再审判决以丛明滋与用人单位在2008年之前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为由,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此判决予以纠正。
丛明滋主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要事实包括:用人单位认可丛明滋从事报纸的征订和投递工作;为丛明滋办理工作证、发放工作服,进行星级考核,办理银行卡并按月发放工资。对丛明滋提供的事实进行分析如下:
首先,丛明滋为用人单位投递、征订报纸不具有专属性,其家庭成员亦可从事,与用人单位的说法相符,因此,丛明滋对用人单位不具有劳动力使用上的专属性。
其次,丛明滋提交的《发行工作基础读本》和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工作证、发放工作服以及进行考评,旨在说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人身隶属性。但《发行工作基础读本》并未明确规定适用人员范围,丛明滋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接受具体管理措施处理的事实。办理工作证、发放工作服以及进行考评等事实在劳动关系之外的其他法律关系中亦有存在的可能性。丛明滋的诉称事实及理由不能达到认定具备劳动关系的证明标准。
第三,用人单位为丛明滋办理银行卡并按月发放一定数额的款项。丛明滋认为此款项是根据征订报纸的份数、投递报纸数量和路程、时间决定的工资,但用人单位认为发放的报酬是承包费,具体数额取决于投递报纸的份数。丛明滋陈述的工资发放情况并不否认每月的报酬数额均不相同,同时其陈述投递报刊用的摩托车、车油费由丛明滋本人提供,用人单位并不提供投递报刊的交通工具。因此,丛明滋向用人单位提供的不仅是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而是结合了其他生产要素形成的劳动产品,与劳务关系更为接近。
综上所述,劳社部发(2005)12号《通知》系部门规范性文件,且在丛明滋从事用人单位报刊投递工作之后颁布。再审判决未将《通知》第一、二条的规定作为法律适用依据,不存在不当之处。丛明滋以家庭为单位,自备投递交通工具,完成用人单位的投递任务,根据投递报刊的份数确定报酬数额。因此,丛明滋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并未达到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明标准,其申诉理由不成立,再审判决的结果应予以维持。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书 (四)
最佳答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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