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人相告,且以辟罪,不审,以所辟罪罪之

伍人相告,且以辟罪,不审,以所辟罪罪之

介绍:

在中国古代的法律实践与道德伦理交织的复杂社会中,“伍人相告,且以辟罪,不审,以所辟罪罪之”这一原则,揭示了邻里间相互告发犯罪行为的特殊规定及其潜在的司法逻辑。此原则源于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与个人责任的强调,旨在防止诬告与滥用告发权利,同时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一原则的内涵、历史背景、实践应用及其对社会风气与司法公正的影响,进而反思其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价值与启示。

原则内涵与历史背景

所谓“伍人相告,且以辟罪”,意指在同一“伍”(古代基层行政单位)内的居民,若相互告发对方犯罪,必须提出足以证明对方罪行的证据。这里的“辟罪”,可理解为指控的罪名。若告发者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罪行,那么告发者自身将因诬告行为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以所辟罪罪之”。这一原则旨在防止无端诽谤与恶意告发,保护公民的名誉权,维护社会稳定。

实践应用与社会效果

在古代,这一原则被广泛应用于处理邻里纠纷与轻微刑事案件中。它要求告发者不仅要有正义感,更需具备责任感,即在提出指控前,必须深思熟虑,确保指控的真实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轻率告发和虚假诉讼的发生,促进了邻里间的和谐共处。同时,它也强调了证据的重要性,为司法审判提供了更为坚实的基础。然而,这一原则也可能导致真正的受害者因害怕被反诉而选择沉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正义的伸张。

对社会风气与司法公正的影响

从社会风气角度看,“伍人相告”原则鼓励了民众间的相互监督与自律,增强了社区内部的凝聚力与责任感,但也可能加剧人际关系的紧张,尤其是当告发涉及个人恩怨时。就司法公正而言,它强调了证据的不可或缺性,提升了司法裁决的准确性和可信度,但同时也对司法人员的判断力和证据收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现代启示与价值反思

在当代社会,虽然“伍人相告,且以辟罪,不审,以所辟罪罪之”的具体法律条文已不再适用,但其背后的法律精神——即强调证据的重要性、防止诬告滥用、维护司法公正——仍具有深远的意义。它启示我们在构建现代法治社会时,应当注重平衡个人权利与社会秩序,强化证据规则,保护公民免受恶意指控的侵害,同时鼓励合法、理性的维权行为。此外,该原则也提醒我们,在追求司法公正的同时,不可忽视对社会伦理道德的建设,以促进社会的整体和谐与进步。

注意事项:

在探讨古代法律原则时,需注意其历史背景与时代局限性,避免简单套用于现代社会。同时,我们应积极借鉴其中的合理内核,结合现代法治理念,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以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与社会和谐。

秦代司法制度的创新性 (一)

最佳答案荀子曾说过:“秦人,其生民也狭隘,其使民也酷烈。劫之以势,隐之以厄,狃之以庆赏,蹴之以刑罚;使天下之民,所以邀利于上者,非斗无由也。”(《荀子·议兵》)在这种情况下,犯规违警直至触犯刑律,就是必然的了。在“轻罪重罚”的原则下,人们一举手一投足都可能犯“罪”而遭严惩重罚。作为秦国法制管理的重点对象,是社会治安中的“不稳定分子”,被《秦律》视为“贱民”。在秦统治者眼中,凡战俘、逃犯、罪犯、罪犯家属、私门的臣妾(男奴女婢)、国家的隶臣妾、刑徒、谪戍之人、迁徙之徒、赘婿、后父、事末业(商贾)而贫者,都属于“贱民”,连同“以言说取食”之游士、恶吏、废吏等等,都是治安秩序的破坏者,商鞅称之为“乱化之民”,《邮驿律》称之为“不可诚仁者”,都是要从严戒备从严惩治而绝不能信任的对象。这里例举这些人的“违法”表现,以窥秦代社会秩序之一斑。

1.逃役。秦代男子16周岁开始服兵役和劳役,服役期间,须自备衣粮和常规兵器,负担很沉重,而且要限时到达,误期即予严惩,因而就有逃役规象。《秦律·徭律》规定:“失期三日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谇是羞辱,赀是罚款。还规定:服役期间如果逃亡,则“黥为隶臣”或“刑为城旦”,贬之为奴隶强制劳动。到陈胜起义时,说是“秦法:失期者斩”,那就更加其严酷了。

2.为盗。《秦律·盗律》对侵犯财产罪特别详列。就犯罪主体说,《法律答问》187条中,有求盗盗、公士盗、士伍盗、臣妾盗、子盗父、父盗子、奴盗主之类;就侵害对象物而言,有盗人牛、马、羊、猪、衣、丝、钱币、桑叶,还有占骗孤寡,盗人祭具、印信,盗移界碑界石等等。《云梦秦简》连“盗采人桑叶,赃不盈一钱”等情都作为典型案例记下,可见《秦律》的苛细程度和社会“犯罪”现象的无处不在了。李斯曾对秦二世说:“关东群盗并起,秦发兵诛击,所杀亡者众,然犹不止。盗多,皆以戍、漕、转、作事苦,赋税大也。”承认了“盗多”的社会现实,也承认了它的政治根源,是因为劳动力常年戍守在外,承担着沉重的漕运转输任务和无止境的土木工程,如筑城池、建宫殿陵墓之类;同听还要交纳苛重的赋税,实在走投无路了。(参见《史记.秦始皇本纪》)

3.盗铸钱,这是一种严重犯罪。《封诊式.盗铸》条记着:某里士伍甲乙二人,缚住男子丙丁及其新铸的110钱和两盒铸模来报案。

4.应予管束的行为。《云梦秦简·语书》中说:对私斗、拾遗、私徙、游食、非时砍伐林木,还有投为匿名信、巫蛊、户籍报不实、向大街抛秽物、灰烬等各种不良行为,均视为犯罪,官吏“知而不举”,甚而“养匿邪僻之民”,就要严加追究,严加管束。

5.废令,不作为。法律要求的公民义务、职官职责,凡应作为而不作为称为“废令”,法律予以惩戒。如路上捡拾到公私财物,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上交或上报,否则“准盗论”,作为盗窃减一等论罪。又如,邻居失火失盗,四邻明知而不报不救,均要受罚(不知者不论罪);里典、伍老是职责所在,即使不知情,也要受罚。又,遇见官吏追捕逃犯而不协助者,罚;“有贼杀伤人冲术,偕傍人不援,百步中比野,当赀二甲。”遇见大街上有贼杀伤人而不救止,一百步内的人都要受惩,比照野外伤人判罚两领衣甲之价。这是很重的处罚。

