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社会抚养费的计征标准主要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参考,同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来确定具体的征收数额。而征收标准则根据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的性质、情节和收入取证情况有所不同,例如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24规定是什么? (一)

最佳答案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是如果说年龄没有达到25周岁的话,那么将会经收50%的比例,所以说这个进行一定的征收的话,它是要考虑到年度的总收入的状况的,就是用这样的一种惩罚的措施来规制他们不再多生孩子。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是什么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是如下所述,
(一)、生育妇女年龄未达到25周岁,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
(二)、生育妇女年龄为25-28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1、间隔期不满1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40%征收;
2、间隔期达到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3、间隔期达到2周年、不满3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20%征收;
4、间隔期达到3周年、不满4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三)、生育妇女年龄超过28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1、间隔期不满1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2、间隔期达到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条例》规定生育(以下简称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公民,以及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条省、设区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工作。
第五条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本县(市、区)没有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数字的,可以本设区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高于前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实际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纯收入高于前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实际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实际纯收入,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实;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
第六条计划外生育一胎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3.5倍征收;
(二)、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三)、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查实,进行了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引产后,再怀孕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四)、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
(五)、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六)、重婚生育、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胎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7倍征收。
第七条未达到《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间隔期生育第二胎的,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生育妇女年龄未达到25周岁,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
(二)、生育妇女年龄为25-28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间隔期不满1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40%征收;
我们国家是存在着社会抚养费用的征收的,它是区别于行政处罚,而是一种关于计划生育当中的具体的特殊的政策,大多数的人有这样的一种误解,认为现在已经放开了二孩政策,所以这样的一种社会培养费用这时候就已经消失了,这是错误的。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 (二)
最佳答案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针对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进行详细规定。 第一款指出,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如果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第二款规定,如果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第三款说明,如果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之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最后,规定指出,如果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在另一地因同一事实不被再次征收社会抚养费。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57 号 现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二○○二年八月二日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标准和征收标准是什么 (三)
最佳答案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
(四)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
(五)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 (四)
最佳答案针对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各地操作流程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首先,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应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现居住地的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其次,如果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那么应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第三,当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其行为。此后,由最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那么在另一地不会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社会抚养费征收条例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村律帮网推荐的方法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