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治安管理处罚法如同一道隐形的盾牌,维护着社会的安宁与秩序。它对于那些违反社会规则、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给予了明确的法律界定和处罚措施。以下是一系列真实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它们不仅揭示了法律条文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也警示着每一个人要遵守法律,不可触碰红线。从打架斗殴到盗窃诈骗,从涉黄涉赌到吸毒违法,每一个案例都是一面镜子,映照出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 (一)

最佳答案1、案情:纺织女工林某因与工友袁某发生口角而怀恨在心,回家后将此事用手势告之了聋哑的丈夫许某,并要丈夫教训袁某为自己出气。
因丈夫不认识袁某,自己又不好出面,林某又要与其共同生活的13岁的小姑许某某一同前去,指认袁某并做帮手。
次日晚,许某及其妹许某某拦下晚归的袁某,对其拳打脚踢。
经医疗诊断,袁某身上多处受伤,伤势轻微。
袁某报案后,A区公安分局派民警肖某负责此案。
但袁某以肖某系林某的同学,两人交往甚密为由,申请肖某回避。
问:(1)肖某是否应当回避?为什么?其是否回避由谁来决定?(2)对于林某、许某、许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袁某要求肖某回避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肖某应当回避。
肖某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林某的同学,且两人交往甚密,如果由肖某办理此案很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回避情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本案,肖某系A区公安分局的民警,其是否回避应由A区公安分局作出决定。
(2)林某作为教唆策划者,虽然未直接实施伤人行为,但其所起的作用是主要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按照其教唆的行为处罚,即以殴打他人,根据该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此外,根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教唆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从重处罚。
许某是这起案件的主要实施者,且作为其未成年妹妹许某某的临时监护人,对妻子林某对许某某实施教唆行为不仅不加阻拦,而且带领许某某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理应以殴打他人受到较重处罚,但由于许某是聋哑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许某某在事发时未满14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对许某某应当说服教育,不予处罚。
2、案情:某村村民杨某,因怀疑本村农民周某(被侵害人)盗窃其食杂店里现金30元,随即到被侵害人家里找其质问,并将被侵害人拖至自己自己店里,当众威胁说:“你如果不把钱交出来,就把你的皮剥掉”等。
当被侵害人否认偷钱时,杨某朝他的脸部打了一巴掌,并随后拿出绳子欲将其捆绑,被他人劝阻,被侵害人因在杨某的食杂店里被逼还款,自感没脸见人,回家后服农药自杀,经抢救脱险。
公安机关在处理本案时,认定杨某殴打他人的行为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200元罚款。
但是,其后杨某一直拒绝缴纳罚款,因此,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又对其处以了五日行政拘留。
问:公安机关的各项处罚是否正确?请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公安机关对杨某以殴打他人予以处罚,定性错误。
杨某怀疑周某是小偷即予指责,并用暴力和言语在其食杂店公然侮辱周,导致周自杀,已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杨某的行为已构成公然侮辱他人,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处罚。
(2)公安机关因杨某拒绝缴纳罚款而对其处以拘留五日的处罚错误。
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的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不再执行,对拒绝缴纳罚款的,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3、案情:某日下午,某村村民朱某因砌围墙与邻居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发生争执,在争吵中双方用石头、砖块对砸。
朱某被砸伤头部后即回家拿一菜刀返回现场。
到现场后并没有使用菜刀,双方仍用石块对砸。
但因对方人多,朱某抵挡不住,即跑离现场,另三人紧追不放,并用竹子、木棍、锄头将朱某打成轻微伤。
某公安派出所根据双方斗殴的事实,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对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以及朱某作出了五百元以内不等的处罚决定。
但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不服判决,以打伤朱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消对其三人的处罚决定。
问: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参考答案: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这是实施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本案中,三原告与朱某系相互殴打,朱某回家持菜刀返回现场后,并未使用刀伤害三原告,后朱某停止殴打跑离现场,对三原告的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在此情形下,三原告仍继续追打朱某,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属于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因此,公安机关认定三原告殴打他人是正确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对三原告作出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决定是正确的,三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4、案情:某县公安局在一日晚间接到群众举报王某在家中开设了一个地下赌场,从中收取场地费,遂到王某家中进行检查,发现赌资700余元,麻将若干,用作输赢的珍贵字画两幅,淫秽书刊和录像带若干。
于是公安机关当场扣押了这批物品。
王某要求在场的警察李某开具扣押物品的清单,而李某认为王某违法已经是事实,拿了清单也没有用了,东西反正是要不回来的,于是拒绝了王某的请求。
后经调查,珍贵字画是王某从本市著名收藏家刘某家里偷来的,淫秽书刊和录像带属于王某的朋友钱某所有,而钱某并未参与赌博。
现刘某要求归还字画,钱某要求归还书刊和录像带。
问:(1)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2)警察李某不予开具清单的行为是否合法?(3)刘某和钱某归还物品的要求是否合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这批被扣押的物品应怎样处理?参考答案:(1)王某开设地下赌场,并收取场地费,构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三千元以下罚款。
(2)警察李某拒绝开具扣押物品清单的行为是违法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警察李某不仅应当与王某及在场见证人一起查点物品,而且给王某开具一份扣押物品清单,并让王某在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该法第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
本案,经调查,两幅字画并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王某,而是王从刘某家里偷来的,刘某为其合法所有者,公安机关应当把字画退还给刘某,刘某请求退还物品合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淫秽物品,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本案,钱某虽未参与赌博,但淫秽书刊和录像带属于违禁品,公安机关应予收缴,并按照规定处理,钱某的返还请求不合法。
