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49条法律知识点!各位法考生请收藏! (一)

最佳答案《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发布,2021年1月1日实施,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在《民法典》中,我们发现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知识点,涉及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责任等多个方面,旨在全面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总则编的8个重要知识点
1. 胎儿权益保护:胎儿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场合,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 八岁孩子的民事行为能力: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 成年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4.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人资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的民事活动。
5. 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 见义勇为的责任免除: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7. 诉讼时效延长: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8. 未成年人性侵权益: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物权编的7个重要知识点
9. 新添附制度的设立: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质的物,包括加工、附合、混合等形式。 10. 土地经营权的增设: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新增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
1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完善: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12.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有利于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13. 居住权的设立: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14. 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的统一:删除了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建立统一的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
15. 担保合同范围的扩大: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合同编的6个重要知识点
16. 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适应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和百姓网购需求的增多,数据电文也具有法律效力,电子合同开启无纸化时代。 17. 霸座行为的法律约束:细化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向霸座行为说不。
18. 商家霸王条款的限制:完善格式条款制度,禁止“禁止自带酒水”、“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等霸王条款。 19. 物业纠纷的解决途径: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为老百姓解决物业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20. 网贷的法律限制: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
人格权编的7个重要知识点
21. 器官捐献规则的确立:明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捐献器官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遗嘱形式,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 22. 预防性骚扰的责任:明确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23. 姓名权、名称权的保护扩展:对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24. 非法收集个人信息的禁止:规定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25. “标题党”和“跟风党”的责任:对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涉及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等作了规定。 26. 隐私权侵权行为的细化:明确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
27. 个人信息处理原则和条件: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
婚姻家庭编的8个重要知识点
29. 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30. 收养条件的完善:增加“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
31. 离婚冷静期:设立离婚冷静期,在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期间内,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32. 离婚路径的拓宽:针对“久调不判”的现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33. 疾病作为婚姻无效的事由被删除: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改为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4. 离婚负债的法律辨析: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5. 二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直接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继承编的6个重要知识点
37. 扩大遗产范围:以“合法的财产”一言概之,扩大了遗产的范围,适应现代社会财产类型的多样化。 38. 失而复得的继承权:新增丧失继承权情形的同时补充规定了宽宥制度,被继承人对已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的过错行为予以宽恕,恢复其继承权。
39. 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将代位继承扩大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使得被继承人的侄、甥获得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资格。 40. 新增打印、录像遗嘱形式:增设了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两种法定遗嘱形式,提供更灵活的遗嘱方式。
41. 废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修改遗嘱效力规则,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42. 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引入:增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的利益。
侵权责任编的7个重要知识点
43. “自甘风险”规则: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44. “自助行为”制度:明确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45. 知识产权的加强保护: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46. 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明确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47. 医患关系与患者隐私保护: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医务人员的相关说明义务,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48. 生态环境保护的加强: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
49. 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的完善: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明确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
哪些人不能作为担保人?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二)
最佳答案在日常的贷款办理中,经常会遇到要求提供担保人才能贷款的情况,比如在信用贷款或者抵押贷款时,就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是不是每个人都能作为担保人呢?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呢?
网友咨询:
想在这里问一下,就是如果借款人向某个人借款十五万,是向个人借款,之后找担保人担保,担保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字担保,事后知道了事情的严重性,且担保人并没有偿债能力,借款人一直说自己已经还款以欺骗担保人但一直没有看到借条。之后有人上门向担保人讨债,借款人已经逃跑,这个时候担保人需要还钱吗?
