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三百万元判多少年

敲诈三百万元判多少年

导语

在法律的天平上,每一笔罪恶都有其应得的衡量。当敲诈勒索的阴影笼罩,尤其是涉及巨额资金如三百万元时,公众对于法律的公正裁决充满期待。本文将深入探讨敲诈勒索三百万元将面临何种法律制裁,通过解析相关法律条文、考量影响量刑的因素,以及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为读者呈现一个清晰、全面的法律视角。这不仅是对法律知识的一次普及,更是对社会正义的一次呼唤。

敲诈勒索罪的界定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即构成犯罪。数额的界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为“数额巨大”,而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则被视为“数额特别巨大”。

敲诈三百万元的法律后果

敲诈勒索三百万元,显然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范畴。依据法律规定,此类行为将面临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严厉制裁。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严重侵犯公私财产权利行为的零容忍态度。然而,具体量刑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影响量刑的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以及是否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因素。自首情节,即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重要依据。若犯罪嫌疑人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将可能获得法律的宽恕。立功表现,同样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考量因素。积极退赃退赔,不仅体现了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也减轻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因此在量刑时也会被酌情考虑。

司法实践中的案例

在司法实践中,不乏因敲诈勒索巨额资金而被严惩的案例。这些案例不仅彰显了法律的威严,也为公众提供了生动的法治教育。例如,在某些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因敲诈勒索数百万元而被判处长期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也有案例显示,若犯罪嫌疑人能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在量刑时会给予一定的宽恕,从轻判处。

对量刑差异的探讨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法律规定了明确的量刑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社会治安状况以及具体案情的不同,量刑结果可能存在一定差异。这种差异并非法律的不公,而是法律灵活性和适应性的体现。它允许法官在遵循法律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更为公正合理的判决。

结语

通过对敲诈勒索三百万元将面临何种法律制裁的深入探讨,我们不难发现,法律以其严谨的逻辑和公正的态度,维护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无论是数额的界定、量刑的考量,还是司法实践中的案例,都彰显了法律对于侵犯公私财产权利行为的严厉打击。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法律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在实践中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展现出其应有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们有理由相信,法律将继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驾护航。

共工财经局 :红日药业血必净因药代违规拜访遭停采,离奇敲诈案藏玄机 (一)

优质回答红日药业因医药代表违规行为遭广东省人民医院停止采购血必净注射液,并牵涉多起“带金销售”相关案件。

红日药业的血必净注射液被医院停止采购,原因在于医药代表严重违反医院防疫要求及相关规定。广东省人民医院在2021年6月4日宣布了此决定。

红日药业对此事表示确认,已派销售主管与医院沟通并获得谅解。涉事医药代表也已离职,公司加强了对销售员工的培训和管理。

近年来,药企合规销售受到高度关注,红日药业的销售费用与研发费用比例不均衡的问题逐渐显现。财报数据显示,2018至2020年,红日药业的销售费用分别为18.05亿元、21.06亿元、22.13亿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42.73%、42.10%、34.10%。相比之下,研发费用较少,分别为1.42亿元、1.83亿元、1.80亿元。

红日药业涉及的三起刑事案件揭示了“带金销售”的可能性。其中一起案件显示,红日药业某销售经理向官员行贿以提高血必净注射液的中标价格。另一起案件中,利用网络手段获取企业内部资料的杜兵以曝光“敏感信息”为由敲诈红日药业300万元,最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刑13年。

此外,红日药业在广东基药腐败案中与三信制药合作,后者老板因商业贿赂罪被捕。红日药业的血必净注射液可能因此进入基药增补目录。

血必净销售收入在红日药业营收中有所下降,主要原因是2019年血必净纳入国家医保目录后的降价。加入医保有助于产品销量增加,但也带来价格压力。去年8月,红日药业在国家药品集采中中标莫西沙星氯化钠注射剂时,面临较低的利润率。

共工日报社财经局将持续关注红日药业后续情况。

父亲为女儿维权,反被企业诬陷关押5年,2009年北京郭利案 (二)

