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一)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贡献者回答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袜蔽理劳指好羡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是为了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唯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的。

根据该解释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劳动合同司法解释 (二)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的内容主要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纠纷时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作出的解决与处理,以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3第五条的内容是什么? (三)

贡献者回答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3第五条的内容是:关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的问题。经济补偿是指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后,由用人单位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关系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一月内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理: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本条是对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情形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1)时间是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2)程序之一是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仍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本条并没有要求劳动者以书面形式拒绝订立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既可以以口头形式不同意,也可以以书面形式表示不同意,但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必须在劳动者一方。

(3)程序之二是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这主要是为了使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更为明确、具体,并可以作为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据。

(4)结果之一是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是指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后,为维护劳动者在失业之后的基本生存需要而由用人单位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本条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关系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5)结果之二是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照实际工作的时间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为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其中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用工争议的共同当事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没有法律强制力通知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而且法条本身使用的是表示选择性法律规范用语的“可以”。因此,本条司法解释弥补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缺失的强制力,在仲裁阶段遗漏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法院在诉讼阶段有权依法追加诉讼当事人,并且应当一并处理。

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些企业提出,实践中也有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企业应当如何处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此时可以不签书面劳动合同,也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我国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分段规定了处理办法,我们应当及时的了解。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司法解释 (四)

贡献者回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司法解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解读: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或企业厂地迁移等。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可能会经常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和产品结构,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工种、产品生产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销,或者为其他新的工种、岗位所替代,原劳动合同就可能因签订条件的改变而发生变更。这种客观原因的出现使得当事人原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

一、这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对劳动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变更主要有:

①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使得原来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义。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

②由于物价大幅度上升等客观经济情况变化致使劳动合同的履行会花费太大代价而失去经济上的价值。这是民法的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的运用。

由于上述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的区别有:

①申请鉴定主体不同

工伤鉴定申请主体是已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本人、近亲屋、雇佣单位均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申请主体只能是伤者本人。

②申请鉴定的前提条件不同

工伤鉴定的前提是,工伤申请鉴定主体已经取得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也即没有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鉴定委员会不会受理工伤鉴定申请者的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前提是,申请者需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

③申请鉴定的依据、内容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不同

工伤鉴定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工伤保险条例》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依据的法律、法规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④申请鉴定的时间不同

工伤鉴定的申请时间是治疗期满(伤者病情相对稳定后),可以提出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申请时间是医疗终结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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