5、案情:贾某,男,28岁,农民。
冒充某部队的后勤主管人员,先后窜到某市面粉厂、饮料厂、服装厂等工厂企业,谎称部队要大量采购相关产品,自己正在对几个厂家进行考察、比较,如能符合条件,部队将在今后与其建立长期供货关系。
并且,贾某还毫不犹豫的承诺,只要使他“满意”,产品的价格可以高于市场价。
贾某抛出的客观的利润骗得了这些单位领导的信任,单位领导纷纷请他住高级宾馆,派推销部门的领导干部作陪宴请,晚间请漂亮小姐陪伴跳舞,临走又送名烟、名酒、土特产品和厂里生产的新产品。
当贾某到达另一城市,照法行骗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问:贾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应当怎样处理?参考答案:贾某的行为构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警人员)招摇撞骗。
构成这一行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主观上出于故意,目的是骗取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第二,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第三,行为情节轻微,危害较小,尚未构成犯罪,不够刑事处罚。
本案,贾某冒充某部队的后勤主管人员,到处招摇撞骗,骗吃骗喝并骗得少量财物,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本案,贾某冒充某部队的军官,应从重处罚。
6、案情:某日晚6时,军嫂刘某因在其帮忙的某宾馆3楼与一熟人打招呼,忽然被该镇派出所几名干警带回,以涉嫌卖淫对其进行盘问。
到晚上9时,在没有做笔录也没有查出任何事实后,警察用手铐将其双手铐在发烫的暖气片上,致使其双手有轻度灼伤。
这期间刘某多次要求通知其家人,均遭拒绝。
直至次日晚9时警察在未进行任何调查就口头向刘某宣布对其“卖淫”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并让其找家属来交钱才放人。
刘某在绝望下,吞食了重达5.5克的金戒指,想以此证明自身清白,后经医院抢救脱离危险。
问:(1)本案中,公安机关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2)对于违法的公安机关及其警察应该怎样处理?参考答案:(1)本案,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有:①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民警将刘某带回进行盘问,可视为传唤行为,既没有出示传唤证,也没有制作询问笔录;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的家属。
本案,公安机关从当晚6时传唤刘某直至次日晚9时还未放人,询问的时间已长达27小时,明显超过了法定询问时间。
在刘某多次要求通知其家人的情况下,民警未予通知,也没有为刘某提供条件让其自己通知;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
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公安机关将刘某的双手铐在发烫的暖气片上,致使其双手轻度灼伤,违反了上述规定;④公安机关对违法事实未调查清楚,未履行法定告知程序,未制作处罚决定书,只是向刘某口头宣布了处罚决定,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处罚程序的规定。
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民警向刘某宣布罚款3000元不符合上述规定,且提出让其家属交钱放人,严重违法。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有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超过询问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案情:何某,男,28岁,某药店职工。
崔某,男,26岁,无业。
赵某,女,22岁,个体户。
何某由于好奇,便利用职务之便,从其工作的药店内窃取了少量鸦片,偷偷吸食,并且还“邀请”其好友崔某一同吸食。
其后,何某与崔某发展到经常到崔某女友赵某所开的旅馆中,一同吸食海洛因。
经人举报,在警方欲前往查处时,因赵某通风报信,何、崔二人逃脱。
但是,不久二人又在别处吸食毒品时被警方抓获。
问:对于何某、崔某、赵某三人的行为应当怎样处理?参考答案:本案,何某不仅自己吸食毒品,还"邀请"其好友崔某一同吸毒,构成"吸食毒品"、"引诱他人吸食毒品"。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两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因此,对何某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分别决定,合并执行,但行政拘留合并执行不得超过二十日。
崔某吸食毒品,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十日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若何某、崔某吸食毒品成瘾,还应予强制戒毒。
赵某身为旅馆经营者,在公安机关对吸食违法活动进行查处时,为吸毒人员何某、崔某通风报信,致使二人逃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赵某应处以十日十五日以下拘留。
8、案情:申某,男,40岁,某市一家典当行老板。
某日晚,典当行马上要闭店时,一青年男子到店内要求典当几件白金镶钻首饰。
店员觉得男子提供的首饰与最近电视新闻中展示的珠宝行特大盗窃案中的被盗首饰十分相似,于是向申某报告了此事。
申某也有所怀疑,但因男子开价很低,申某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未报告公安机关,将首饰收下。
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公安机关欲对申某处以五日拘留,一千元以下罚款,并且准备吊销申某所开典当行的许可证。
申某以自己当时确实不知是赃物要求听证,而公安机关认为有店员为证人,申某的违法事实确凿,拒绝了其听证的要求,作出了处罚决定书。
问:(1)公安机关对申某的处罚是否正确?其拒绝申某的听证要求是否合法?(2)申某如仍不服处罚可以选择哪些救济途径?参考答案:(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五百元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一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本案,申某作为典当行老板,承接有赃物重大嫌疑的典当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也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其行为已违反了典当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
公安机关拒绝申某的听证要求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本案,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的决定前,申某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公安机关不能拒绝。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申某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9、案情:张某,男,23岁;吴某,男,24岁。
张某与吴某都是无业青年,成天无所事事,到处闲逛。
某个星期六的下午,张某与吴某在附近买完鞋后来到市中心最大的商场门口,见来往人群熙熙攘攘。
张某对吴某说:“既然这么多人,我们应该玩点花样,耍耍这些人。
”吴某看见张某手中提着装鞋的黑色塑料袋,想了一会说:“我们就说这袋里装的是炸弹,看大家什么反应。
”两人一拍即合。
于是,张某走到商场入口,将塑料袋扔到人群中,然后两人大声喊道:“这袋子里装的是炸弹。
”其他人听到两人的喊叫
不知所措,也不知道真假,但都慌张躲避。
张某和吴某的行为恰被巡逻民警看到,被当场抓获后,由于害怕,两人马上交代不是炸弹。
经检验袋里装的只是普通皮鞋,商场门口经历了短暂的骚乱后很快恢复了正常。
在对张某和吴某的行为定性时,几位人民警察出现了分歧,有人认为两人的行为只是违反治安管理的一般违法行为,有人却认为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问:张某和吴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应当给予怎样的处理?