6.犯令。“不应作为而作为”者称为犯令。(1)酗酒:《田律》规定:“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酒。田啬夫、部佐谨禁御之。有不从令者,有罪。”(2)去署,即擅离职守。如:《秦律》规定见烟冒火起者,须前往扑救或报告当方典老、循徼等,但“守库吏”任何情况下不得脱岗。(3)诬告:《法律答问》载:“甲告乙盗牛、若贼伤人。今乙不盗牛、不伤人。问甲何论?端为,为诬人;不端为,为告不审。”——故意诬陷人要反坐,非故意的错告人要罚金,区别论处。(4)擅杀子。《法律答问》载:今生子,子身全也,无怪物。直以多子故不欲其生,即弗举而杀之。当何论?为“杀子”——不肯养活健全的新生儿而处死他,作“杀子”论处,应该黥为城旦舂;若婴儿肢体残缺、有异物,杀之,则不作杀子论。

秦代治安惩罚的手段名目繁多,有时一罪同时适用多种罚法,如“黥为城旦舂”,又是“黥”又是“城旦”又是“舂”,严酷有加。如《傅律》有云:“匿敖童,及占癃不审,典老赎、耐;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诈伪者,赀二甲;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迁之。”意思是说:在登录户口时,如隐瞒未成年者,登录疾病伤残情况不实者,身为基层负责人之里典、伍老均应承担法律责任,处以耐刑,给以罚赎的机会。又,百姓不当“老”、即未满法定的六十岁时报“老”,或已老不报,不论冒报、漏报,敢于蒙骗政府者,本人罚两领衣甲,里典、伍老不予报告者,各罚一领衣甲;其同伍之人,每户罚一面盾,全部迁徙到边远地方去。《秦律》又贯彻“轻罪重罚”原则,只要有犯罪故意,不论实施与否,一律判罪;即使小奸、细过、微行,也不放过。如《法律问答》载:“或盗采人桑叶,赃不盈一钱,皆赀徭三旬。”偷不值一钱的桑叶要罚王十天的强制劳动。“甲盗,赃值千钱,乙知其盗,受脏不盈一钱”,二人同等论罪。《贼律》中规定:拔人胡须、提人发髻,只要对六感知到疼,就构成犯罪,按“伤人身体”判罪,与用针刺人、用剑截髻一样,应服“完城旦”之刑。查《秦简》,这类大体相当于“治安罚法”的惩罚手段,约略如下。至若触犯刑律的严重犯罪,需判枭斩车裂凌迟的死刑之类,就不在此论列了:

1.谇:责骂羞辱,警告。《秦律十八种》称:“御史发征,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国家征发役夫,不应征者罚二甲;应征而误期3——5日者“谇”。《秦律答问》:“甲贼伤人,吏论以为斗伤人。吏当论不当?当,谇。”法吏把“贼伤人”误判成“斗伤人”,依律给予“谇”的责骂。谇,形式上罚得很轻,但因“记录在案”,此人即终身背着“有前科”的包袱了。

2.循:公布过恶,巡游示众,严重警告。在市场上哄抬物价,给以循罚。

3.赀:罚款,通常以甲、盾的价值来计量;或用罚劳作、罚戍边来冲替。《效律》:“衡[器]不正,十六两[一市斤],赀[罚钱]官啬夫[领薪俸的法吏]一甲;不盈十六两到八两,赀一盾。”又,前述偷采人桑叶不值一钱,“赀徭三旬”,是用三十天的强迫劳动来充罚。交不出钱者,还有用“赀戍”、即以限期守边来充罚。

4.赎:用出钱的办法来赎已判之刑。这需有一定条件:1有相应身份,2.按不同的罪名付给不等的金[黄铜]、钱[钱币]或布[一“布”幅宽8尺,广2.5尺,钱11当1布]来赎。也可以用服劳役、守边来折算。

5.饿:用于惩罚不守狱规的囚犯,只供应正常定量的1/3,使其饥饿。这也是一种身体刑。

6.耐:又称“完”,剃去胡须、鬓毛以羞辱之,但保存头发。如《秦律杂抄.傅律》载:隐藏可服役亡少年户口不报、病残登录不实,则“典、老赎耐。”判里典与伍老耐刑,但允许出钱去赎。《法律答问》:“或斗,啮断人鼻,若耳、若指、若唇。论何也?议:皆当耐。”斗殴时咬伤对方耳鼻唇指等,皆受“耐”罚:剃去他的胡须鬓毛。

7.髡:剃光头发,重于耐刑。

8.黥:墨刑、额上刺墨痕。

9.笞:鞭打责辱。如《秦律十八种》载:“城旦舂折毁瓦器、铁器、木器,为大车折鞣,辄笞之。值一钱,笞十;值二十钱,熟笞之。”

10.迁:强迫迁居。这比流放刑在性质上要轻。《秦律杂抄》:“五人盗……不盈220(钱)以下到1钱,迁之。”五人共偷不满220钱,哪怕只有1钱,也全部外迁。“故大夫斩首者,迁。”执行了死刑的大夫,其亲属要迁居边荒之地。

11.没、籍没、收孥:没收犯人的家产,包括家内奴隶。没收罪犯之妻妾子女家人以至亲友生徒为奴为婢,取消其“良民”户籍,入于“贱民”之列。《史记.商君列传》甚至说:“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因经商或懒惰而贫穷者,政府也处以籍没之罚。《法律答问》:“夫盗千钱,妻所匿三百。”妻知是赃,则按盗三百论罪;不知是赃,就依“收”论处,给以“没收”的处罚。

13.城旦:在严密监视下罚作筑城、挖沟等苦力。如《法律答问》:“求盗盗,当刑为城旦。”服役期间逃亡,捕获后“黥为隶臣”。所谓“隶臣”,即终身在官府作奴隶。女性称为“隶妾”。

14.舂、白粲与鬼薪:在监视下罚舂粮食;罚做筛白米、择白米的劳作或上山砍薪柴。

15.隶臣妾:罚为公家当男奴、女奴。这种人往往是罪犯家属或战俘之类。

16.连坐:因血统关系、乡里关系、职务关系等牵连坐罪而受罚。所谓“盗及诸它罪,同居所当坐。”“尉计与尉吏即有劾(问),其[上司]令、丞坐之。”

17.削籍:削去名籍、宦籍,注销其公民或官吏身份,剥夺其相应权力,见《游士律》等。.读法,宣讲律令。《秦律·尉杂伸》规定:地方负责读法官吏有责任定期向朝廷相关部门(御史府)查阅有无新法新令颁布,以便及时准确地传达。《内史杂》规定:各县要通知设在本县各地的“都官”,抄写该官府遵用的一切律令。各级法官法吏,自己要精通熟悉法令,遗忘一个罪名,“各以其所忘之法令名罪之”,弄错律条一个字,也“罪死不赦”,十分苛严。法吏们要负责及时向辖区公众读法、讲法,正确解释法令,从而让民众“皆知所守”,依法办事;应满足民众知法懂法的请求,求而不答者要受赀刑;而且每次问答都得“各为尺六寸之符,明书年月日时,所问法令之名,以告吏民。”这“符”一式两份,一份由法吏交机关存档备查,一份交百姓保管备用。百姓则应“以吏为师,以法为教”,不得听从法律以外的言论。

