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

答古人云:“先其未然谓之防,发而止之谓之救,行而责之谓之戒。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这句话充分强调了预防的重要性。通过多年的反腐败实践,我们发现仅仅依靠严厉打击和惩治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减缓职务犯罪,并不能从根本上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因此,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才是应对职务犯罪的治本之策。
自199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预防贪污贿赂检察处以来,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已经经历了二十年的探索和实践,并逐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法和体系,为完善反腐败工作制度、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仍存在对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能定位不清、措施不力、方法不多、规范化不够、创新性不强等问题。因此,我们需要从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如何加强自身建设、如何强化和提升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角度,谈谈自己的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职能定位
准确理解和科学把握检察预防工作的职能定位,是做好检察预防工作的前提和关键。我国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可分为立法、司法、行政和社会预防四大部分。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司法预防的一个方面。
二、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义
近年来,高检院陆续印发了一系列文件,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定位为检察机关一项重要业务工作。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具有重大意义,如能更好地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从而真正达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
三、如何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通常,预防工作的开展,第一位的是领导重视。这包括检察长重视,分管副检察长具体抓,以及党委、政府重视,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和参与。在基层院,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从三个层面来分析:
1. 基层院检察长如何重视和抓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2. 分管副检察长如何督促和落实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3. 预防科长(负责人)如何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综上所述,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需要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明确职能定位,创新工作方法,加强自身建设,整合资源,保持激情和热情,更新观念和理念,强化对当地职务犯罪形势的研判和分析,提出结合实际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建议,具体工作的落实要到位。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二)
答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在于强化预防措施和制度建设,以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首先,提升全员的思想认识至关重要,通过加强学习和党风廉政建设,倡导廉洁从政,严明纪律,建立牢固的职务犯罪防控防线。每位职工应时刻自省,吸取他人教训,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其次,建立健全制度是防止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领导者应自我审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紧密联系群众,践行群众路线,确保决策过程公正透明。"三重一大"制度需严格执行,所有重大决策必须集体讨论,避免个人独断专行,确保权力的正当行使和防止滥用。
同时,推行党务企务公开,公开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信息,增强透明度,让干部成为清白的领导者,职工成为知情的参与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财务管理制度也需完善,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规范采购和审批流程,以减少贪腐风险。
最后,强化监督机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要严肃处理,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通过这些综合措施,可以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维护社会公正和企业稳定。
如何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
答在企业或组织内部,预防职务犯罪是至关重要的。职务侵占罪,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严重威胁着单位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为有效预防职务犯罪,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加强思想教育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基础。员工应当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道德观,认识到职务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单位应定期组织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强化自我约束能力。
其次,建立健全监督和牵制体制,形成有效的内部监控机制。这包括完善岗位职责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权限,防止职责交叉导致的监管真空。同时,建立有效的内部审计、财务审查和风险评估机制,定期进行审计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同时,鼓励员工进行举报,对举报行为给予保护,确保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行。
再次,健全和规范法制制度,确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单位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职务犯罪的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形成有据可依的法律体系。同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确保对职务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形成震慑效应,让员工不敢、不能进行职务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预防职务犯罪需要从思想教育、制度建设和法律执行等多个层面共同发力。通过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员工法律意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以及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可以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保障单位的健康发展和稳定。
预防国企改制中职务犯罪之对策有哪些 (四)
答预防国企改制中职务犯罪的对策是:
1、加强法制教育与党性教育,是国企改制中预防职务犯罪的基础;
2、健全制度,加强管理,是国企改制中预防职务犯罪的前提;
3、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是国企改制中预防职务犯罪的保证;
4、国企改制中加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相结合,是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五)
答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切实保证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纯洁巩固部队和提高战斗力,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预防犯罪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读职犯罪、侵权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和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 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各级党委、机关围绕部队全面建设,领导、组织实施治理和防范职务犯罪的活动,是加强廉政勤政建设的一项经常性、综合性、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 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军委关于反腐倡廉、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依法从严治军的重要指示,紧紧围绕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着眼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做好军事斗争准备,紧密结合战备训练、政治教育、国防施工、行政管理和部门业务等工作,立足从源头抓起,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实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惩治与预防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对军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有效预防,减少一般职务犯罪案件,遏制大案要案。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机关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官兵共同参与的预防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
(一)团党委领导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分工一名常委具体负责。
