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普通人的日常生活中,发明专利或许并不经常成为话题,但它确实是我们科技进步的重要支撑。那么,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究竟以什么为准呢?答案并不复杂,它是以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为准的。这并不是一个随意的规定,而是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正是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来确定。这意味着,权利要求书是认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本依据。

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以什么为准 (一)

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以什么为准

最佳答案发明专利 的保护范围以什么为准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专利权 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 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一)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 专利法 》第26条、第56条第1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在认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即认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根本依据是权利要求书,并且是权利要求书的整体、实质内容,而非个别的文字或措辞。如果一项技术构思并未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即使在说明书、附图中体现仍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可见,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的即可排除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外,权利要求书是认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本依据,说明书、附图不能作为认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只是居于从属地位。 (2)作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认定依据,清楚、准确地解释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是必须的。要对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作出清楚、准确的解释,明确该发明创造的目的、效果,需要参考说明书和附图。说明书和附图具有解释权利要求书的法定功能。 (3)在认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为了明确某一技术术语的含义还可以参考 专利申请 过程中国务院 专利 行政部门和申请人之间的往来信件和文件。当然,这些信件和文件不能作为认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但在这些信件和文件中 专利权人 表示认可、承诺或放弃的东西,专利权人以后是不能反悔的,这就是所说的“禁止反悔原则”。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56条第1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在认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没有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所以,其保护范围以图片或照片为准,即使尺寸上存在细微差别也并不妨碍权利认定。 (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仅限于在授予专利权时指定的产品上使用的外观设计,即他人不能在指定的产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 《专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不同的专利其保护范围也是不一样的。在这里温馨提醒大家一下,有新的发明一定要 申请专利 ,这个是对自己产品的一种保护。申请专利有很多好处,可以防止他人模仿本企业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避免被他人抢先申请专利,避免会展上撤下展品的尴尬等。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何确定 (二)

最佳答案(一)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对象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对专利权人作为权利依据所主张的相关权利要求进行解释。

1、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与从属权利要求相比,其保护范围最大。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通常应当对保护范围最大的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作出解释。

2、一项专利中有两个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应该根据权利人提出的请求,解释其中有关独立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

3、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保护范围的,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一并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4、技术特征是指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一定的技术功能、并能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或者单元组合。

(二)解释原则

1、专利权有效原则。在权利人据以主张的专利权未被宣告无效之前,其权利应予保护,而不得以该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相关授权条件、应予无效为由作出裁判。

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可以作为证明专利权有效的证据。

2、折衷原则。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现有技术、专利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既不能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也不能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扩展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前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才能联想到的内容。

3、整体(全部技术特征)原则。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整体技术方案对待,记载在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和记载在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对于限定保护范围具有相同作用。

(三)解释方法

1、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权的专利文本或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专利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及相关的授权、确权行政判决所确定的权利要求为准。权利要求存在多个文本的,以最终有效的文本为准。

2、解释权利要求应当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进行。

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亦可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一种假设的“人”,他知晓申请日之前该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运用该申请日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是指具体的某一个人或某一类人,不宜用文化程度、职称、级别等具体标准来参照套用。当事人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是否知晓某项普通技术知识以及运用某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有争议的,应当举证证明。

3、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包括澄清、弥补和特定情况下的修正三种形式,即当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不清楚时,澄清该技术特征的含义;当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在理解上存在缺陷时,弥补该技术特征的不足;当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之间存在矛盾等特定情况时,修正该技术特征的含义。

4、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以对权利要求字面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作出合理的解释,即把与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等同的特征解释进专利权保护范围,或者依据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对某些技术特征作出界定。

5、解释权利要求,可以使用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以及生效法律文书所记载的内容。

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及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本指南所称专利审查档案,是指专利审查、复审、无效过程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做出的书面答复,口审记录表,会晤记录等。

本指南所称生效法律文书,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专利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及相关的授权、确权行政判决。

6、权利要求与专利说明书出现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告知当事人通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解决。当事人启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可以根据具体案情确定是否中止诉讼。

当事人不愿通过专利无效程序解决,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应当按照专利权有效原则和权利要求优先原则,以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为准。但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及附图,能够对实现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得出具体、确定、唯一的解释的,应当根据该解释来澄清或者修正权利要求中的错误表述。

7、从属权利要求包含了应当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中、解决发明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必要技术特征(缺少该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不能实现发明目的)的,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告知当事人通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解决。当事人启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可以根据具体案情确定是否中止诉讼。