2.诣,报案。在《云梦秦简》中,民众向官府报案、请示称为“诣”,法吏报案或汇报工作称为“告”。如《封诊式》载有一男子自己到官府出首的事例,他说:本人士伍身份,在这个月的某一天逃亡出去,没有别的犯法活动。今天前来自首。又载:某里的里典甲来告:本里士伍身份的乙忽然在自己家里上吊自杀,不知何故。当即派令史其前往察看。

3.诊,指现场勘验、侦查。《封诊式·经死》有一例是对上吊自杀的现场勘验。要求:县府的“令史”要约同“牢隶臣”与本里的里典、伍老以及死者的血亲家属一起出现场。到现场后,应独立到尸体边亲自验视,首先仔细查看环境痕迹,重点察看绳索的终端,如有圈束痕迹,应察看死者舌头出与不出,再查看头足离绳索终端和地面各有多少距离,是否有屎尿流出;然后解开绳索,放平尸体,注意口鼻有无出声“叹气”的样子,看脖上绳印处是否有瘀血及瘀痕形状是半圈还是圈满颈,试验死者之头能不能从索套中脱出;若不能脱开,即解开死者衣服,全面检查其身、头、头发及发髻中有无异痕异物。如果舌不伸出、口鼻无叹息声、索痕处无瘀血或满圈瘀痕、绳扣紧死而头不能脱,那么,这种“吊死”就很难认定了……自杀的人必然先有缘故和表现,要查问其同居家人,来综合判断其死因。

4.鞫,审问取证。《封诊式》载有一则法律文书,内容大致是:“我谨负责通知某县主管:男子某某在案受审。他交待说‘本人是士伍身份,家住某县某里。’请查实其姓名、身份、居住地,了解其所犯之罪过,曾有什么前科、有何罪赦,有无避税逃役情况?情节怎样?审验过没有?请派熟悉情况者前去依法封守其家。当抄报者,请逐项抄报。谨此告知。”取证是十分重要的断案环节,法吏有责任搜集、提供有效证据、资料。

5.查封。《封诊式》载有一则“查封书”式样:根据某县之县丞某所来公函,要求查封有案在审之某甲之家之房产、妻、子、女、奴、婢、衣物、家具、畜产。现计查得各项实情如次:

甲之室、人:一堂屋、两房间,各有门户,屋子全用瓦盖,木结构齐全。门前有桑树十棵。其妻某己逃亡,未见面接受查封。子女:大女儿某,末嫁;小儿子某,刚十五岁;家仆男奴隶某,家奴小女子某。另有公犬一只。又依律查问当地里典某及甲之同伍某、某,对其严肃交待:“甲是否还有其它在封查范围内的房产人头?若使甲得以脱漏,不给登录封存,你等要负法律责任。”某人等均一致证实:甲应查封者全部在此,没有别的应封的了。于是就把己封的甲之室、人交付某人等,着按排同里伍人轮流看守。等待县府通知——可见,当县级法吏到基层执行任务时,相关乡里什伍负责人必需到场,承担任务,承担责任。

6、讯,即讯问、审问。《封诊式》规定:审讯以“无笞掠而得人情为上,笞掠为下,有恐为败。”秦人认为鞭打刑讯不可取,恐吓则是失败;审问以不用刑为上,恐吓手段是无能的表现。而且,要求审讯时“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要让原告被告“各展其辞”,虽明知其有诈,也不得马上反诘,要待“其辞已尽书而无解,乃以诘者诘之。”要等双方说完、且记录无误后才能对其有疑处进一步追问,如果一再追问而对方总是巧辩诈伪而不断翻供,不服判决,那么,“其律当笞掠者乃笞掠之”。在笞掠对方时,一定要作好《爰书》,记清楚笞讯情节,作为量刑依据。

7.捕亡。缉捕现行犯、潜逃犯、越狱犯、隐匿犯等一切已经或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犯,而不论其是否受过审判、有无罪名。据《法律答问》载:规定凡县丞的国家命官、任官都有义务随时参与捕盗;官府得委派专责吏役即“有秩啬夫”去防盗、侦缉和追捕人犯;同时,国家高额奖励民众参与捕亡,捕得一名“刑徒”即可得其随身财物,国家另奖给捕亡者金二两。再就是严惩纵盗、藏盗;责罚不尽义务去救助受害人者、不尽力尽责支援捕盗人员者。这一切,都有助于官府法职人员的捕亡、侦缉、防盗等执法活动。《法律答问》载一例:“夫、妻、子五人共盗,皆当刑城旦。今甲尽捕告之。问甲当购(奖赏)几何?当购人二两。”一户的丈夫、妻子、儿子五人共同盗窃,依法都判“刑城旦”之罪。现某甲将其全数捕获来告。问应给多少赏金?依法照所捕人头给予每人二两。

8.检验。对伤残人员、对病体死体的检验。《封诊式.出子》提供了一则检验某女性被殴流产的例子。女甲送来一团用布包裹着的凝血状物体,称是被邻妇丙殴打而流产的六个月胎儿。县府令史当即作了检验,并以《爰书》记录下来:经仔细察看血块状物,有从手指至手肘的长短,但难以判明是胎儿;便投入一盆清水中轻漾之,看出胎儿的头、身、手臂、手指、脚、大腿以下到脚、脚趾,都已像人,但看不清眼晴、耳朵、鼻子和性别。从水中取出,又呈凝血状。于是确认是流产胎儿。又专派“隶妾”检查女甲阴部的流血及伤情,确认该流产胎儿为其人因伤而出。特报告检验结果。

9.对在途人员的身份检验。《秦律.游士律》规定:游说之士没有符传而居留者,所在之县罚金一领衣甲之价。年终核查时,要追究该县职务责任,予以责罚。法律规定:政府官吏、军士因公出行,凭相应证件享用国家驿站、候馆的食宿方便及相关服务,但需交验证件,不得超级使用。一般商旅学子在途,过关历卡,投宿借住,都必须接受查验,包括其身份、出行目的地及其途经、所携物品是否合法等情。不查或查不实,双方均负法律责任。

另外,对入境车马还要作免疫检验。《法律答问》载:“诸侯客来者,以火炎[烤炙]其衡轭——炎之何?当诸侯不治骚马虫。骚马虫皆丽[附着]于衡轭辕鞅,是以炎之。”

10.备警。秦军事统一全国的进程中,往往发布“备警令”。战时治安在当时备受重视。《大事记》写着南郡的一次备警活动:秦始皇十九年,准备南攻楚国,于是“南郡备警”。这是战时的治安活动,对全体军民实施强控制。在备警期间,夸说敌人力量以动摇军心者,杀头。这是从严不贷的。备警期间一切言行都是从严监控的。《墨子》中也有相关记录,前己有文述及,不赘。

其可以罪过诬者,以公法而诛之;其不可被以罪过者,以私剑而穷之。翻译 (二)