法妞问答律师解答:
担保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两种,一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承担的一般保证责任;二是连带保证责任,即债权人在债务到期时,可以向担保人要求偿还债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3、第十八条中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如果是不知道担保的利害关系,那么属于不懂法,不懂法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受欺骗而担保,那么可以找出受欺骗的证据到法院撤销担保。
5、一般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6、连带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法妞问答律师补充:
我国的银行规定,有四种人是不能作为担保人的:
首先,夫妻双方之间不可以互相担保
这是因为从家庭的概念来讲,夫妻属于一个共同的经济体,如果在贷款后一个人无法偿还贷款,那么势必另一个人也无法偿还,这就失去了贷款进行担保的意义,银行是不能从担保人那里追回欠款的。
其次,贷款地以外的户籍的人士不能作为担保
在银行的规定中明确认为,借款人与担保人要在同一个户籍所在地,而且都要是贷款所在地的户籍,这样才能够形成借款与担保的关系,如果担保人属于外地户籍,银行是不会承认其担保关系的。
第三,没有经济来源的人不能担保
银行要求担保人的目的很简单,那就是增加还款的能力,避免出现借款无法偿还的情况。这就要求担保人同样要有还款能力,如果还款人没有经济来源,那么就失去了担保的意义,也不会增加还款的能力。
第四,离休人员不能作为担保
因为银行对担保人的年龄是有要求的,离休人员的年龄已经超过这一要求,即便其有很好的经济收入,银行也不会同意尤其作为借款的担保人。
法妞问答律师总结:
法律规定担保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 (1)保证人的代为清偿能力。 (2)提供保证的合格主体。 (3)禁止提供保证的主体。担保法第10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17、18条也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以及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45种情况 (三)
最佳答案前言:在担保活动中,保证人常会遇到一系列法律问题,导致无法承担其责任。本文旨在整理出四十五种情况,以帮助保证人了解在何种情况下,其可能不必承担责任。在阅读目录后,有兴趣的朋友可深入了解相应条款。文章内容纯文字,旨在提供法律知识,欢迎关注、点赞和转发以支持持续更新。
1. 未书面约定保证责任,保证合同不成立。
2. 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3. 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在特定条件下可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4. 债务人破产开始后,保证人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5. 债权转让未通知保证人,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6.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未经书面同意,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7. 保证期间过后,保证人在《催款函》上签收的行为不构成新的保证。
8.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9.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利,保证人在其提供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0.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时效抗辩。
11.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撤销权,保证人可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12. 债权人欺诈保证人或债务人欺诈保证人,保证人有权撤销该保证行为。
13. 债务人提供的抵押与保证人的保证并存时,保证人可能免责。
14.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15. 保证合同无效,保证期间同样约束债权人。
16. 分公司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无效。
17. 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18. 担保人对超出债务人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外的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
19.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0.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1.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非善意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22. 同一债务有两个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不予支持。
23. 受让债权的担保人作为债权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不予支持。
24. 债务人借新还旧,旧贷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25. 债务人借新还旧,新贷担保人与旧贷担保人不同且不知借新还旧的,新贷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26.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7.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8. 保证人在承担担保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但其他担保人之间没有追偿约定之外,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
29. 承担代偿责任的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未果后才能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30. 债务人借新还旧,新贷担保人与旧贷担保人不同,新贷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31. 共同保证中,债权人仅向部分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债权人无权要求其他保证人代为清偿债务。
32. 相互有追偿权的保证人,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导致其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追偿权,其他保证人有权主张在其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33. 主债务被重新确认的,主债务时效因中断而重新计算,不影响保证人享有时效抗辩权。
34.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超过上述期限后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35.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仲裁申请,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再行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主张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6.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仲裁申请,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未送达保证人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再行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主张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7.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的6个月后向保证人主张未获清偿部分的权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8. 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39. 在混合担保中,债权人未经保证人同意为债务人办理了抵押登记注销并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的其他抵押物担保的,视为债权人放弃物保,保证人在相应范围内应免除保证责任。
40. 债权人过错导致物保流失,视为其放弃物保,保证人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范围内(物保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41. 债权人不依约设定债务人物保,有信赖利益的保证人免责。
42. 同一债权上有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共同过错致使质权未设立,保证人对此并无过错的,债权人应对质权未设立承担不利后果。
43. 债权人明确放弃部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其他保证人相应减免责任。
44. 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仅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而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因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债权人超过保证诉讼时效而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5. 债权人明知续贷资金用于偿还过桥资金,应认定为“借新还旧”,保证人免责。
总之,在《民法典》的背景下,债权人对外借款的法律风险显著增加,而保证人需要更加谨慎,以避免不必要的责任承担。希望本文提供的信息能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担保法律体系。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抵押合同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村律帮网推荐的方法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