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介绍:
《拘留所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确保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对其进行必要的惩戒和教育所制定的重要法规。该细则详细规定了拘留所的运行机制、被拘留人的权利与义务、拘留所的管理措施等内容,为拘留所的日常管理和被拘留人的生活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保障。
一、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拘留的顺利执行,根据《拘留所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管理主体
公安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管理工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拘留所的管理工作。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和公安边防部门则负责本系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二、设置与保障
第三条 设置原则
拘留所的设置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合理的原则,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进行设置,确保其符合拘留所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各项要求。
第四条 经费保障
拘留所所需的建设经费、运行经费等各项开支,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确保拘留所的正常运转。
三、收拘程序
第五条 收拘条件
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出具的拘留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收拘被拘留人。收拘时,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身份核实,并检查其随身物品。
第六条 不予收拘情形
被拘留人如存在未成年、年老、怀孕或哺乳婴儿、患有严重疾病等特殊情形,拘留所可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
四、管理措施
第七条 分类管理
拘留所应当根据被拘留人的性别、年龄等特征进行分类管理,确保不同类别的被拘留人得到适当的管理和照顾。
第八条 安全监控
拘留所应当安装并使用监控录像等技术防范设备,对被拘留人进行实时全方位安全监控,确保拘留所内的安全稳定。
五、生活卫生与教育
第九条 生活保障
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其民族饮食习惯。拘留所还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确保被拘留人的身体健康。
第十条 教育活动
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组织其开展适当的文体活动。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日不少于一定时间的拘室外活动时间。
六、通信、会见与请假
第十一条 通信权利
拘留所应当保障被拘留人的通信权利,确保其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会见权利
拘留所应当保障被拘留人的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会见亲属或委托的律师。
第十三条 请假出所
被拘留人遇有特殊情况,如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等,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请假出所的申请由拘留所提出审核意见,报拘留决定机关决定是否批准。
注意事项:
在执行《拘留所条例实施细则》时,各拘留所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拘留所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民警的专业素养和执法水平,确保拘留工作的顺利开展。此外,被拘留人也应积极配合拘留所的管理和教育,自觉遵守各项规定,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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