最佳答案贤臣之中能用罪名加以诬陷的人,就用国家法律来诛杀他们;他们之中不能被加以罪名的人,就用暗剑了结他们。

出自《韩非子·孤愤》

【原文】凡当涂者之于人主也,希不信爱也,又且习1故。若夫即主心,同乎好恶,固其所自进也。官爵贵重,朋党又众,而一国为之讼。则法术之士欲干上者,非有所信爱之亲、习故之泽也,又将以法术之言矫人主阿2辟3之心,是与人主相反也。处势卑贱,无党孤特。夫以疏远与近爱信争,其数不胜也;以新旅与习故争,其数不胜也;以反主意与同好争,其数不胜也;以轻贱与贵重争,其数不胜也;以一口与一国争,其数不胜也。法术之士操五不胜之势,以岁数而又不得见;当涂之人乘五胜之资,而旦暮独说于前。故法术之士奚道得进,而人主奚时得悟乎?故资必不胜而势不两存,法术之士焉得不危?其可以罪过诬者,公法而诛之;其不可被以罪过者,以私剑而穷之。是明法术而逆主上者,不僇4于吏诛,必死于私剑矣。朋党比周5以弊主,言曲以便私者,必信于重人矣。故其可以功伐借者,以官爵贵之;其不可借以美名者,以外权重之。是以弊主上而趋于私门者,不显于官爵,必重于外权矣。今人主不合参验而行诛,不待见功而爵禄,故法术之士安能蒙死亡而进其说?奸邪之臣安肯乘利而退其身?故主上愈卑,私门益尊。

【注释】1.习:《韩非子·八奸》:“优笑侏儒,左右近习。”《吕氏春秋·任数》:“习者曰。”高诱注:“习,近也。”《汉书·五行志中之下》:“亲近习,长同类。”颜师古注:“习,狎也。”《后汉书·孝质帝纪》:“匪砥匪革,终沦嬖习。”这里用为亲信之意。

2.阿:《国语·周语》:“弗谏而阿之。”《礼记·月令》:“是察阿党。”《楚辞·逢纷》:“行叩诚而不阿兮。”《韩非子·有度》:“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吕氏春秋·长见》:“阿郑君之心。”这里用为曲从、迎合之意。

3.辟:通“避”。《左传·庄公九年》:“秦子梁子以公旗辟于下道,是以皆止。”《周礼·掌交》:“使咸知王之好恶辟行之。”《论语·先进》:“柴也愚,参也鲁,师也辟,由也喭。”《论语·季氏》:“友便辟,友善柔,友便佞,损矣。”《礼记·中庸》:“人皆曰予知,驱而纳诸罟攫陷阱之中,而莫之知辟也。”《孟子·离娄上》:“伯夷辟纣,居北海之滨。”《荀子·荣辱》:“不辟死伤。”这里用为回避、躲避之意。

4.僇:通“戮”。《墨子·明鬼》:“是以赏于祖而僇于社。”《礼记·大学》:“辟则为天下僇矣。”《礼记·月令》:“祭兽僇禽。”这里用为杀戮之意。

5.比周:《荀子·儒效》:“故曰:贵名不可以比周争也,不可以夸诞有也,不可以势重胁也,必将诚此然后就也。”《荀子·臣道》:“上不忠乎君,下善取誉乎民,不恤公道通义,朋党比周,以环主图私为务,是篡臣者也。”《韩非子·有度》:“今若以誉进能,则臣离上而下比周。”这里用为结党营私之意。

【译文】凡是掌权之人对于君王,很少不被信任宠爱的,而且君王像对亲信一样任用他们。至于迎合君王的心,与君王有同样的好恶,必然能不经荐举而仕进。官职权重爵位高贵,党羽众多,这样举国为之称颂。然而能执法有谋略之士想要求得位高之职,不能得到君王信任和爱戴一般的亲近,不能得到像对待亲信一般的恩泽,并且又用执法及权术之言来矫正君王希望得到迎合或是回避的想法,这是与君王相背驰的啊。因此他们所处之位卑下低贱,没有党羽并且受孤立。拿关系疏远的人与关系亲近受宠信之人相争,疏远之人屡次不能取胜;拿新来的游士与亲信相争,新来之士屡次不能取胜;拿违背君王的想法与同君王相一致的想法相争,违背者屡次不能取胜;拿权轻位卑的贤臣与尊贵权重之臣相争,贤臣屡次不能胜啊;拿一张嘴与举国相争,一张嘴屡次不能胜啊。能法有谋略之人处在这五种不能取胜的形势下,从而多年也不能见到君王;掌权者凭借这五种能胜的帮助,得以从早到晚独自在君主面前成说。所以能法有谋略之人通过什么途径得以进谏,而君王什么时候得以觉悟呢?因此通过他人的帮助必然不能取胜然而两股势力又不能两存,能法有谋略之人怎么得以不处于危险之中呢?贤臣之中能用罪名加以诬陷的人,就用国家法律来诛杀他们;他们之中不能被加以罪名的人,就用暗剑了结他们。这些懂得法术并且与君王背道而驰之人,不是被污吏的惩处所杀戮,那么必然就死于暗剑啊。结党营私以蒙蔽君王,言说不实以便宜私心,君王一定相信掌权者。所以掌权者可以凭借功勋的,用官职爵位来使他们显贵;他们之中没有美名可凭借的,用对外的大权来使他们权重。因此蒙蔽君王而追随掌权者的人,不是因为官爵而显贵,必然就是因为拥有对外权力而权重啊。现在君王不结合考核验证就行使诛杀权,不等到看见功劳才加爵晋禄,所以能法善谋之人怎么能蒙受死亡的危险从而呈上他们的主张呢?奸邪之臣怎么肯在拥有有利的形势时却罢手隐退呢?因此君王越卑下,权贵者地位就越高。

【说明】本节还是继续论述窃国大盗,这种人只要存在一天,君主就没有办法醒悟,没有办法治国。这种窃国大盗其实是很有能力的人,只不过他们努力奋斗的方向错了,真正的明白人是为了全国人民的安居乐业,为了全社会的安定而工作,为了全企业的利润而努力。窃国大盗呢?是为了自己的私利,为了自己的家人。这种人,其实在各行各业各单位都有,他们虽然很有能力,但往往会把一个单位、一个企业弄得一塌糊涂,原因没有别的,只是为了自己的私利。

反坐的网络解释反坐的网络解释是什么 (三)

最佳答案反坐的网络解释是:反坐反坐指的是中国封建法律对诬告他人犯罪的处罚。秦律对诬告者处所诬之罪。《秦简》记载:“伍人相告,且以辟罪,不审,以所辟罪罪之。”唐律有诬告反坐的规定。《唐律·斗讼》日:"诸诬告人者,各反坐。”《唐律疏议·斗讼》:“凡人有嫌,遂相诬告者,准诬罪轻重,反坐告人。”明清律诬告反坐有加等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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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坐的具体解释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为您介绍:

