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女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 (一)

劳动法对女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

贡献者回答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有以下几条规定: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2020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二)

贡献者回答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2020年颁布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要求用人单位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相关知识培训,并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同时,条例还规定了怀孕、生育、流产及哺乳期间女职工的权益保护措施,包括合理安排休息时间、调整工作岗位、产假及生育津贴等。

条例指出,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减少其劳动定额,并可与女职工协商一致调整其工作岗位。怀孕7个月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进行的产前检查时间应视为劳动时间。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者增加15天;多胞胎每增加一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者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者享受42天产假。

条例还详细规定了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若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则由保险基金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生育津贴;若未参加,则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工资。此外,条例还强调了用人单位在哺乳期间应保护女职工权益,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每日应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者每增加一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条例鼓励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和哺乳室等设施。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监督用人单位执行条例情况,工会和妇联组织依法监督用人单位遵守条例情况,协助行政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违反条例的用人单位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女职工可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申诉,申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若侵害女职工权益,需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特殊时期需求,制定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非常必要,有助于避免用人单位以各种借口辞退女职工,从而更好地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内容是什么 (三)

贡献者回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的内容如下:

孕期劳动调整: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孕期女职工的身体健康,避免因过度劳累对胎儿和母体造成不良影响。

禁止夜班和延长劳动时间:

对怀孕7个月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这是为了确保怀孕晚期的女职工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减少因工作带来的身体和心理压力,有利于胎儿的健康发育。

劳动时间内安排休息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怀孕7个月的女职工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这一措施有助于缓解孕期女职工的身体疲劳,提高其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

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这意味着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不会被视为缺勤或旷工,保障了其合法权益,同时也鼓励女职工积极参与产前检查,确保母婴健康。

规定旨在全面保障孕期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和身体健康,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为女职工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女职工劳动保护有什么特别的规定 (四)

贡献者回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包括以下几点:

禁止从事特定劳动: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的劳动。这些规定是为了避免女职工从事可能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的工作。

经期特殊保护:

禁止在经期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这是为了确保女职工在经期能够得到适当的休息和保护,避免身体健康受损。

怀孕期间的保护:

对怀孕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受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限制和孕期禁忌的劳动安排。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孕期女职工的身体健康,确保胎儿的正常发育。

产假规定:

女职工生育后,享有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女职工在生育后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和恢复,同时也为新生儿提供了必要的照顾时间。

哺乳期保护:

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女职工不得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的其他劳动,也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哺乳期女职工的身体健康,确保她们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照顾婴儿。

这些特别规定旨在全面保护女职工的健康和权益,确保她们在工作中的安全与福祉。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什么 (五)

贡献者回答人力资源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进步所起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人力资源中也涉及到女职工。由于一些比较特殊的原因,国家法律对于女职工有着一些相关规定,那么这些规定涉及到哪些内容呢

网友咨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什么

律师解答: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及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主要内容是: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6)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7)女职工依法享有生育保险。

律师补充:

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第七章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主要内容是:

(一)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三)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四)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 产假 。

(五)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六)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 解除劳动合同 。

(七)女职工依法享有生育保险。

相信关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的知识,你都汲取了不少,也知道在面临类似问题时,应该怎么做。如果还想了解其他信息,欢迎点击村律帮网的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