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是安徽省为了规范劳动关系,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重要法规。该条例于2004年2月20日由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这一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安徽省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和保障,确保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行为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全文 (一)

贡献者回答《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全文概述如下:
一、制定目的与适用范围 目的:为了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或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均适用本条例。
二、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订立前,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 劳动合同文本可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拟定,提倡使用劳动合同规范文本。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需要时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但外文文本和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盖章,注明日期,并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执一份。
四、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但尚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其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没有集体合同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 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无法履行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仍具备履行条件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劳动合同期满的;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用人单位破产、解散、被撤销的;劳动者退休、退职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六、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且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30日以下的,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除足额支付低于标准部分外,还应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违反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本单位同岗位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支付不适当试用期期间的经济补偿金。 在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八、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或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罚款。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支付医疗补助费。
九、附则 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合集3篇) (二)
贡献者回答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1)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安徽省实际,制定本条例。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监督管理,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做好监督工作。工会有权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违反条例规定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理。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应督促用人单位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订立前,用人单位需如实说明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并告知可能产生职业病的岗位详情。劳动者需如实提供个人情况,如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
劳动合同文本应采用中文书写,必要时可用外文,但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时,以中文文本为准。由双方签字、盖章并注明日期。双方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收取财物作担保,不得扣押证件,不得收取培训费、工装费等其他费用。
劳动合同应包括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以及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时间、劳动保护和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劳动者应当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不得少于30日。
劳动合同应明确职业技能培训、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内容。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履行劳动义务的,其报酬、条件、福利待遇应不低于集体合同规定或国家劳动标准。
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条件包括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被限制自由、不可抗力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劳动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劳动者要求解除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违反特定条件时,劳动者可随时解除。
用人单位因特定原因可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如患病、负伤、孕期等,用人单位不得解除。
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包括合同期满、约定条件出现、用人单位破产解散、劳动者退休、死亡等。
劳动者在特定情形下,如患职业病、在医疗期内、孕期等,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第五章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时计酬、每日工作不超过5小时、每周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应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可协商约定工作期限、内容、报酬、保护条件等,不得约定试用期。任何一方可随时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 (三)
贡献者回答未签劳动合同需赔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应每月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未支付时,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若已签合同,员工辞职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企业。未签合同的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关系,企业约束力减弱。劳动者辞职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未签劳动合同可能引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立。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对企业不利。
单位不能仅以试用期不合格辞退职工。若签订合同,企业可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随时辞退职工,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合同则需给付经济补偿金。
未签劳动合同不解除企业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保费的义务。劳动关系存在,企业需履行劳动法规定的义务。不履行时,劳动者可投诉至劳动监察部门。
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和形式,我国《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需在用工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合同,否则被视为未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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