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认知中,人们对于职业身份与法律责任的界定往往存在一些模糊地带。比如,国有公司仓库保管员这一职位,很多人可能会疑惑他们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事实上,虽然国有公司仓库保管员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具备国家公务员的编制,但当他们涉嫌贪污时,法律的裁决却毫不含糊。如果这类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了公共财物,他们同样有可能构成贪污罪,面临法律的严惩。

国有公司仓库保管员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后能不能构成贪污罪? (一)

国有公司仓库保管员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后能不能构成贪污罪?

优质回答国有公司仓库保管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主体,构成贪污罪。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是从事公务。这里的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履行组织、领导、监督、具体负责某项工作等职责。

履行具体负责某项工作职责的人员通常就某一方面或者某一项事务行使法律赋予或者国有单位授予的职权,例如国有公司、企业的会计、出纳、保管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什么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二)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构成贪污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本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贪污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刑法第九十一条对公共财产的范围作了规定。主要包括:“(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3.贪污罪在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侵吞”,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窃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秘密获取的方法,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如会计、出纳员伪造、涂改单据,虚报冒领等等。所谓“其他手段”是指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贪污罪的主体有哪些 (三)

优质回答贪污罪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国家工作人员:这是贪污罪的主要主体,指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这些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还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些人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但如果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也构成贪污罪。

与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人员:这些人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便利,但与前者勾结共同实施贪污行为,根据《刑法》规定,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综上所述,贪污罪的主体不仅限于直接在国家机关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还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以及与这些人员勾结共同实施贪污行为的人员。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村律帮网推荐的方法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