一、词语解释【点此查看计划详细内容】

反坐fǎnzuò。(1)把被诬告人应得的刑罚,反过来加在诬告人身上。

二、引证解释

⒈指我国封建社会对诬告罪的刑罚。即把被诬告的罪名所应得的刑罚加在诬告人身上。引《后汉书·党锢传·李膺》:“膺表欲按其罪,元_(羊元_)行赂宦竖,膺反坐输作左校。”唐长孙无忌《唐律疏议·斗讼三》:“诸诬告人者,各反坐。”《老残游记》第十八回:“是谁教你诬告的。你不知道律例上有反坐的一条吗?”鲁迅《故事新编·理水》:“你竟这样的侮辱我!说我不是人如果我真的不是人,我情愿大辟--就是杀头呀,你懂了没有?要不然,你是应该反坐的。”⒉反诬;诬赖。引《水浒传》第四五回:“这妇人反坐石秀杨雄听了,心中火起。”

三、国语词典

诬告他人,其人应得何罪,则使诬告者反受之,称为「反坐」。词语翻译英语tosentencetheaccuser(andfreethefalselyaccuseddefendant)_

关于反坐的诗句

手反坐拄颐妄告无反坐

关于反坐的成语

窝里反满坐风生坐不垂堂坐以待旦坐言起行整襟危坐灌夫骂坐

关于反坐的词语

整襟危坐坐不垂堂灌夫骂坐唱反调束手坐视坐以待旦行思坐想满坐风生坐言起行如坐春风

关于反坐的造句

1、这时候坐在书桌前阅读资料的男人反坐在椅子上对着屋里的人说,除了一个人不在这里跟我们集合,其余的我们也就算到齐了。

2、“噶不得已,据闻,并将尔戬等羁禁,将以诬控反坐之。

3、大人,按照我大清的律法,诬告要反坐啊!张虎和苟知县告的是收买民心,图谋不轨。

4、不但曹朴落了个诬告反坐自己也是狼狈不堪,更令人震惊的是所谓的证人纯系子虚乌有。

5、亚瑟无聊的反坐在靠背椅上档“秋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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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以则王乎翻译 无以则王乎意思 (四)

最佳答案无以则王乎翻译翻译:(如果)不能不说,那么还是说说行王道的事吧!无以:不得已。以,同“已”,作止讲。

“无以,则王乎”出自《孟子·梁惠王上》中《齐桓晋文之事》一文,本文通过孟子游说齐宣王提出放弃霸道,施行王道的经过,比较系统地阐发了孟子的仁政主张。

《齐桓晋文之事》原文

齐宣王问曰:“齐桓、晋文之事,可得闻乎”

孟子对曰:“仲尼之徒,无道桓、文之事者,是以后世无传焉,臣未之闻也。无以,则王乎”

曰:“德何如则可以王矣”

曰:“保民而王,莫之能御也。”

曰:“若寡人者,可以保民乎哉”

曰:“可。”

曰:“何由知吾可也”

曰:“臣闻之胡龁曰:‘王坐于堂上,有牵牛而过堂下者,王见之,曰:“牛何之”对曰:“将以衅钟。”王曰:“舍之!吾不忍其觳觫,若无罪而就死地。”对曰:“然则废衅钟与”曰:“何可废也,以羊易之。”’不识有诸”

曰:“有之。”

曰:“是心足以王矣。百姓皆以王为爱也,臣固知王之不忍也。”

王曰:“然,诚有百姓者。齐国虽褊小,吾何爱一牛即不忍其觳觫,若无罪而就死地,故以羊易之也。”

曰:“王无异于百姓之以王为爱也。以小易大,彼恶知之王若隐其无罪而就死地,则牛羊何择焉”

王笑曰:“是诚何心哉!我非爱其财而易之以羊也,宜乎百姓之谓我爱也。”

曰:“无伤也,是乃仁术也!见牛未见羊也。君子之于禽兽也:见其生,不忍见其死;闻其声,不忍食其肉。是以君子远庖厨也。”

王说曰:“《诗》云:‘他人有心,予忖度之。’夫子之谓也。夫我乃行之,反而求之,不得吾心;夫子言之,于我心有戚戚焉。此心之所以合于王者何也”

曰:“有复于王者曰:‘吾力足以举百钧,而不足以举一羽;明足以察秋毫之末,而不见舆薪。’则王许之乎”

曰:“否!”

“今恩足以及禽兽,而功不至于百姓者,独何与然则一羽之不举,为不用力焉;舆薪之不见,为不用明焉;百姓之不见保,为不用恩焉。故王之不王,不为也,非不能也。”

曰:“不为者与不能者之形,何以异”

曰:“挟太山以超北海,语人曰:‘我不能。’是诚不能也。为长者折枝,语人曰:‘我不能。’是不为也,非不能也。故王之不王,非挟太山以超北海之类也;王之不王,是折枝之类也。”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诗云:‘刑于寡妻,至于兄弟,以御于家邦。’言举斯心加诸彼而已。故推恩足以保四海,不推恩无以保妻子。古之人所以大过人者,无他焉,善推其所为而已矣!

今恩足以及禽兽,而功不至于百姓者,独何与权,然后知轻重;度,然后知长短。物皆然,心为甚。王请度之。抑王兴甲兵,危士臣,构怨于诸侯,然后快于心与

王曰:“否,吾何快于是!将以求吾所大欲也。”

曰:“王之所大欲,可得闻与”

王笑而不言。

曰:“为肥甘不足于口与轻暖不足于体与抑为采色不足视于目与声音不足听于耳与便嬖不足使令于前与王之诸臣,皆足以供之,而王岂为是哉!”

曰:“否,吾不为是也。”

曰:“然则王之所大欲可知已:欲辟土地,朝秦、楚,莅中国,而抚四夷也。以若所为,求若所欲,犹缘木而求鱼也。”

王曰:“若是其甚与”

曰:“殆有甚焉。缘木求鱼,虽不得鱼,无后灾;以若所为,求若所欲,尽心力而为之,后必有灾。”

曰:“可得闻与”

曰:“邹人与楚人战,则王以为孰胜”

曰:“楚人胜。”

曰:“然则小固不可以敌大,寡固不可以敌众,弱固不可以敌强。海内之地,方千里者九,齐集有其一;以一服八,何以异于邹敌楚哉!盖亦反其本矣!今王发政施仁,使天下仕者皆欲立于王之朝,耕者皆欲耕于王之野,商贾皆欲藏于王之市,行旅皆欲出于王之途,天下之欲疾其君者,皆欲赴诉于王:其若是,孰能御之”

王曰:“吾惛,不能进于是矣!愿夫子辅吾志,明以教我。我虽不敏,请尝试之!”

曰: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及陷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

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为也!是故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然后驱而之善,故民之从之也轻。

今也制民之产,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此惟救死而恐不赡,奚暇治礼义哉!王欲行之,则盍反其本矣!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

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八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

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

《齐桓晋文之事》翻译

齐宣王问孟子说:“齐桓公、晋文公称霸的事,可以讲给我听听吗”

孟子回答说:“孔子这类人中没有讲述齐桓公、晋文公的事情的人,因此后世没有流传。我没有听说过这事。如果不能不说,那么还是说说行王道的事吧!”