参考答案:张某和吴某的行为应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
(二)项的规定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001年12月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条也针对此类行为增设了新的罪名,即"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区分此类行为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是否严重,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是指对社会秩序的扰乱达到了相当程度,如造成学校停课、商场停业,社会公众产生心理恐慌,无法正常地工作和生活等;"造成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如在商贸场、演唱会现场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导致秩序混乱,人群拥挤踩踏,造成人员伤亡,或导致商场、金融部门被迫停业,产品被停产、停销,造成经济损失。
从本案案情看,张某和吴某虽然在商场门口这一公共场所投放了虚假的"炸弹",但其虚假性马上予以查明,只是引起了一小阵骚乱,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不严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法制小故事 (二)
最佳答案法制小故事通用15篇
法制小故事1
某中学生林某因与同年级同学钟某发生矛盾后斗殴,当晚8时许钟某纠集同学挟持林某到校外一小巷内,将林某打倒在地。后来林某起身掏出水果刀,对其中的王某等人乱刺后逃离现场,王某被刺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1月17日,法院以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制小故事2
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法制有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法律和制度;二是态意义上的法制,即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也包括法律宣传教育在内;三是“依法办事”的原则,邓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唉,但最近新闻播出犯罪的人越来越多,自己还是小心为妙的好。
一天的早上,我去小学,在上学路上必须过一条马路,我经常看见有人闯红灯,今天也不例外。我旁边有个脸孔白净的小女孩,另外一边是位容光焕发的家长牵着一个小孩。家长很焦急,她看了看红灯,然后再看了看马路,见没车就牵着小孩冲红灯,小孩却说:“妈妈,老师说过要‘红灯停。绿灯行’的,我们不可以违反交通规则!”
我还以为家长会听劝,不料。“你怕什么?我们再不过马路车就要开过来了!”这位本来容光焕发的女士在说话的时候把眉头锁得紧紧的,像个老女巫,跟刚才根本就是判若两人。“况且你都快迟到了!”小孩的脸已经红得开始有些发紫了,说:“还是遵守交通规划的好。”
最后,小孩子还是被家长带着闯红灯了。然后,就有车辆冲了过来!嗞——车主幸好踩了刹车控制,还差一点就撞上了,“你们在干什么,现在是红灯你们也敢闯!不想活了!”只见车主怒气冲冲地骂了一句就走了。而旁边的小女孩安分地等绿灯。
经过那天的事,我终于决定了,以后发誓再也不闯红灯啦。想着想着,就在床上睡着了。
法制小故事3
在我们的生活中,常常都能见到我们的交通法规。这些法规有人会“破坏”,例如我的爷爷和外公,他俩一遇到红灯,就会先看看人行道上的红灯,如果是绿灯,就提前走了,这样多危险呀!但也有人很遵守交通法规,例如我的爸爸妈妈,他们遇到红灯就会自觉停下来,等到了绿灯再过马路。今天我要来说说爸爸的光荣之处:
记得上次,我、妈妈和爸爸开着汽车走亲戚。当我们吃饭时,亲戚对我爸爸说:“侯国良,我们难得见面,来,来一杯红酒吧!”爸爸听了,连忙用手直摇:“哎呀,我不会喝酒,而且还要开车呢,如果喝了酒会闯红灯出事的!”亲戚被爸爸所说的话感动了,很佩服:“你真重视法规呀!那咱们还是喝点橙汁吧!”爸爸也很感激:“啊!”我也从愁眉苦脸转换成了开心笑脸。所以我爸爸在那天没有喝酒。
啊,就这么一件事,也能体现出爸爸对交通法规很重视。在那一天,我听到爸爸说的那番话,就决心自己以后也要像爸爸一样重视交通法规。
同学们,请你们也跟你们的父母说一声:“喝一口酒,就会了事故;喝一瓶洒,会让你的家人痛哭一夜,因为不能‘醉酒驾车’。”