优质回答北京郭利案是2009年一起著名的涉敲诈勒索“冤案”。因奶粉“有毒”导致女儿身体受损,郭利为女儿维权索要赔偿,却被奶粉企业“送进监狱”关押5年。

奶粉检出三聚氰胺,郭利女儿被诊断为三聚氰胺中毒,他拿着检验报告要求索赔。郭利发现施恩奶粉疑似空壳公司,向媒体揭露问题,最终施恩公司与郭利签订40万元和解协议。但施恩公司突然联系郭利,提出300万元索赔要求,郭利被警方认为涉嫌敲诈勒索被捕。

一审法院以郭利有向施恩公司索取300万元的意图,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郭利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法律界人士认为,请求权是受害消费者的权利,提出的索赔金额多少并不违反法律。

广东省高院受理郭利的再审申请,认为原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次再审开庭,检察院工作人员给出郭利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结论。广东省高院改判郭利无罪,但郭利已服刑5年。案件揭露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困境,以及司法程序中可能出现的错误和不公。

浅谈郭利敲诈勒索案 (三)

优质回答郭利敲诈勒索案是一起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正当维权界限的法律争议案件。以下是对该案的简要分析:

案件背景:

郭利的女儿因食用含有高量三聚氰胺的施恩牌奶粉导致肾功能受损。郭利送检奶粉并发现三聚氰胺超标,随后与施恩公司达成40万元和解协议。

法律争议:

郭利在获得初次赔偿后,再次提出300万元的索赔要求,被施恩公司拒绝并报警。法院一审认定郭利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争议焦点在于,郭利基于孩子健康受损的正当理由要求巨额赔偿,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法律解读:

敲诈勒索罪要求行为人通过恐吓或威胁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郭利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关键在于其行为是否属于过度维权。消费者有权在权益受损时,通过媒体曝光寻求公义,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权利。

再审结果:

2017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认为郭利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改判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新审视,提醒法律应公正对待合理维权的消费者。

案件意义:郭利案揭示了法律与道德、权益与责任之间的微妙平衡。该案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正当维权路径提供了深入思考,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参考。它提醒我们,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时,法律应当公正、合理地界定维权行为的界限。

诈骗了300—400万,要做多少年牢? (四)

优质回答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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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l0万元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的,依照本法第l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原《刑法》第151条或者第l52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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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 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 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 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 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 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 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 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 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 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 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 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 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总额的比例 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本解释中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外币的,应当依照行为发生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本解释所称“”包括本数在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 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199.10.20 法释〔1999〕18号)

第六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第」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对于邪教组织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 犯罪分子,以各种手段非法聚敛的财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传品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5.12 法释〔2000〕12号)

第九条 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经营会话业务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行为人每分钟收取的用户使用费所得的数额。

本解释所称“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法律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在合法电信业务中我国应当得到的每分钟国际结算价格所得的数额。

敲诈勒索罪的判定 (五)

优质回答法律主观:

敲诈勒索罪 判刑具体如下: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敲诈勒索 数额达到1千元的,可以在三个月 拘役 至六个月 有期徒刑 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敲诈勒索数额达到1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手段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 刑罚 量,确定基准刑:(1)敲诈勒索数额超过1千元的,每增加200至3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敲诈勒索数额超过1万元的,每增加1千至2千元,可以增加1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根据敲诈勒索数额增加刑罚量确定的基准刑,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刑。(2)敲诈勒索次数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三个月的刑期;但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根据敲诈勒索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敲诈勒索数额巨大的,根据敲诈勒索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三年。 (3)有殴打被害人情节的,每增加一人 轻微伤 ,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4)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因敲诈勒索造成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敲诈外国人、港澳台同胞、老弱病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酌情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确定宣告刑的特别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但根据敲诈勒索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计算的拟宣告刑在法定最高刑的,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十年以下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宣告刑;不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三年有期徒刑为宣告刑。(1)敲诈多人或多次的;(2)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3)因敲诈勒索造成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4)敲诈勒索过程中致人轻伤或多人轻微伤的; (5)敲诈勒索集团的首要分子; (6)敲诈外国人、港澳台同胞、老弱病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三万元至十万元、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虽然生活经常设置难关给我们,但是让人生不都是这样嘛?一级级的打怪升级,你现在所面临的就是你要打的怪兽,等你打赢,你就升级了。所以遇到问题不要气馁。如需了解更多敲诈三百万元判多少年的信息,欢迎点击村律帮网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