8、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功能性技术特征,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功能性技术特征,是指权利要求中的对产品的部件或部件之间的配合关系或者对方法的步骤采用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作用、功能或者产生的效果来限定的技术特征。

下列情形一般不宜认定为功能性技术特征:

(1)以功能或效果性语言表述且已经成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普遍知晓的技术名词一类的技术特征,如导体、散热装置、粘结剂、放大器、变速器、滤波器等;

(2)使用功能性或效果性语言表述,但同时也用相应的结构、材料、步骤等特征进行描述的技术特征。

9、在确定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内容时,应当将功能性技术特征限定为说明书中所对应的为实现所述功能、效果所必须的结构、步骤特征。

10、方法专利权利要求对步骤顺序有明确限定的,步骤本身以及步骤之间的顺序均应对专利权保护范围起到限定作用;方法专利权利要求对步骤顺序没有明确限定的,不应以此为由,不考虑步骤顺序对权利要求的限定作用,而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权利要求记载的整体技术方案、各个步骤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专利审查档案,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确定各步骤是否应当按照特定的顺序实施。

11、以方法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方法特征对于专利权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12、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中包含非形状、非构造技术特征的,该技术特征用于限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按照该技术特征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

非形状、非构造技术特征,是指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不属于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等的技术特征,如用途、制造工艺、使用方法、材料成分(组分、配比)等。

13、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未限定应用领域、用途的,应用领域、用途一般对专利权保护范围不起限定作用。

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限定应用领域、用途的,应用领域、用途应当作为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的技术特征。但是,如果该特征对所要求保护的结构和/或组成本身没有带来影响,也未对该技术方案获得授权产生实质性作用,只是对产品或设备的用途或使用方式进行描述的,则对专利权保护范围不起限定作用。

14、写入权利要求的使用环境特征属于必要技术特征,对专利权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使用环境特征是指权利要求中用来描述发明所使用的背景或者条件的技术特征。

15、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可以适用于产品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了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特征,而不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实际使用该环境特征为前提。

16、说明书对技术术语的解释与该技术术语通用含义不同的,以说明书的解释为准。

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技术术语已经产生其他含义的,应当采用专利申请日时的含义解释该技术术语。

17、同一技术术语在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所表达的含义应当一致,不一致时应以权利要求书为准。

18、当权利要求中引用了附图标记时,不应以附图中附图标记所反映出的具体结构来限定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

18、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应受说明书中公开的具体实施方式的限制,但下列情况除外:

(1)权利要求实质上即是实施方式所记载的技术方案的;

(2)权利要求包括功能性技术特征的。

20、摘要的作用是提供技术信息,便于公众进行检索,不能用于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不能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21、当专利文件中的印刷错误影响到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时,可以依据专利审查档案进行修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五十六条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 (三)

最佳答案法律分析:

(1) 独占性:专利权是一种独占性的权利,意味着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独占性的使用权。专利权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发明人或申请人的申请,认为其发明创造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而授予申请人或其合法受让人的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是专属权利人所有,专利权人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专利权的客体。

(2) 时间性:专利权具有时间限制,即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3) 地域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地域性,即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授予和保护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如果专利权人希望在其他国家享有专利权,必须依照其他国家的法律另行提出专利申请。除非加入国际条约及双边协定另有规定之外,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者国际性知识产权机构所授予的专利权。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 第二十七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 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 第三十一条: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发明专利保护权利范围是什么 (四)

最佳答案发明专利保护权利范围主要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以下是关于发明专利保护权利范围的详细解释:

核心依据:

我国《专利法》第59条第1款明确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作为核心依据。

权利要求书的作用:

权利要求书是专利文件中用于明确界定专利保护范围的重要部分。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晰、简要地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并表达请求保护的范围。

解释与辅助材料:

在解释权利要求时,说明书与附图可以作为辅助材料,用于帮助理解和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需要注意的是,说明书与附图不能超出权利要求书所界定的基本范围,它们的作用是提供背景、细节和澄清,而非扩展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的界定: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基于权利要求书中所描述的技术特征来界定的。如果一项技术或产品包含了权利要求书中所述的全部技术特征,或者与这些技术特征等同,那么它就可能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

综上所述,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主要由其权利要求的内容来确定,并可通过说明书与附图进行辅助解释。在理解和应用这一规定时,需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既清晰又准确。

从上文内容中,大家可以学到很多关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信息。了解完这些知识和信息,村律帮网希望你能更进一步了解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