法制小故事4
为筹吧资去打劫16岁的小兴,自打接触网络游戏CS后,就着了迷,经常往网吧里钻。苦于家里管得严,小兴就想出这么一招:每天一大早打着上学的旗号,背着书包直奔网吧,到放学点儿了再回家。就这样持续了半年多时间,小兴不仅把父亲给的学费等都送进了网吧,还因为钱不够,不断向父亲索要周末补习费等各种费用。后来到期末,小兴拿不回成绩单,父亲起疑找到学校,才知道儿子竟然已经半年没有上学,学校也没有和家长沟通!而就在小兴父亲深受打击的时候,又传来另一个“噩耗”:小兴因为上网缺钱,从家里拿了水果刀去打劫了一名女中学生身上的20元零花钱,结果被法庭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行执行。
【反思】:法律对所有人都有约束性和制约性,它是公平的、公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有人触犯了法律,都将受到它的严厉制裁,案例中的小兴就是例子,不仅受得了法律的制裁,还影响了以后的学习。
法制小故事5
相传春秋时期,鲁国制定了一道法律,如果鲁国人在外国看见同胞被卖为奴婢,只要他们肯出钱把人赎回来,那么回到鲁国后,国家就会给他们以赔偿和奖励。
这条法律执行了很多年,很多流落他乡的鲁国人因此得救,因此得以重返故国。
后来孔子有一个弟子叫子贡,他是一个很有钱地商人,他从国外赎回来了很多鲁国人,但却拒绝了国家的赔偿,因为他自认为不需要这笔钱,情愿为国分担赎人地负累。
但孔子却大骂子贡不止,说子贡此举伤天害理。祸害了无数落难的鲁国同胞。
孔子说:“万事,不过义、利二字而已,鲁国原先的法律,所求的不过是人们心中的一个'义’字,只要大家看见落难的同胞时能生出恻隐之心、只要他肯不怕麻烦去赎这个人、去把同胞带回国,那他就可以完成一件善举。事后国家会给他补尝和奖励。让这个行善举的人不会受到损失,而且得到大家的赞扬,长此以往,愿意做善事的人就会越来越多。所以这条法律是善法。”
孔子还说:“子贡的所作所为,固然让他为自己赢得了更高的赞扬,但是同时也拔高了大家对'义’的要求。往后那些赎人之后去向国家要钱的人,不但可能再也得不到大家的称赞,甚至可能会被国人嘲笑,责问他们为什么不能像子贡一样为国分忧。圣人说,子贡此举是把'义’和'利’对立起来了,所以不但不是善事,反倒是最为可恶的恶行。”
自子贡之后,很多人就会对落难的同胞装做看不见了。因为他们不像子贡那么有钱,而且如果他们求国家给一点点补偿的话反而被人唾骂。
很多鲁国人因此而不能返回故土。
短评:法律职业者是否应该站得高,看得远,有谋全局、谋万世的意识呢!
法制小故事6
今天, 我从书上看到了《 别让人民币再受伤害》这篇文章,文章中的一元纸币是这样描述自己的遭遇的:早晨还在钱包里做梦呢,迷迷糊糊中我和几个同伴被放到了一只胖乎乎的小手上。哎呀……你那么大劲干嘛呀?我都快被捏碎了!我不停地挣扎,拼命地叫喊,可怜我整洁的衣服一下就变得皱巴巴的啦!渐渐地小主人的脚步放慢了,我知道出去的机会来了,切挪动我那“娇贵”的身躯,希望小主人能把我递出去,可是小主人好像没看见似的,抽去了我的好朋友,它们一张张被递出去了,有的进入了豆浆老板的口袋,有的到了卖糠人的手中,有的进入了玩具店的钱盒里……唯独我,仍旧被我的主人紧紧攥在他那逐渐变脏的手中,不知过了多久,小主人松开了手,我扭曲的身躯逐渐被展开,一阵悉索声之后我舒展的眉头马上又皱起来了,哎呀!疼!我的脸上被主人用圆珠笔写出了“帅哥的飞机”,转瞬间我被他折成了一架飞机,在他的欢呼声中无奈地上下飞舞起来……终于他累了,我被他丢进了他的书包,天啦!橡皮泥、卡片、弹珠、彩色笔都挤在一块呢!倒霉的我呀,在小主人的书包里经过一天的“磨练”,已经变得面目全非,看着自己潢身的伤痛,我长长地叹了一口气,默默祈祷这位“帅哥“能尽快把我送到好心人手上……
看了这篇文章,我的脸微微有点发烫 。 回想起自己以前也曾把外婆给我的一张红色的百元钞票折成一艘轮船,让它在湖里航行,把它搞得浑身湿漉漉的,然后把它捞上来晒干……
我又看了其他的书懂得了,人民币是“国家名片”,自觉爱护人民币,维护人民币的尊严,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每年5月15日至6月14日是保护人民币宣传月。我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在我不但自己要保护人民币,而且还要告诉同学们这样做。
法制小故事7
中考前一天,五名社会青年冲进某校初三(3)班教室殴打初三学生林某,林某情急之中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胁社会青年,其一名社会青年冲过去殴打林某时被划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以林某携带管制刀具,对其进行了拘留。其家长承担也事赔偿责任。
