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一)

兰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优质回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对象供应的保障性住房。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建设计划,由县、区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确定项目,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部门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组织实施。第四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兰州新区、榆中县、永登县、皋兰县、红古区、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房源筹集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住房;

(二)在商品房开发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单位集资建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自有用地投资建设的住房;

(四)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

(六)其他渠道。第七条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土地供应合同中明确配建不低于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配建合同中明确配建面积、套数、房屋移交的方式和时间。

保障性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当在配建合同中明确配建面积、套数、房屋移交的方式和时间。第八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

为引进人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配建比例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30%。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第九条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合理安排区位布局,应当按栋或者按单元集中安排。建成后的公共租赁住房要达到基本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具备基本入住条件。第三章资金筹措和政策支持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的筹措渠道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二)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三)土地出让金收益中安排的资金;

(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银行贷款或者通过其它投资融资平台筹集的资金;

(七)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

(八)社会捐赠资金;

(九)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十)其他资金。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资金除中央和省级补助外,不足建设资金由市、县(区)分担。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优先保障。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其他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除可以划拨方式,也可以采用出让、租赁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套型面积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按配建面积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政府公有房屋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企业集资建房、棚户区改造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配建单位自行管理,执行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统一政策,并接受住房保障部门的监督。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二)

优质回答公共租赁是国家为了更好的满足低收入人群提高居住的环境实行保障性的住房,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只有很好的履行一定的规则,才能保证有更需要的人得到居住的环境,所以国家出台了一定的国家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还有关于其中税收的优惠政策,下面由小编给您详细的介绍一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加强住房城建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公共租赁住房的权人违法进行罚款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第三、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也会进行罚款: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第四、国家针对公共租赁税收优惠。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并且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三)

优质回答《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保障方式、保障标准等方面。该办法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租赁、监管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为解决住房困难问题提供了有力保障。

《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是湖南省地方立法,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保障方式、保障标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和市场需求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应当符合建设、设计、施工等标准和相关管理制度。2.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符合相关条件;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应当公开、公平、透明、竞争性。3.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租期一般为1年,5年以下;住户须按时交纳住房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4. 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管: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和维修保养;住房单位应当进行住房使用情况的定期检查和评估。该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租赁、监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和运营。同时,该办法还对政府部门和建设单位提出了具体要求,以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的质量和安全。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作出了明确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1. 城镇低保家庭、特困人员供养家庭、优抚对象家庭、社会救助家庭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特殊人群。2. 在户籍所在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或者在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且当前已无房屋住房的家庭。3. 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参加住房公积金并足额缴存至少1年,且当前已无房屋住房的家庭。4. 其他符合条件的需要保障住房的家庭。

《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租赁、监管等方面作出了规范和要求,为缓解住房紧张问题和促进住房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政府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该办法的具体规定认真实施,确保公共租赁住房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法律依据】:

《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城镇低保家庭、特困人员供养家庭、优抚对象家庭、社会救助家庭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特殊人群;(二)在户籍所在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或者在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且当前已无房屋住房的家庭;(三)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参加住房公积金并足额缴存至少1年,且当前已无房屋住房的家庭;(四)其他符合条件的需要保障住房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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