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4号《拘留所条例》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4号《拘留所条例》

贡献者回答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拘留所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管理工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拘留所。拘留所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建设标准,设置拘留区、行政办公区等功能区域。拘留所依照规定配备武器、警械,配备交通、通讯、技术防范、医疗和消防等装备和设施。拘留所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及时收拘被拘留人。需要异地收拘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和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并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拘留的,应当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应当被执行拘留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并提请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依法作出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拘留所应当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值班巡视人员应当严守岗位,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拘留所应当安装监控录像设备,对被拘留人进行安全监控。拘留所应当根据被拘留人的性别、是否成年以及其他管理的需要,对被拘留人实行分别拘押和管理。对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管理档案。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饮食习惯。拘留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疗工作。拘留所对患病的被拘留人应当及时治疗。被拘留人患病需要出所治疗的,由拘留所所长批准,并派人民警察管理;被拘留人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拘留所应当采取隔离治疗措施。被拘留人病情严重的,拘留所应当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通知被拘留人的亲属。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为被拘留人提供的拘留期间生活必需品应当由拘留所检查登记后转交被拘留人。非生活必需品,拘留所不予接收。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体活动。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被拘留人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被拘留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拘留所应当予以表扬。被拘留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使用警械:(一)哄闹、打架斗殴的;(二)殴打、欺侮他人的;(三)故意损毁拘留所财物或者他人财物的;(四)预谋或者实施逃跑的;(五)严重违反管理的其他行为。拘留所人民警察对被拘留人使用警械应当经拘留所所长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有新的违法犯罪嫌疑的,拘留所应当报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处理;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收拘前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或者报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处理。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权利,被拘留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管理规定。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进行。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请假出所的申请由拘留所提出审核意见,报拘留决定机关决定是否批准。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请假出所申请的,应当向拘留决定机关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有关担保人和保证金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被拘留人请假出所不归的,由拘留决定机关负责带回拘留所执行拘留。被拘留人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拘留所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扣押。

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单位移交被拘留人:(一)依法被决定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二)依法被决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依法被决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四)依法被决定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国家安全机关设置的拘留所,由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人在拘留所执行拘押,应当与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被拘留人分别拘押,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本条例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拘留条例第六十四条是什么 (二)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决定机关决定对其停止执行拘留的,或者拘留决定机关决定对其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拘留所应当核实其身份,查验有关法律文书,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按时解除拘留。

法律依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 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决定机关决定对其停止执行拘留的,或者拘留决定机关决定对其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拘留所应当核实其身份,查验有关法律文书,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按时解除拘留。

治安拘留有什么办法不用拘留 (三)

贡献者回答一、治安拘留有什么办法不用拘留

1、治安拘留以下情况下可以不去: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

(3)情节特别轻微的。

(4)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5)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6)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和有立功表现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二、拘役和拘留的具体区别是什么

1、性质不同。拘役是刑罚方法;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行政拘留属于治安行政处罚;民事拘留属于司法行政性质的处理,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

2、适用的对象不同。拘役适用于犯罪分子;刑事拘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行政拘留适用于违反治安管,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人;民事拘留适用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的六种行为之一,但又不构成犯罪的民事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

3、适用的机关不同。拘役和民事拘留均由法院适用,而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则由公安机关。

4、适用依据的法律不同。拘役的适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依据;刑事拘留的适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为依据;行政拘留的适用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为依据;民事拘留的适用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

5、期限不同。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6个月以下;刑事拘留的期限最多延长至30日;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日15日以下;民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四)

贡献者回答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26号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2012年12月14日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置和保障

第三章 收拘

第四章 管理

第五章 生活卫生

第六章 通信、会见、询问

第七章 请假出所

第八章 教育

第九章 解除拘留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拘留的顺利执行,根据《拘留所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管理工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和公安边防部门主管本系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拘留所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文明管理,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尊重被拘留人的人格,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应当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第四条 拘留所应当执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

(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三)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人。

被公安机关依法决定拘留审查的人,以及被依法决定、判处驱逐出境或者被依法决定遣送出境但不能立即执行的人,可以在拘留所拘押。

以拘留所条例第30条第64条是犯了什么错? (五)

贡献者回答《拘留所条例》第三十条对被拘留人的拘留期限届满,看守所应当及时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拘留证明书,返还被拘留人保管的财物。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被拘留人被拘留,期满拘留决定机关决定停止实施拘留,或拘留决定机关决定暂停实施行政拘留,拘留所应当核实身份,检查相关的法律文件,把拘留证书,取消拘留。

第六十五条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释放后,看守所应当将被拘留人移交处理单位:

1、依法决定驱逐出境、遣送出境或者已经执行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

2、决定依法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被法律确定为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

4、决定依法采取义务教育纠正措施。

移交时,看守所的警察应当核实被拘留人的身份,审查办案单位工作人员的证件以及有关的法律文件或者公文。

办案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在被拘留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上注明被拘留人的时间、理由、目的地,并签名后,将被拘留人移交看守所。

被拘留者的转移应当在看守所进行。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拘留条例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村律帮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