法制小故事8
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法制有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法律和制度;二是态意义上的法制,即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也包括法律宣传教育在内;三是“依法办事”的原则,邓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唉,但最近新闻播出犯罪的人越来越多,自己还是小心为妙的好……
一天的早上,我去小学,在上学路上必须过一条马路,我经常看见有人闯红灯,今天也不例外。我旁边有个脸孔白净的小女孩,另外一边是位容光焕发的家长牵着一个小孩。家长很焦急,她看了看红灯,然后再看了看马路,见没车就牵着小孩冲红灯,小孩却说:“妈妈,老师说过要‘红灯停。绿灯行’的,我们不可以违反交通规则!”我还以为家长会听劝,不料……“你怕什么?我们再不过马路车就要开过来了!”这位本来容光焕发的女士在说话的时候把眉头锁得紧紧的,像个老女巫,跟刚才根本就是判若两人。“况且你都快迟到了!”小孩的脸已经红得开始有些发紫了,说:“还是遵守交通规划的好……”,最后,小孩子还是被家长带着闯红灯了……然后,就有车辆冲了过来!嗞——车主幸好踩了刹车控制,还差一点就撞上了,“你们在干什么,现在是红灯你们也敢闯!不想活了!”只见车主怒气冲冲地骂了一句就走了。而旁边的小女孩安分地等绿灯。
经过那天的事,我终于决定了,以后发誓再也不闯红灯啦……想着想着,就在床上睡着了……
法制小故事9
战国时期的商鞅变法,开创了依法治国开始。商鞅在秦孝公死后被追杀,他逃到秦国的边界的一个旅馆那里要投宿,因为逃亡没带证件,旅馆的人不让他住宿,他问为什么,旅馆的人说是商鞅规定的,不登记证件而住宿是要被处罚的,所以他宁愿不赚这个钱也不让商鞅住宿。他说他就是商鞅,但旅馆的小伙计哪认识商鞅啊,坚决不同意让他住宿,商鞅只好露宿街头。两千多年前的秦国就是依法治国了。
法制小故事10
各位尊敬的评委老师:
您好!
首先感谢老师的信任和支持,给了我这次演讲的机会。我演讲的主题是《莫让生命的花朵过早凋零》。我先给大家讲一个小故事:
小王与小朱是同校同学,小王读初三,小朱读初一。一天,二人发生口角,小王顺手打了小朱一下,不当一回事就扬长而去。不想小朱人小气盛,当晚就约了几个小哥们找到小王家,要给小王一点颜色看看,由于小王家没人,就在外面砸门吵闹了一阵后离开。第二天,小王知道后,连续三次找小魏帮助,小魏自认为是小兄弟的头,欺侮小兄弟就是给他小魏难看,所以一口答应,当即叫了一个朋友,准备了一把长砍刀,到校门口等候,当小朱放学刚走出校门,小魏上去对准小朱就是一刀。小朱经抢救虽脱离危险,但颅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小魏家境贫困,母亲体弱,小魏犯罪后其母举债请律师,到处奔走,劳累、忧郁成疾,在小魏判刑后一病不起,撒手人寰,其父说:“这不争气的儿子一刀下去,活活砍去了他母亲的命,弄得我家破人亡”。小王是独生子,家庭不仅要承担请律师、经济赔偿等难以承受的负担,而且案发前正值小王初中毕业面临中考,在他进监狱的时候,职高的录取通知书也寄到了家中,他的犯罪断送了自己的学业、前途,也毁掉了家庭的幸福。小朱也是独生子,受害致残,今后一辈子怎么办,父母整日以泪洗脸。小魏的一刀不止毁了小朱一人,而是一刀毁了三个家庭,让三朵本该绚丽绽放的花朵过早凋零。
法制小故事11
1、鼠狱
张汤在西汉武帝时曾任廷尉、御史大夫,一生主持审判许多重大案件,用法严酷。他小时候即已显露出作法官的潜质。一次他父亲外出,他一人在家,老鼠将肉偷走。他父亲回来,很生气,动手打了他。张汤遂挖掘鼠洞,将老鼠捉拿归案,老鼠偷的肉还没有享用完,“鼠”赃俱获。张汤按正式审判程序,审讯老鼠,记录供词,写成文书,最后定罪判决,处老鼠以磔刑。其父回家看到他写的供辞文书如同出自一个老练的狱吏之手,大为惊讶。以后遂让张汤书写判案文书。
2、三尺法
杜周是西汉时有名的酷吏,为人持重少言、内心阴刻。皆任廷尉、御史大夫。汉武帝对他颇为欣赏。什么原因呢?一是因为他逐捕深治,二是他治狱,专以皇帝旨意为准。皇帝所讨厌的人构讼,他就枉法而陷之:皇帝欲开释的人,他就网开一面,找借口释放。有人就此责问他:“君为天下决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旨为狱,狱者固如是乎?”所谓三尺法指的是写在三尺长竹筒上的.法律条文。对这样的责问,杜周一笑置之,振振有词地说:“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应该说,杜周道的是实情,说出了封建社会里十分普遍的执法心态和现象。杜周能坦率承认这一点,还有几分可爱之处。
3、太守断牛
