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动迁安置的过程中,当多套安置房需要分配给众多居民时,关于空挂户口人员是否享有房屋居住权的问题便显得尤为重要。空挂户口,即户口挂在某处但实际并不在此居住的情况,在社会中颇为常见。在动迁安置的复杂背景下,这类群体的权益保障问题引发了广泛关注。那么,对于空挂户口的人而言,他们是否能够在动迁安置中享有与其他居民同等的房屋居住权呢?这需要我们结合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细致探讨。
- 1、动迁安置房安置多人,空挂户口人是否享有房屋居住
- 2、上海市二中院:未成年时受配房屋,成年后未居住,也能获得动迁款
- 3、6月份我家有处房产动迁,补偿款我母亲用于还债了,我父亲现在起诉离婚,要求分割拆迁款
- 4、没实际居住有权分割动迁款吗
本文提供以下多个参考答案,希望解决了你的疑问:
动迁安置房安置多人,空挂户口人是否享有房屋居住 (一)

贡献者回答在拆迁案例中,经常会遇到如知情子女回沪,或者读书、工作等原因将户口迁入拆迁房屋内,人并不在房屋内居住,即“空挂户口”的情况。而一旦产生诉讼,空挂户口的人到底能不能取得拆迁补偿款能够取得多少拆迁补偿款成为案件的审理焦点,法院一般会怎么判决呢现简要做一归纳、总结。因为篇幅所限,先简要讲公房内空挂户口的补偿问题。1、公房拆迁时动迁组是和房屋的承租人签订拆迁协议,拆迁补偿款支付给承租人,由承租人负责安置房屋的同住人。如果认定为同住人,则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案例中一般承租人份额略多一些)。根据法律规定,同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因为公房面积小,可能无法满足迁入户口人的居住,很多空挂户口的人是在外面租房居住的,如果严格限定实际居住生活一年可能过于严格,所以司法解释又规定“在按拆迁公有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屋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也视为同住人”,而很多空挂户口的人符合这一条件。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判决结果也不一致,有的法院认定为同住人,判决给予较多的补偿款,有的法院不认定为同住人。这要结合迁入户口时是否经过承租人同意(有的案件中不是承租人同意,而是他人作为知青子女的监护人)、迁入户口的原因和时间长短、对房屋的贡献、是否确实居住困难、家庭矛盾突出无法共同居住、他处是否取得福利分房等因素综合考虑。2、2011年新的拆迁条例实施(俗称“拆迁新政”),一般按照房屋面积(俗称“数砖头”)进行补偿,如果不能被认定为同住人,法院一般会对有户口的人进行酌定补偿,而不同法院酌定补偿款的金额也各不相同。法院往往考虑到拆迁地段(不同地段评估均价和评估单价不同)、户口迁入的原因和时间长短、对房屋的贡献、原被告的年龄和收入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3、如果拆迁房屋面积小,人口多,符合居住困难户条件,享受托底保障,则被核定在内的有户口的人都能取得相应的补偿款。
上海市二中院:未成年时受配房屋,成年后未居住,也能获得动迁款 (二)
贡献者回答在上海市二中院的一起案件中,涉及未成年时受配房屋成年后未居住的同住人身份争议。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认定同住人时,关键因素在于是否实际居住及是否他处有房,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我国的公租房政策旨在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居住权利,因此,公房被征收后发放的补偿原则上应用于安置对房屋享有居住权益的人员。在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上,应综合考虑被征收房屋的来源、居住使用情况、贡献大小及保障各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等各项因素,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理。
本案中的阮4,在未成年时作为原始受配人受配了系争房屋,虽然在成年后未实际居住,但根据《住房调配单》可看出阮4是系争房屋的配房人口,与系争房屋的来源密切相关。作为涉案房屋的原始受配人员,阮4对涉案房屋的取得有贡献。因此,法院基于公平原则,酌情判其分得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
在一审中,阮4请求获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866,741.81元。法院判决阮4应得735,991.81元,阮3、周某某、阮某1共应得2,750,975.42元。阮3方四人对此提起上诉,认为阮4不具备同住人的身份,因其成年后未在系争房屋居住。但上诉理由未被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显示,一审法院认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货币补偿款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阮4作为系争房屋原始受配人,其户籍在册且曾实际居住,因此应获征收补偿款。阮3、周某某、阮某1户籍在册且实际居住,均符合同住人条件,可获征收补偿款。李某尚未成年,且无充足证据证明其曾实际居住,故不获征收补偿款。搬迁相关补偿费用523,000元归房屋征收时实际居住人员阮3及周某某。装潢及搭建补偿因各方均无法举证系己方所为,故由所有同住人分配。特困补贴20,000元归阮3。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住房调配单》,系争房屋的配房人口包括被上诉人,故一审认定被上诉人与系争房屋的来源有关,具有事实依据。被上诉人主张其在系争房屋内曾实际居住,证据合理,法院予以。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为系争房屋同住人,一审法院认定征收补偿利益由阮3、周某某、阮某1、阮4共同取得,并无不妥。
该案例体现了在处理公房征收补偿问题时,法院综合考虑了房屋来源、居住情况、家庭成员贡献等因素,以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判决,确保了对居住权益的合理分配。
6月份我家有处房产动迁,补偿款我母亲用于还债了,我父亲现在起诉离婚,要求分割拆迁款 (三)
贡献者回答那么这笔用于还债的拆迁补偿款,是属于你母亲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确实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在离婚时,这笔款项应该按照现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你父亲在离婚诉讼中主张这笔款项,你母亲可以提供还款证明,比如收据或者相关材料,来证明这笔款项已经用于还债。
此外,如果涉及到债务的具体情况较为复杂,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律师,以确保在法律框架内合理合法地处理相关事宜。在离婚财产分割过程中,提供详实的证据是确保公平分配的关键。
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应当确保所有文件和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例如,收据、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都可以作为有力证据。同时,记录下所有涉及债务的对话和协商过程,有助于构建完整的证据链。
值得注意的是,离婚财产分割不仅仅涉及金钱问题,还包括房产、车辆等实物资产的分配。因此,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建议全面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并寻求专业意见。
此外,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应当保持冷静和理性,避免情绪化的冲突。合理沟通,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有助于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最后,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和证据,作出公正的裁决。
没实际居住有权分割动迁款吗 (四)
贡献者回答不实际居住的人一般无权分割动迁款,但具体情况需根据是否为房屋的同住人或应安置人口来判断。
一、同住人或应安置人口有权分割动迁款
同住人:在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同住人,有权主张动迁款的分割。这里的“同住人”不仅仅指实际居住的人,还需要满足其他相关条件,如户口在该房屋内等。应安置人口:即使某些人在拆迁房屋内没有户口,但根据“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他们仍可能被视为同住人,从而获得安置。例如,配偶一方属于应安置人口的,另一方也可以得到安置;未成年子女通常也可以得到安置。
二、不实际居住且不符合同住人或应安置人口条件的人无权分割
空挂户口:有些人在拆迁房屋内有户口,但并不实际居住,且在他处有房产,这种情况通常被视为空挂户口。这类人不能认定为同住人,因此无权分割动迁款。
三、法律依据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的。这一规定强调了动迁款补偿的依据是被拆迁房屋本身的价值,而非居住情况。因此,是否实际居住并不是判断是否有权分割动迁款的唯一标准,更重要的是是否符合同住人或应安置人口的条件。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房屋动迁款分割纠纷,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村律帮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