(1)领导、组织部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2)传达学习上级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示,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3)检查分析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4)领导和支持政法机关依法查处职务犯罪案件。
(二)各级政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1)制定贯彻上级有关指示的具体措施,并组织落实。
(2)分析工作形势,提出预防意见和对策。
(3)组织协调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解决办案中的具体问题。
(4)检查部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奖惩意见。
(三)各级机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1)结合业务工作特点和规律,制定预防制度和措施。
(2)总结推广预防工作经验,宣传典型,推动预防工作开展。
(3)负责对下级机关、部门预防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4)其他部门协助配合政法机关依法严肃查处职务犯罪案件。
(四)军事检察机关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检查。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特点,突出重点对象、重点部位、重要环节和时机,着眼解决容易发生的问题,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教育督促担任团部队和机关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严格依法用权,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教育、管理和监督,防止发生以权谋私和读职失职犯罪等问题。
(二)加强对从事兵员、干部、财务、物资油料、基建营房、装备器材等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恰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防止发生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犯罪等问题。
(三)各级机关应当做好所属医疗、仓库、院校、科研和服务保障等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1)医院、疗养院、门诊部等医疗机构,应当端正医德医风,防止违反规定收受财物,防止生产、供应、经营、使用假冒伪劣药品,防止和杜绝重大医疗责任事故。
(2)各类仓库应当严格仓储物品管理规定,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措施,防止侵占、挪用库存装备和物资,防止违反操作规程处理易燃易爆等物品,防止代储、代运、代收、代发非法物品和危险性物资。
(3)院校应当严格执行招生培训的有关规定,防止擅自开办涉及颁发学历证书的自费生培训,防止擅自扩大自费生培训规模和提高培训层次,防止利用招生、考试、分配等时机弄虚作假和收受贿赂。
(4)科研单位应当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依法转让技术成果和开展技术服务,防止以技术入股方式办企业,防止擅自从事技术产品的规模生产和营业性活动,防止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5)装备供应、修理、报废处理等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军队装备管理的规定,防止个人借机中饱私囊,防止变相提供盈利性服务,防止擅自变卖报废的装备器材。
(6)招待所、干休所、生活服务中心等服务保障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对外有偿服务管理规定,防止违反规定开办营业性项目,防止擅自对外承包和租赁经营,防止经商办企业。
(四)营、连和舰艇、飞行大队以及与其相当的基层部队,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军队基层建设纲要》,对涉及基层官兵切身利益的问题,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民主讨论、集体决定,防止发生以权谋私、侵占士兵利益等问题;尊重基层官兵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防止发生虐待部属和非法拘禁犯罪等问题。
(五)严格执行武器装备管理规定,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防止因读职引发武器装备肇事等重大事故案件;加强对码头、机场和导弹阵地等场所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擅离(玩忽)军事职守危害重要武器装备安全;加强边防、海防、空防战备值班制度,保持人员在职在位,武器装备状态良好,及时应对突发事件,防止读职失职,确保边防、海防、空防安全。
(六)在执行处置突发事件、参加地方抢险救灾和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等重大军事任务中,及时掌握部队官兵的思想动态,认真做好武器装备和财物的清理、登记和交接工作,防止发生贪占公款公物和读职犯罪行为;在装备更新改造中,严格装备更新改造计划的审查论证,加强装备经费管理,严格执行装备科研采购维修工作程序,防止发生贪占经费和读职犯罪等行为;在战场建设中,严格战场建设工程的立项、预算和施工的审查监督,加强对工程招投标和经费使用的管理,防止发生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和读职犯罪等行为。
(七)根据部队所担负的作战任务,区分不同阶段,有所侧重地开展战时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战争准备阶段,及时掌握参战人员的现实思想状态官兵克服和消除厌战、畏战心理,树立敢打必胜的信心,防止发生擅离(玩忽)军事职守、逃离部队和泄露军事秘密等犯罪;在战争实施阶段,督促官兵强化军人职责,严守战场纪律,加强协同配合,防止发生临阵脱逃、违抗军令、战时自伤、作战消极和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等犯罪;在战争结束阶段,做好清理战场、回撤归建、押运战俘等环节中的预防工作,防止发生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虐待俘虏和私放俘虏等犯罪。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建立有效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
(一)经常进行形势分析。着眼国家政治经济形势和军队建设发展,根据驻地敌社情和部队担负任务,结合部署维护安全稳定工作,经常分析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形势,把握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预测犯罪诱因,研究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
(二)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军级单位每半年,师级以下单位每季度召开有军务、干部、纪检、保卫、检察、审计等部门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情况,交流信息,掌握动态,研究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三)及时报告工作情况。结合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向上级报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情况,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特别是职务犯罪大案要案的线索,必须立即报告,不得拖延和隐瞒。
(四)开展执法检查。各级领导机关应当加强对职务犯罪惩治工作的检查监督,适时开展执法检查,及时督促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执法检查,主要采取自查与政法部门联合检查相结合的方法,突出对立案侦查、案件审理和监管改造情况的检查。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纳入部队思想政治教育体系,作为军队院校和干部培训的教学内容,融入部队经常性的教育之中。通过理想信念、廉政勤政、军人道德和法制等教育,提高官兵的政治觉悟和法纪意识,增强内在约束力和拒腐防变能力。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党的组织生活、要务公开、行政管理、干部述职述廉、岗位轮换和交流回避等制度,充分运用制度有效预防职务犯罪。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对领导干部和人、财、物管理人员以及重大事项检查监督的有关规定要求,把党组织监督、上下级机关监督、职能部门监督和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依法惩治职务犯罪,充分发挥打击的特殊预防作用。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应当领导支持政法机关依法查办各类职务犯罪案件。各级政法机关应当端正执法思想,提高执法办案能力,严格依法处理案件;应当重视和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认真总结教训搞好整改,研究职务犯罪案件特点规律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
第十二条 党委、机关应当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评,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完善制度,增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师级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本级机关和下一级党委、领导干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的检查考评;直属单位和基层部队的检查考评,由主管机关或者团级党委负责。检查考评结果,应当作为单位、个人工作评定和奖励处罚的重要依据。对检查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检查考评结果应当及时通报,并作为工作报告的内容报上级党委。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其他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和措施,对促进部队建设有突出贡献的;
(二)领导、组织、参与查办或者协助查办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成绩显著的;
(三)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敢于同职务犯罪行为作斗争,防止犯罪案件发生,或者有效减少危害和损失的;
(四)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预防职务犯罪措施不落实、工作失职,导致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
(二)发现职务犯罪线索或者案件,故意拖延、隐瞒不报、降格处理或者作虚假报告的;
(三)对举报、控告、检举、揭发的职务违法犯罪问题,隐情不报、压案不查、拘私舞弊或者贪赃枉法的;
(四)对举报人、控告人打击报复,对犯罪嫌疑人打骂体罚、刑讯逼供,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本规定,其他应当给予处罚的。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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