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一)

国家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优质回答法律主观:

劳动防护用品是为了保护工人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用于防护有灼伤、烫伤或者容易发生机械外伤等危险的操作,在强烈辅射热或者低温条件下的操作,散放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质或者大量粉尘的操作以及经常使衣服腐蚀、潮温或者特别肮脏的操作等。

根据具体操作过程中的不同需要,应供给工人的防护用品主要有:工作服、工作帽、围裙、口罩、手套护腿、防毒面具、防护眼镜、防护药膏、防寒用品、防晒防雨的用品等。防护用品的保管和发放由工厂加以规定。

《劳动法》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法律客观: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第八条 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识别、评价、选择的程序,结合劳动者作业方式和工作条件,并考虑其个人特点及劳动强度,选择防护功能和效果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二)

优质回答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主要有:安全帽、呼吸护具、眼防护具、听力护具、防护鞋、手套、防护服、护肤用品等,国家对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出台了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配备。

一、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是什么

(1)安全帽类。是用于保护头部,防撞击、挤压伤害的护具。主要有塑料、橡胶、玻璃、胶纸、防寒和竹藤安全帽。

(2)呼吸护具类。是预防尘肺和职业病的重要护品。按用途分为防尘、防毒、供氧三类,按作用原理分为过滤式、隔绝式两类。

(3)眼防护具。用以保护作业人员的眼睛、面部,防止外来伤害。分为焊接用眼防护具、炉窑用眼护具、防冲击眼护具、微波防护具、激光防护镜等眼护具。

(4)听力护具。长期在90dB(A)或短时在115dB(A)环境中工作时应使用听力护具。听力护具有耳塞、耳罩和帽盔三类。

(5)防护鞋。用于保护足部免受伤害。主要产品有防砸、绝缘、防静电、耐酸碱、耐油、防滑鞋等。

(6)防护手套。用于手部保护,主要有耐酸碱手套、电工绝缘手套、电焊手套、石棉手套等。

(7)防护服。用于保护职工免受劳动环境中的物理、化学因素的伤害。防护服分为特殊防护服和一般作业服两类。

(8)防坠落具。用于防止坠落事故发生。主要有安全带、安全绳和安全网。

(9)护肤用品。用于外露皮肤的保护。分为护肤膏和洗涤剂。

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1、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批转国家标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报告》中的有关要求,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促进生产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2、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已颁布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产品的生产、销售、检验、使用单位。

3、根据需要,劳动人事部和国家标准局共同委托有关科研等单位建立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和标准局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和需要,共同组织建立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并报劳动人事部和国家标准局备案。

劳动人事部会同国家标准局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数量和分布状况,负责协调和规划监督检验中心站和监督检验站的业务分工和各自承担的检验范围。

4、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的职责是:向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颁发《产品合格证书》和《产品检验证》。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已规定颁发新产品鉴定合格证书的产品,可不再颁发《产品合格证》;对领取《产品合格证书》和《产品检验证》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产品低于国家标准时,视其具体情况给予批评、警告或通报,必要时可吊销其《产品合格证书》;制订并公布检验实施细则和检验费收费办法,报有关部门批准;及时提出产品质量检验结果;监督检验中心站,负责对监督检验站的技术指导和制定统一的检验操作方法。

5、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向劳动防护用品检验站申请《产品合格证书》。产品出厂前,应进行自检,并抽取一定比例的产品送交劳动防护用品检验站进行检验,领取《产品检验证》。

劳动保护用品的相关标准在法律上已经明确进行了规定,相关情况可以基于实际的劳动情况而定,不同的工作人员在进行劳动工作时,所需要的保护用品是不同的,相关情况可以基于实际的工作环境来进行穿戴,避免造成工伤事故。

希望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第八条 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识别、评价、选择的程序,结合劳动者作业方式和工作条件,并考虑其个人特点及劳动强度,选择防护功能和效果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三)

优质回答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相应工种或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作为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依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可参照执行。

中央驻鲁单位、省属企业、省直有关部门在执行此标准时,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报省安监部门备案后实施。其它企业、单位报当地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备案后实施。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号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经贸委 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3、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的基本要求

3.1选用要求

3.1.1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的发放应根据作业人员可能接触毒物的种类来选择,并配备相应的滤毒罐(盒),每次使用前应仔细检查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的气密性和滤毒罐(盒)的有效性,并按国家标准规定,定时更换滤毒罐(盒)。

3.1.2各单位应根据从业人员在作业中防刺、割、磨、烧、烫、冻、电击、腐蚀、有毒、浸水等伤害的实际需要配置不同性能和材质的劳动防护手套。

3.1.3对于可能存在物体坠落、撞击的工作场所,必须佩带安全帽,不得以其他形式的防护帽替代。

3.1.4用人单位应根据作业场所噪声的强度情况,为从业人员配置相应的护耳器。

3.1.5对眼部可能受铁屑等杂物飞溅伤害的工种,必须佩戴防冲击眼护具。

3.1.6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带、安全网等相应的坠落防护用品。

3.1.7纱布口罩不得作防尘口罩使用。

3.1.8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照相应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它工种作业时或在其它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它劳动防护用品。

3.2制度要求

3.2.1用人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3.2.2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3.2.3严禁采购、发放、使用无证、超过使用期限或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

3.2.4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由图形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编号构成。

法律依据:

《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相应工种或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作为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依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可参照执行。

中央驻鲁单位、省属企业、省直有关部门在执行此标准时,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报省安监部门备案后实施。其它企业、单位报当地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备案后实施。

行政事业单位工装定制有年限规定吗 (四)

优质回答行政事业单位工装定制确实存在年限规定。例如,针对炊事员,依据《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春漏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标准规定如下:

- 每隔三年重新定制2件白涤卡长袖上衣;

- 每隔三年重新定制2件白涤细布短袖上衣;

- 每隔三年重新定制2件化纤长裤;

- 每隔三年重新定制2条白涤细布工作帽子;

- 每隔一年重新定制2顶白涤细布工作帽子。

关于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 劳动防护用品旨在保护职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并确保工作质量,而非作为改善生活的福利待遇。因此,各单位应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扩大配备范围、增添项目、提高标准或缩短更换年限,也不得将劳动保护用品以现金形式发放。

2.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更新和保管制度,提倡节约,修旧利废,确保用品得到充分利用。

3. 个人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工作服,应由使用人妥善保管,并在工作中穿着。调离或改变工作性质时,应及时收回相关劳保用品;若丢失,需按使用年限折价赔偿。

4. 对于同时从事多种工作的情况,应以主要工种为标准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5. 机关行政附属单位(包括自收自支的预算外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除非另有特殊规定,如机关招待所。

6. 行政机关的劳动防护用品费用在行政经费中列支;单独核算(包括内部核算)的行政附属单位在相应费用中列支。

7. 对于本办法未列出的其他特殊工种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配备原则制定办法,但需从严掌握,并将具体配备情况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8.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在中央国家机关及其行政附属单位实施。与我局过去的规定如有冲突,一律停止执行。已按照原办法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继续使用,但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执行。

内容来源于百度百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办法》的介绍。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村律帮网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