于仲文曾任北周时安国太守。他任太守时,有任、杜两家各失其牛。后来任家得到一头牛,两家都说是自己家的牛,各执一词,州郡长期不能断决。益州有一位官员说:于太守必有主意。于仲文接手此案后。说“此易解耳。”他令两家各把自己的牛群驱至郡衙前,又令人把要认领的牛放出来,结果要认领的牛走入任家的牛群。于仲文先前又令属吏悄悄微伤要认领的牛,借此观察两家的反应,任家见到后心疼不已,而杜家则无所谓。于是于仲文便据此下判将牛断给任家,杜氏服罪而去。
4、法当有常
狄仁杰是唐朝有名的大臣,仕宦历经高宗、武后两朝。他任大理丞时,一年之中断滞狱一万七千人,时称平恕。有一次,武卫大将权善才误砍昭陵柏树,狄仁杰奏罪当免职。唐有宗勃然作色,下令立诛权善才。狄仁杰又奏权罪不当死,高宗说:“善才陷我不孝,必须杀掉他才解我心头之恨。”左右的人听到这里,都朝狄仁杰使眼色,叫他离开殿廷,狄仁杰却不慌不忙地说:“臣闻逆龙鳞,忤人主,自古以为雄,臣遇以为不然。居桀、纣时则难,尧、舜时则易。臣今幸逢尧、舜,不惧比干之诛。陛下作法,悬之象魏,徒流死罪,俱有等差。岂有犯非极刑,即令赐死?法既无常,则百姓何所措其手足!陛下必欲变法,请从今日为始”。一番说既婉转得体,又顾全了高宗的面子,其态度才缓和下来,善才幸免一死。
5、智破杀人案
向敏中,宋初名臣。明辨有才略。他作太守的时候,有一个过往和尚夜里向一个民家借宿,主人不同意,他只好睡在门外车厢里。半夜时分,有强盗到这户人家行窃,把一个妇女连同财物一起偷了出来。和尚此时没有睡着,看个清楚。他心想主人没有让自己留宿,现在主人丢了财物及妇人,天明以后肯定要拿洒家见官,到那个时候自己虽百口莫辩也,三十六计走为上计。想到这里似丧家之犬,忙忙似漏网之鱼,离开倒霉的嫌疑之地。黑灯瞎火,深一脚、浅一脚走在荒草中,一个不慎掉人一口枯井。巧的是那个妇人已被强盗杀死,尸首也被扔在枯井中,和尚连声叫苦。第二天,主人四处寻找,在井中发现了和尚和妇人尸首,不由分说,扭送见官。和尚被屈打成招:“与妇奸,诱与俱亡,恐为人所得,因杀之投井中,暮夜不觉失足,也坠井中,赃在井旁,亡失,不知何人所取。”和尚被问成死罪。一审结案后,送到二审,二审也看不出什么破绽。惟独向敏中始终以赃不获为疑,再三讯问和尚,和尚万念俱灰,只说一句:“小僧或恐前世欠这个妇人的,当以死相报。”最后被向敏中问急了,和尚才说实话。向敏中暗地里让僚属四处查访真凶。一天,一个僚属到一个村头小饭店吃饭,饭店老太太听说他从府中来,问他说:“和尚那个案子怎么样了?”属吏骗她说:“昨天已xx了。”老太太又说:“那如果抓到真凶怎么办呢?”属吏说:“案子已结,只好将错就错,就是抓到真凶也不能再问了。”老太太说:“那我就可以说了,那个妇人实际上乃是此村少年某甲所杀。”属吏说:“这个少年在什么地方?”老太太指示其舍。属吏约会同僚将少年抓获归案,一经审讯,少年全部承认,赃物也起到了。和尚之冤终于洗雪。向敏中办案才能使一府惊服。
6、换舍止讼
张齐贤是宋初名臣,擅长决狱。真宗时,戚里有分财不均者,更相诉讼。又曾入宫自理真宗前,真宗躬听狱讼,也不能决。张齐贤听说后,说:“是非台府所能决,臣请治之。”张齐贤坐相府,召讼者问曰:“你非以彼分财多,你所分少乎?“皆曰:然。他即把他们的诉讼请求记下,命手下人将他们带回家,两家交换住处,财产不动,甲家住进乙舍,乙家住进甲舍,甲家的财产归乙,乙家财产归甲。两家无词,就此息讼。真宗大悦,说:“朕固知非君莫能定者。
7、额痕为断
张泳,宋初名臣。一次,有个和尚行止不明,有犯罪嫌疑,被张泳下属拘留。张泳看了这个和尚一会,说:“对他刑讯,他可能是个杀人犯。”经过审讯,这个人果然是个假和尚,负案在逃。他杀死一个僧人后,把他的东西据为己有,自己剃发为僧。僚属问张泳何以知其有杀人嫌疑,张泳说:“我见其额上犹有系巾痕也。”
法制小故事12
安全教育不是单纯的一项教育,而要结合实际生活,在生活中我们遵规守纪,做一个快乐、健康的小学生。有一天,我们院子有几个小孩在过年时让他们的父母给他们买鞭炮,他们父母于是给他们买了很多。那几个小孩拿着鞭炮高兴极了,于是到处乱放。他们来到一堆麦草附近点燃鞭炮 ,他们听着炮子的响声笑得很甜,等他们笑声逐渐小的时候看着眼前的景象他们吓着愣住了,火苗顺势大了起来。他们极力扑灭,但火势不仅没有小反而更大了,看着这种情况他们非常着急,大声呼喊来帮忙,但附近就没有人。等远处看到烟子的大人们来到时火都快烧结束了,就这样这堆麦草烧完不说,还烧死了一颗大白杨树,一名学生因烧伤还住了院……围观的大人给这几个小孩的父母打了电话,当他们父母看到这幅场景时十分伤心,父母赔了钱后把他们领了回去。
从这件事我们可以看出,要是他们不在干草旁放鞭炮的话也不会有后面的这些事情;如果他们懂得安全意识的话也不会让父母伤心。值得幸运的是,他们没有严重的人员伤害,假如他们更严重伤害的话,后果将不堪设想。
这件事告诉我们:我们在过年的时候燃烧鞭炮要注意安全,不要在不安全的地方随意燃放,这样会很容易引发火灾。我们都知道安全第一吧,但是有谁敢说他注意安全了?我们只有注意安全了才能和你的伙伴玩耍、我们只有注意安全了才能和你的家人团圆。所以,我们一定要珍爱生命,幸福的生活、幸福的学习。