齐宣王说:“要有什么样的德行,才可以称王于天下呢”

孟子说:“使人民安定才能称王,没有人可以抵御他。”

齐宣王说:“像我这样的人,能够安民吗?”

孟子说:“可以。”

齐宣王说:“从哪知道我可以呢?”

孟子说:“我听胡龁说我从胡龁那听说:‘您坐在大殿上,有牵牛从殿下走过的人。您看见这个人,问道:‘牛牵到哪里去?’那人回答说:‘准备用它的血来涂在钟上行祭。’您说:‘放了它!我不忍看到它那恐惧战栗的样子,这样没有罪过却走向死地。’那人问道:‘既然这样,那么需要废弃祭钟的仪式吗’您说:‘怎么可以废除呢用羊来换它吧。’不知道有没有这件事?”

齐宣王说:“有这事。”

孟子说:“这样的心就足以称王于天下了。百姓都认为大王是爱惜一头牛。但是诚然我知道您是出于于心不忍的缘故。”

齐宣王说:“是的。的确有对我有这种误解的百姓。齐国虽然土地狭小,我怎么至于吝啬一头牛就是因为不忍看它那恐惧战栗的样子,就这样没有罪过却要走向死亡的地方,因此用羊去换它。”

孟子说:“您不要对百姓认为您是吝啬的感到奇怪。以小的动物换下大的动物,他们怎么知道您的想法呢您如果痛惜它没有罪过却要走向死亡的地方,那么牛和羊又有什么区别呢”

齐宣王笑着说:“这究竟是一种什么想法呢我也说不清楚,我的确不是因为吝啬钱财才以羊换掉牛的,老百姓认为我吝啬是理所当然的啊。”

孟子说:“没有关系,这是仁道,原因在于您看到了牛而没看到羊。品德高尚的人对于飞禽走兽:看见它活着,便不忍心看它死;听到它哀鸣的声音,便不忍心吃它的肉。因此君子远离厨房。”

齐宣王高兴了,说:“《诗经》说:‘别人有什么心思,我能揣测到。’这话说的就是先生您这样的人啊。我这样做了,回头再去想它,却不知道自己是出于什么想法。先生您说的这些,对于我的心真是有所触动啊!这种心符合王道的原因,是什么呢?”

孟子说:“假如有人禀报大王说:‘我的力气足以举起三千斤,却不能够举起一根羽毛;我的眼力足以看清鸟兽秋天新生细毛的末梢,却看不到整车的柴草。’那么,大王您认可吗?”

齐宣王说:“不认可。”

孟子说:“如今您的恩德足以推及禽兽,而老百姓却得不到您的功德,这是为什么呢这样看来,举不起一根羽毛,是不用力气的缘故;看不见整车的柴火,是不用视力的缘故;老百姓没有受到爱护,是不肯布施恩德的缘故。所以,大王您不能以王道统一天下,是不肯干,而不是不能干。”

齐宣王说:“不肯干与不能干的表现怎样区别?”

孟子说:用胳膊挟着泰山去跳过北海,告诉别人说:‘我做不到。’这确实是做不到。为年长者按摩肢体,告诉别人说:‘我做不到。’这是不肯做,而不是不能做。大王所以不能统一天下,不属于用胳膊挟泰山去跳过北海这一类的事;大王不能统一天下,属于为年长者按摩肢体一类的事。

敬爱自家的老人,从而推广到敬爱别人家的老人;爱护自己的孩子,进而推广到爱护别人家的孩子。照此理去做要统一天下如同在手掌上转动东西那么容易。

《诗经》说:‘做国君的给自己的妻子和子女做好榜样,推广到兄弟,进而治理好一家一国。’──说的就是把这样的心施加到他人身上罢了。所以,推广恩德足以安抚四海百姓,不推广恩德连妻子儿女都安抚不了。古代圣人大大超过别人的原因,没别的,善于推广他们的好行为罢了。

如今您的恩德足以推广到禽兽身上,老百姓却得不到您的好处,又是什么原因呢用秤称,才能知道轻重;用尺量,才能知道长短,任何事物都是如此,人心更是这样。大王,您请思量一下吧!难道大王您要动用士兵发动战争,使大臣们陷于危险,与各诸侯国结怨,这样心里才痛快么

齐宣王说:“不是的,我怎么会这样做才痛快呢?我是打算用这办法求得我最想要的东西罢了。”

孟子说:“您最想要的东西是什么,我可以听听吗?”

齐宣王只是笑却不说话。

孟子说:“是因为美味的食物不够吃呢轻软暖和的衣服不够穿呢还是因为绚丽的颜色不够看呢音乐不够听呢左右受宠爱的大臣不够用呢这些您的大臣们都能充分地提供给大王,难道大王真是为了这些吗”

齐宣王说:“不是,我不是为了这些。”

孟子说:“那么,大王所最想得到的东西便可知道了:是想开拓疆土,使秦国、楚国来朝见,统治整个中原地区,安抚四方的少数民族。但是用这样的做法,谋求这样的理想,就像爬到树上找鱼一样。”

齐宣王说:“真的像你说的这么严重吗?”

孟子说:“恐怕比这还严重。爬到树上去抓鱼,虽然抓不到鱼,却没有什么后祸;假使用这样的做法,去谋求这样的理想,又尽心尽力地去干,结果必然有灾祸。”

齐宣王说:“这是什么道理可以让我听听吗”

孟子说:“如果邹国和楚国打仗,那您认为谁胜呢”

齐宣王说:“楚国会胜。”

孟子说:那么,小国本来不可以与大国为敌,人少的国家本来不可以与人多的国家为敌,弱国本来不可以与强国为敌。天下的土地,纵横各一千多里的国家有九个,齐国的土地总算起来也只有其中的一份。凭借一份力量去降服八份,这与邹国和楚国打仗有什么不同呢?

为什么不回到根本上来呢如果您现在发布政令施行仁政,使得天下当官的都想到您的朝廷来做官,种田的都想到您的田野来耕作,做生意的都要把货物存放在大王的市场上,旅行的人都想在大王的道路上出入,各国那些憎恨他们君主的人都向您奔走求告。如果像这样,谁还能抵挡您呢?

