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什么意思,如何认定的? (一)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什么意思,如何认定的?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其认定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刑事违法性与行政违法性的一致性: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

主观故意与营利目的: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不构成此罪,而只能给予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的认定:情节严重是构成此罪的必要条件。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结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因素来判断。

在处罚方面,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属于什么罪 (二)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属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一种。

该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务之便时,自行或协助他人从事与所在单位相同业务的营利活动,谋取非法所得金额巨大的情况。

其构成要件包括:

犯罪主体为特定的国有公司、企业的高管;

主观上明知故犯,以盈利为目的;

客观上利用职权经营同类营业,非法获益巨大;

客体则针对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和国家对企业管理制度等。

若被判有罪,将依法受到刑法处罚。

如何认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三)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认定,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客体要件: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以及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

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国有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并获取非法利益。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其中,董事是由公司股东会或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具有实际权力和权威的管理公司事务的人员;经理则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主持日常管理工作的高级职员。

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或为他人所经营的业务与自己所任职的国有公司、企业经营的业务属于同类,为了非法谋取利益,仍然进行经营。

同类营业的认定:

同类营业是指行为人投资入股的企业与所任职的国有公司、企业具有一定竞争关系,且实际侵犯了国有公司、企业的利益。对“同类营业”的理解和认定应体现本罪的立法目的,主要考察两个方面:一是营业是否属于同种类或同类型;二是营业是否形成竞争关系,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罪。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村律帮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