法制小故事13
某市农村中学初二男生张某生性好动,十分喜欢上体育课,但学校每年的学生体检都查出他有先天性心脏病,多次劝家长对起进行治疗,并决定免其上体育课。他家长都在省外办厂,而且见其身体很正常,学校老师和校长多次打电话要求家长配合,均不予理睬。还说出了事我们自己负责,还要求学校让张某上体育课。学校为慎重起见,上体育课时让他在教室内休息,并要求其在室内文明休息,经过了解其能在教室里正常休息。
一天,班级里其他同学在室外上体育课,教室里只剩下张某,张某觉得无聊,在教室做跳跃伸手拍日光灯,结果灯管被拍碎,碎片打在他头上,既造成外伤,又引发心脏病,幸亏老师及时发现,将其送入县人民医院急救,终于脱险,花去了人民币12000元。不久家长来学校论理索赔,说学校如果让其上体育课就不会发生此事。
那么学校的做法对吗?应该是对的,因为学校是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学校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所以后来家长不再提出索赔要求了。
法制小故事14
优等生入户抢劫身患残疾的母亲病重在床,父亲是普通工人,年仅15岁的儿子小刚品学兼优,还是班干部。家里的困难小刚都看在眼里,他非常清楚钱对于母亲及整个家庭的重要。暑假期间,街坊一在工读学校就读的孩子找到小刚,对他说有办法能弄到钱,并向小刚保证,只要跟他一起混,一定可以发财。孝顺的小刚动摇了,憧憬着“要是能弄到好多钱,就可以给我妈妈动手术了”。两人一合计,目标锁定在了小刚一个家里很有钱的小学同学明明身上。于是两人借口找明明玩,由小刚敲开了明明的家门。两个半大孩子进去后,在明明父母在场的情况下,邻家孩子掏出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大声宣布:“抢劫,把钱拿出来!”明明的父亲将其制服,傻在当场的小刚也被送进了派出所。
【反思】:法律因为它的特殊性,因为他对所有合法公民的保护性,所以不论我们的出发点是否正确,只要在过程中触犯了它,那就要受到他的制裁。案例中的小刚等人,就是因为存在伤害他人身体的危险并且威胁到了明明一家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触犯了法律,被送到了派出所。
法制小故事15
自从小冀考上机车驾照后,就变成了一个以车代步的人,平时出门,无论是五分钟的路或是五十分钟的距离,只要没下雨,他都习惯以车代步。这天天空下著大雨,小冀心想今天不能汽车去上学了,只好认命地拿著雨伞,搭车上学去。到了中午休息时间,小冀突然发现下午要交的报告竟然放在家里忘记带了!于是他决定回家一趟。
小冀习惯地走到自己常停车的地方,找了半天才记起今天并没有骑车来学校。这时小冀发现有一台机车的钥匙还插在车上,没有被拔下来。小冀好心地把钥匙拔下来,本想把钥匙交给学校的警卫室,但他想起自己要回家一趟,今天刚好又没有骑车,不如就借用一下吧!他估计了一下往返的时间,大概半小时内就可以回到学校了,到时再替车子的主人将钥匙交到警卫室,说不定车子的主人还不知道自己的车子曾被人借骑过呢!在骑车回家的路上,刚好碰上警察巡检,警察先生要求小冀拿出驾照来让他检查,没有驾照的小冀,向警察先生解释,他只是借用一下这部机车而已,并没有要偷窃的意思。
如果小冀能向承办的法官证明他并没有不法的意图,而且法官相信他的说词,那么他的行为就不会处犯刑法上的普通盗窃罪。但因为有无不法的意图是属于个人的主观意识,要举证说明自己没有不法的意图是很困难的。
所以,只要不是自己的东西,最好都不要借用或替人看护,以免惹祸上身却不自知
故事三:
敲诈一千元内算不算敲诈 (三)
最佳答案敲诈勒索罪是数额犯,行为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必须是“数额较大”,才构成敲诈勒索罪,予以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至五千元为起点。因此,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起点应当以各地法院规定的具体标准为准。
扩展资料: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撅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法定刑:犯敲诈勒索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是指财物数额大;多次;引起后果严重等。未遂犯比照即遂犯从轻或者减轻量刑。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至五千元为起点;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
