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编司法解释三 (一)

婚姻编司法解释三

优质回答法律主观:

婚姻法司法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 结婚登记 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 民事诉讼 ,主张撤销 结婚 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 亲子鉴定 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 抚养 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 抚养费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 债权人 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 或者伪造 夫妻共同债务 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 扶养 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 监护人 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 离婚 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 生育 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 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 贷款 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 养老保险 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 养老金 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 协议离婚 为条件的 财产分割 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 起诉离婚 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 离婚损害赔偿 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法律客观:

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法学理论上称为“法律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指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二是事实上重婚(法学理论上称为“事实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司法解释中,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时间作为认定“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的时间界限,只在于解决婚姻家庭民事纠纷中的“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的民事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1994年12月14日]已作出明确答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所以,其实不管双方是否登记结婚,只要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有事实婚姻的,都可能构成重婚,并有可能承担重婚罪的责任。就是关于重婚罪的司法解释,当前实际中是否认定重婚罪,其实看实际情况判断。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

优质回答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内容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条的目的在于明确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形经法院判决认定后婚姻无效,这种无效虽是自始无效,但需要有权机关确认。非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婚姻在形式上是有效的,如果是因其具有可撤销情形,则得向有权机关主张撤销。

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了胁迫婚姻才是可撤销婚姻。 但依《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是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无疑给行政机关克以重任,而且这条的目的并未明确,可操作性实差,是不是说如果结婚登记存在程序瑕疵,经当事人请求,婚姻登记机关必须改正,如不改正,将面临行政诉讼败诉的局面,那么婚姻登记机关在登记时,是否有实质审查的权利和义务呢?如果没有该种义务,该条司法解释是否有权给行政机关克以如此义务呢?如果其无实质审查的义务为何要承担责任呢?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该条司法解释是基于民事诉讼中人身不具有可以强制性的特点,而确认的一条举证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该条是对举证规则在亲子关系认定中的一次应用。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确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与婚姻关系是否存续无关,一定程度上为被生而不养的子女、夫或妻实际只有一方抚养子女的情况下子女和实际抚养人提供了救济依据。其实也在一定程度上拒绝了法院的懒惰,父母有子女有抚养义务,这是《婚姻法》有明文规定的,以前法院在拒绝受理婚姻持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实际抚养子女时起诉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实是法院懒惰不守法的表现。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该条规定的是夫或妻一方可以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虽然较之前有进步,但是何为挥霍,这样抽象的规则在法律适用中得依法官的自由裁量。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该条从物权法的角度看是没有问题的,即孳息的所有权随原物,既然原物的所有权是夫妻一方的,孳息也归夫妻一方。但该条解释与我国婚姻法确定的夫妻财产制之间是冲突的。我国婚姻法确定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司法解释不应当与法律的原则发生冲突,相对于物权法对所有权的规定,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存在身份关系,其所有权归属应当按婚姻法的原则来确定。本条解释使用了两个概念“孳息”、“自然增值”,从法学的角度看,孳息包括法定孳息与天然孳息,不知道最高人民法院是从何角度来认定孳息与本处的自然增值,本处的“自然增值”不是法律术语,与前处的孳息放在一块,让人无所适从。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哪些内容? (三)

优质回答《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参考资料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分割的法律条文 (四)

优质回答一、新婚姻法规定,房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如何分割?《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离婚时归该方所有,不予分割。

二、新婚姻法下,婚内房屋赠与离婚时如何处理?《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指出,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赠与未过户的,赠与方有权撤销赠与。这意味着,未过户的赠与无效,赠与方可在任何时候收回房产。

三、新婚姻法中,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时如何分割?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视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产视为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四、新婚姻法规定,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时如何分割?《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同样规定,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应视为按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除非当事人有其他约定。

五、新婚姻法下,婚前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处理?《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不动产,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应由双方协议处理。如不能达成协议,法院可判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未归还贷款为该方个人债务。共同还贷部分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原则,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全文公布!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五)

优质回答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一、离婚财产纠纷的解决方式

协议调解优先:新的司法解释强调,夫妻离婚后,首先应通过协议调解的方式处理财产分割争议。这种方式旨在鼓励双方和平、理性地解决分歧,减少法律程序的复杂性。法院裁决保障公正:若协议无法达成,法院将依据婚姻法相关条款和财产分割公平原则进行裁决。这一规定确保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公正性,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家庭暴力的定义和处理方式

详细定义家庭暴力:新的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进行了全面且详细的定义,涵盖了身体伤害、精神虐待、强迫性关系等多种形式。这有助于公众更清晰地认识家庭暴力的本质,提高防范意识。加强受害者保护与刑事惩罚:解释规定,法院将密切关注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并对家庭暴力犯罪者进行刑事惩罚。这一举措有力地打击了家庭暴力行为,维护了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三、未成年人婚姻的禁止

明确禁止未成年人婚姻:新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婚姻是不合法的,法院将不予认可此类婚姻。这一规定强调了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地位,防止其因不成熟或被迫而陷入不幸的婚姻。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处理:对于未成年人之间的合法性行为,法院将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处理,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综上所述,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为婚姻法的执行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指引,有助于解决婚姻法律条款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进一步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村律帮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