齐宣王说:“我糊涂,不能做到这种地步。希望先生您帮助我实现我的志愿。明白的把王政之道指教我,我虽然不聪慧,请让我试一试。”

孟子说:没有长久可以维持生活的产业却有长久不变的心,只有有道德操守的读书人才能做到,至于老百姓,没有固定的产业,因而就没有长久不变的心。如果没有长久不变的善心,不遵守礼仪法度,无所不为。等到他们犯了罪,接着就处罚他们,这样做是陷害百姓。

哪有仁爱的君主掌权,却可以做这种陷害百姓的事呢?所以英明的君主规定老百姓的产业,一定使他们上能赡养父母,下能养活妻子儿女;假使一辈子都遇丰年,就一辈子都可以吃饱,在荒年也不至于饿死。这样之后驱使他们向善。所以老百姓跟随国君走就容易了。

如今,规定人民的产业,上不能赡养父母,下不能养活妻子儿女,好年景也总是生活在困苦之中,坏年景免不了要饿死。这样,只是使自己摆脱死亡还怕不足,哪里还顾得上讲求礼义呢?大王真想施行仁政,为什么不回到根本上来呢给每家五亩地的住宅,种上桑树,那么五十岁的人就可以穿上丝织的衣服了。

鸡、小猪、狗、大猪这些家畜,不要失去家禽家畜生长繁殖的时节,七十岁的人就可以有肉吃了;一百亩的田地,不要因劳役耽误了适宜种植、收获庄稼的时节,八口人的家庭就可以不挨饿了;慎重办理学校的教育,用孝顺父母、尊重兄长的道理告诫他们,头发斑白的老人便不会在路上背着或顶着东西了。

老年人穿丝衣服吃上肉,老百姓不挨饿受冻,如果这样还不能统一天下,那是没有的事情。

《齐桓晋文之事》注释

1、保:安抚,安定。莫之能御:没有人能抵御他。御:抵御,阻挡

2、胡齕:齐王的近臣。

3、之:往,到…去。

4、衅钟:古代新钟铸成,用牲畜的血涂在钟的缝隙中祭神求福,叫衅钟。 衅,血祭。

5、觳觫:恐惧颤抖的样子。

6、若:如此。就:接近,走向。

7、然则:既然如此,那么就。

8、易:交换。

9、识:知道。诸:“之乎”的合音。

10、是:代词,这种。足以王:足够用来王天下。

11、爱:爱惜,这里含有吝啬之意。

12、诚有百姓者:的确有这样对我误解、的百姓。诚:的确,确实。

13、褊小:土地狭小。

14、无异:莫怪,不要感到奇怪。于:对。

15、彼恶知之:他们怎么知道呢恶:怎,如何。

16、隐:哀怜。

17、何择:有什么分别。择:区别,分别。

18、惛:同“昏”,思想昏乱不清。 进:前进。于:在。是:这。

19、敏:聪慧。

20、恒产:用以维持生活的固定的产业。恒心:安居守分之心。

21、放辟邪侈,无不为已:“放”和“侈”同义,都是纵逸放荡的意思。“辟”和“邪”同义,都是行为不轨的意思。”已“,同”矣“,句末语气助词。

22、罔民:张开罗网陷害百姓。罔,同“网”,用作动词。

23、制:规定。

24、畜:同“蓄”,养活,抚育。妻子:妻子儿女。

25、反其本:回到根本上来,指回到王道仁政上来。 反通“返”。

《齐桓晋文之事》赏析

本文通过孟子游说齐宣王提出放弃霸道,施行王道的经过,比较系统地阐发了孟子的仁政主张。这篇文章记孟子游说宣王行仁政。

说明人皆有不忍之心,为国君者,只要能发扬心中这种善端,推己及人,恩及百姓,就不难保民而王。文章通过孟子与齐宣王的对话,表现了孟子“保民而王”的王道思想和富民、教民的政治主张,也表现了孟子善辩的性格和高超的论辩技巧。

他的主张,首先是要给人民一定的产业,使他们能养家活口,安居乐业。然后再“礼义”来引导民众,加强伦理道德教育,这样就可以实现王道理想。这种主张反映了人民要求摆脱贫困,向往安定生活的愿望,表现了孟子关心民众疾苦、为民请命的精神,这是值得肯定的。

但孟子的思想也有其局限性。一是战国时期,由分裂趋向统一,战争难以避免。孟子往往笼统反对武力,显得脱离实际不合潮流。二是他的仁政主张完全建立在“性善论”基础上,显得过于天真、简单。孟子的思想虽然有一定的价值,与当时的社会却有很大距离,所以是行不通的。

《齐桓晋文之事》创作背景

《齐恒晋文之事》出自《孟子》,《孟子》是战国中期孟子及其弟子万章、公孙丑等著。

《齐桓晋文之事》作者介绍

孟子,名轲。战国时期的思想家、政治家、教育家。孔子之后的儒学大师,后世将其与孔子并称为“孔孟”,且称其为“亚圣”。邹(今山东邹城东南)人。他的老师是孔子之孙孔伋(子思)的门人。

曾游历齐、宋、滕、魏诸国,宣传先王之道。不为,归而与弟子讲学著书,作《孟子》7篇。孟子维护并发展了儒家思想,提出了“仁政”学说和“性善”论观点,现将此学说称为“孔孟之道”,他的理论对宋代影响很大。

秦朝的刑法有那些,车裂,还有呢, (五)

最佳答案1.枭首。在秦国时期,枭首便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所谓的枭首,即是将人的头颅割下来之后悬挂于木杆上的刑法。《史记正义》说:"悬首于木上曰枭。"《秦会要订补》记载:"悬首于木上杆头,以示大罪,秦刑也。"可见枭首之刑是秦国的常用刑法之一。这种刑法不仅施用于民人,也施用于抗拒君权的上层官僚,如先秦战国时期,秦国曾发生了嫪毐之乱,参与这次叛乱的"卫尉竭、内史肆、佐弋竭、中大夫令齐等二十余人皆枭首。"(《史记·秦始皇本纪》)卫尉、内史等官吏在当时的秦国都是秩禄达千石的大官僚,但犯了罪同样不能逃脱被砍头的惩罚。张斐《律表》说:"枭首者恶之长。"即犯罪程度重的才用枭首的刑法。

2.绞杀。所谓绞,《说文解字》训作"绞,缢也。"《释名》解释为:"悬绳曰缢,缢阨其颈也。"即用绳索悬吊受刑之人颈部而勒死之。它也是秦代常见的刑法之一。《云梦秦简·封诊式》有"经死"的记载,按秦简对"经"的解释,是同"缢"相一致的。直到近现代,这一刑法仍然常常出现在对犯人的处决上。绞杀的执行,其最大特点在于对所要处决的犯人必定是罪行深重且怨愤超乎寻常者。

3.腰斩。所谓腰斩,即是将人拦腰斩为两截。《释名》记载:"斫头曰斩,斩腰曰腰斩。"《史记·商君列传》记载:"不告奸者腰斩。"文献所记载的秦代腰斩刑的实行最早的是源于商鞅变法时期。秦代的丞相李斯在秦二世时就是死于此刑。

4.磔刑。所说磔,按《史记》的说法是:"矺音宅,与'磔'同,古今字异耳,磔谓裂其肢体而杀之。"就是说,磔有时也被称做矺。这种刑法也就是明清以后人们常说的凌迟之刑,只是秦代的磔刑还没有达到明清时代的凌迟那样复杂。秦代的磔刑是将受死者以刀刃碎裂其身的一种极端残忍的刑法,秦二世时就曾用此刑将"十公主矺死于杜。"汉代的文字学家许慎在考证磔刑时曾说:"辜之言枯也,为磔之。言磔者,开也,张也,刳其胸腰而张之,令其干枯不收。"(《说文解字》)这里的辜也就是磔,都是指将犯人碎割片戮、搜剔枯肠的刑法手段。