案例:
利用共享单车碰瓷
一敲诈团伙被抓获
本报讯(记者林靖)骑共享单车制造交通事故后,以随身携带的手机被撞坏、身体受伤为由讹诈事主。丰台南苑镇派出所破获一起碰瓷案件,审查发现骑共享单车男子并非独自作案,最终打掉了在北京多地作案的碰瓷敲诈团伙,5名嫌疑人现已被丰台警方刑事拘留。
一名司机于8月31日早7时许报警,称南苑地区发生交通纠纷,骑车男子手机损坏。南苑镇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司机和骑车男子李某带回派出所调查。
民警仔细查看“被摔坏”的手机,发现无法开机;反复查看车主的行车记录仪,却发现李某并未被车剐到。最终,李某供认这本就是一部损坏的手机,整件事是一起碰瓷诈骗。
李某并非一个人作案。行车记录仪中的一辆黑色轿车引起了民警的注意。李某骑车从对面过来时,黑色轿车一直在事主汽车前面,虽然前面并无其他车辆,但该车行驶却非常缓慢,之后车主才选择超车。
丰台刑侦支队介入调查,实地走访,在北京市朝阳区找到了这辆可疑的黑色轿车。通过跟踪,民警发现可疑黑色轿车在全市范围流窜,每天凌晨4点犯罪嫌疑人结伙开车出门,专门选择双向单车道的偏僻路段物色目标,伺机碰瓷作案。该团伙作案地点涉及北京市丰台、朝阳、顺义、通州等多地区。
摸清该团伙的作案规律及关联的涉案人员后,丰台刑侦支队侦查员会同南苑镇派出所民警进行收网。该团伙成员朱某等3人在丰台某物流公司被抓获,另两名成员陈某、张某在通州一小区落网。
目前,嫌疑人朱某等5人因涉嫌敲诈已被丰台公安分局刑事拘留,警方现已核实碰瓷敲诈案件5起。
打架斗殴当事人一方不同意调解就要拘留另方合法吗? (四)
最佳答案此种情形下,只行政拘留实施殴打一方的违法行为人是正确,没有问题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扩展资料
打架拘留案例:借用农具引发矛盾 平利两邻居打架被拘留
近日,平利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在开展扫黑除恶“三包、三查、三打”百日大攻坚活动时,快速处置一起故意伤害案,行政拘留2人。
2019年1月1日早上9时许,家住城关镇的张某与邻居林某因农具弯刀受损一事发生打架,致使林某头部受损。
经民警介绍,原来是因张某之前将弯刀借给了林某使用,后发现弯刀受损,要求林某修复弯刀,林某拒绝给其修复,两人因此发生打架,在打架的过程中,林某将挂在腰间的钉锤拿出殴打张某,将张某手臂砸伤,后张某将钉锤夺走,砸在了林某头部,致使林某头部受伤。
两人本是邻里关系,张某和林某又分别为五保户、低保户,双方理应和睦相处,知法守法,感恩国家政策对其照顾,但因小事大打出手,受到了法律制裁。
9岁男生被同学家长拖拽殴打,家长是否被拘留? (五)
最佳答案9岁男生被同学家长拖拽殴打,家长没有被拘留了。
据悉,2020年5月26日上午,宜宾某私立学校三年级一班女生小伊的母亲王某、外婆罗某琼将罗女士9岁的儿子小遥从三楼教室拖拽至一楼,对其进行打耳光、击打头部等一系列的暴力实施,致小遥全身多处受伤,并产生严重的心理阴影。
事发后,当地公安局介入处理,根据相关法律,对王某及罗某琼处以10天行政拘留并处以500元罚款的决定。但二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宜宾市公安局维持原处罚决定。
但在行政拘留前,王某提交医院的诊断报告证明自己已经怀孕,因此拘留未执行。
事件详细经过
据小遥的家长罗女士介绍,自己为了可以让孩子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便以没钱40000元学费将孩子送往私立学校读书。但没有想到小遥会发生这样的事情。
事发前一天,罗女士在家长群内看到小伊的外婆在群中说小遥打了小伊。罗女士当时以为自己孩子打人肯定是不对,便立刻联系小伊的母亲表示道歉,并提出带小伊去医院检查。
罗女士和她丈夫立即赶往学校向王某及小伊外婆道歉,小遥在对小伊进行了道歉。因孩子住校,所以在处理完纠纷后罗女士便离开的学校。直到月底小遥回家才向家长诉说自己在学校被王某和外婆强行拖下三楼并殴打的事情。
得知此事的罗女士非常气愤,调取监控录像后更是怒火中烧:孩子在学校内被人肆意殴打,身上多处都有损伤。后来碰到一外教老师制止她们的行为并把小遥带走,才结束了一切。此事发生后,不仅王女士没说实话,连学校也故意隐瞒。
据学校陈校长介绍,小伊和小遥是同班同学,平时并无矛盾。5月25日,在课间休息的时候,因小遥无意间用手肘碰撞了小伊。小伊被撞疼,就告诉了老师,老师则告诉了双方家长,之后才发生了纠纷。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村律帮网关于纯的拿王某殴打林某来说,拘留十日,罚款一千元。这个处罚已经算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