5.车裂。所谓车裂,即是以数匹马(一般为四匹或五匹马)分别牵引人的四肢或头部并向各自的方向用力牵拉而致受刑人死亡的一种刑法。《释名》解释说:"车裂曰。者,散也,支体分散。"它也就是后世人所说的"五马分尸"之意。秦国时期,著名的商君曾惨遭车裂,秦王嬴政也曾用车裂之刑处决了燕国派遣的刺客荆轲。秦代末年,恶贯满盈的宦寺赵高被车裂于咸阳。上述三例都是秦国或秦代时刑法用车裂的明显证据。

6.戮刑。所谓的戮,按《云梦秦简·法律答问》的解释是:"戮者何如?生戮,戮之已乃斩之之谓也。"戮杀即是以刀具屠戮其身的刑法,直至受刑者死去。可见,戮杀的过程也正是残虐的过程。但这一刑法在秦汉时期更多的是用在受刑者死后而执行,也就是"戮尸"。后代所用的戮刑也基本是属于后一种含义。因此,戮刑的使用更多的是侧重于对已死者的泄愤和羞辱以及对与死者有关的家族、亲朋带凌辱性的惩罚。如秦始皇时,就将曾反秦而被斩杀的士兵施戮尸之刑,也是一则泄愤,一则警戒活人的一种做法。

7.弃市。所谓弃市是指在闹市区,即人员密集之所处决犯人的一种刑法。按《释名》的说法是:"市死曰弃市。市,众所聚,与众人共弃之也。"秦代皇帝李斯的建议,制定了"偶语《诗》《书》者弃市"的法令。秦二世时,为达到专制独裁的目的,剪除异己,将"公子十二人僇死咸阳市","腰斩(李斯)咸阳市"(《史记·李斯列传》)。从秦汉到清代的历朝之中,弃市之刑基本沿续下来,其间只有少数几个朝代和政权没有实行此法,也有的是属于官方有关文献未予记载,实际情形大概很少间断。之所以如此,原因在于弃市之刑可以收杀一儆百之效,其对局外人的威慑恐吓作用十分突出,而并不在于怎样杀人。

8.定杀之刑。所谓定杀,是指将活人投掷深水之中沉溺而死的一种刑法。《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记载:"定杀何如?生定杀水中之谓也。"对于受此刑法的人大体有两种类型,一是患有麻风病者,即秦时所谓的沉疴、疠者。如《云梦秦简·法律答问》条目载:"今甲疠,问甲何以论?当迁疠所处之,或曰当迁迁所定杀。"二是有罪之人,如同简同条所载"甲有完城旦罪,未断"的。两者合起来,也就是"疠者有罪,定杀"。(《云梦秦简·法律答问》)

9.秦代刑法中还有黥、劓、剕、宫、辟等五种刑法。《汉书·刑法志》将其归为"具五刑",原文说:"汉兴之初,虽有约法三章,网漏吞舟之鱼,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止、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汉书》的作者班固在此所说的情形正是秦代具五刑的遗存。秦代刑徒和民人受黥刑者很多,如汉初的著名战将黥布,其原名为英布,因被罚为刑徒并刺字,故世人称黥布。其他四刑的受害者在秦代也是可以想象得到的。《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记录有对奴婢小妾"黥颜"的刑法,即是在面颊上刺字。此外,秦代也多有"城旦黥"的记载。《史记》上说秦代民人"道路以目",正是说明了秦代以刑法繁密深刻为特征的残暴极权统治的黑暗。"五刑"的具体情形是,黥为在面额上刺字;劓为削割鼻子;剕为斩剁脚趾;宫为损毁男女生殖器;如《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记载:"臣邦真戒君长,爵当上造,有罪当赎……其有腐罪,赎宫。"就是一例。《史记·秦始皇本纪》中也记录了秦代有"隐宫徒刑者七十余万人"被用于修建阿房宫的史实,如此看来,受宫刑之众是秦代暴政的又一例证。辟为各种残虐杀人之刑的总称。

10.烹刑。所谓烹,即是用鼎镬等类似今日锅一类的烹煮器具将人煮沸致死的一种刑法。《释名》释为:"煮之于镬曰烹,若烹禽兽之为也。"《汉书·刑法志》说秦朝有镬烹之刑,可见烹刑也是秦王朝用以杀人的刑法之一。

11.剖腹。即剖开人的腹腔,挑出内脏器官的一种刑法,秦国时曾有剖腹之刑。

12.凿颠刑。所谓凿颠即以重器打击人的头顶部位并致人于死的一种刑法。《汉书·刑法志》记载说秦代的大辟之刑中即有凿颠一项。

13.囊扑之刑。即将人装入袋中打死,此事见秦王嬴政在车裂嫪毐之后,打死太后与嫪毐通奸所生的两个儿子。

14.流刑。即将犯罪之人充边流放的刑法,流刑的起源比较早,还在夏代确立之前舜当政的军事民主制时代,就有舜"流共工于幽州,放欢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的记载。文献中所说的流、放、窜、殛均是流放之意,后世也有称放逐、迁、徙、贬谪等,也是流放的意思。秦国时期,对犯罪之人处以流刑的记载比较多,秦法律条文中也相应的有一些规定,如《云梦秦简·秦律杂抄》记载:"故大夫斩首者,迁。"对犯有谋反,坐奸不告者也处以流刑。如秦国重臣吕不韦就曾被秦王流放四川,另一个权臣嫪毐的门下舍人在嫪毐事发后也被集体迁罚。

15.笞刑。所谓笞,也就是以鞭笞打之意。"笞"也作"挞",《说文解字》对挞的解释是:"乡饮酒罚不敬,挞其背。"显然是鞭打之意。秦代使用笞刑比较多,《云梦秦简》的许多章节条文中就记录有如何使用笞刑的规定。

16.三族之刑。秦代刑法中最为苛酷、牵连面最广的刑法是三族之刑。《史记·秦本纪》记载说:秦文公时"法初有三族之罪。"文献上也记录了秦国武公时"诛三父等而夷三族。"《汉书·刑法志》认为三族刑起源于秦商鞅时期,所谓:"秦用商鞅,造三夷之诛。"这种刑法是说如果一个人犯罪,就将祸及三族,所谓的"夷三族"也就是灭绝三族的意思。

17.连坐之刑。它是指一人犯法则牵连邻里的一种刑法,就形式上看有些类似三族刑,只是株连的对象不同而已。连坐强调的是连及与犯法者没有丝毫血缘关系的邻里之人,但连坐往往与族诛是交叉的,亲属之人如系邻里,也脱不了连坐的干系。《史记·范雎列传》记载:"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这是指行政人员的连坐,而实际上秦的连坐范围相当宽泛,几乎从官吏到民人的所有触犯刑律者都可以用连坐法来施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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