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律师主要是做什么的? (一)

婚姻律师主要是做什么的?

优质回答婚姻律师的主要工作包括哪些方面?

1. 婚前、婚内财产公证

2. 提供法律咨询,分析解除婚姻关系的利弊

3. 起草离婚协议、子女抚养协议、财产分割协议

4. 调查、收集相关诉讼证据

5. 参加法庭辩论

6. 代为申请执行

7. 代理国内、涉外离婚诉讼案件

《婚姻那些事儿》是一部怎样的电视剧?

《婚姻那些事儿》是一部由岳跃利、杨洁玫、魏春光等人主演的28集电视连续剧。该剧讲述了4个职业背景和风格迥异的都市女性,在发现自己的丈夫或男友有婚外情或移情别恋的迹象后,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和措施。这部戏以诙谐幽默的方式展现了近年来男女感情问题的一些普遍现象。

《婚姻密码》是什么作品?

《婚姻密码》是冯路的作品,一本关于婚恋与两性的图书。书中讲述了一个来自大上海的辣妹子蓝雪晴和一个来自江南小镇的乖男孩杨墨这对80后独生子女夫妻之间的差异,以及他们婚姻生活中所遭遇的一系列矛盾和冲突。通过这对年轻夫妻的故事,书中探讨了现代婚姻中的种种问题,并试图揭示婚姻成功的密码。

婚姻律师教你:三招取证老公与第三者聊天记录 (二)

优质回答众所周知,出轨是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民法典出台后,出轨不只是离婚的理由,无过错方还可以要求照顾性的财产分割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出轨证据的取证问题就成为大家关心的问题。 众所周知,出轨是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

民法典出台后,出轨不只是离婚的理由,无过错方还可以要求照顾性的财产分割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出轨证据的取证问题就成为大家关心的问题。

今天,杭州婚姻律师李晓娟针对聊天记录的取证问题,和大家仔细说说。

第一招,用自己的手机将他们聊天记录拍视频记录下来

然后,录制他们的聊天内容,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注意保持拍摄的连贯性。如果有语音的话,播放语音,用以确认是老公的声音。

在与婚姻案件当事人沟通时,李律师发现很多女性是用拍照的方式取证,我想说,录视频后拍照是辅助证据,不一定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为只拍自己认为有用的部分聊天证据,不能确认身份问题,也不能

但实践中发现,很多女性当事人在取证时,喜欢用自己的手机拍照取证,但关律师要告诉大家证明自己没有篡改过。

如果在庭审时,对方已经删除聊天记录,并否认照片里的就是自己,这个法院很难认可。

第二招,用老公的手机录屏取证

很多人不知道手机有录屏功能。录屏功能怎么用呢

继续不间断地将他们聊天记录从前往后录制,有图片的点开图片,有语音、视频的也都播放一下;

最后就是点击保存了,然后将保存的视频从你老公手机上发到自己手机上。

第三招,如果你老公的手机没有录屏功能的话,就用他的手机把聊天记录发给你。

当然,也可以用你老公的手机截图转发到你自己手机上。

那么费这么大劲收集这些证据有什么用呢

民法典出台后,出轨也属于婚姻过错,离婚时会影响财产的分割。还有一点,这些证据可以用来对付那些吃着碗里的,看着锅里的那号人,我不想结束婚外情,也不想离婚。

那么。这样的证据,就可以成为法官判决离婚的证据。

上海著名财产分割律师排名 (三)

优质回答1. 章成方律师

章成方律师专注于法律理论与实务研究,擅长处理公司、合同、房产、建筑、婚姻、继承、债务、仲裁、刑事辩护等领域的案件。尤其对于重大疑难案件有深厚的判断和研究能力,他的个人格言是“言出必行,使命必达”。

2. 王金妮律师

王金妮律师是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专业处理婚姻、房产、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她拥有上海交大和华东政法大学的硕士学位,执业专长在于婚姻家庭、房产、经济合同法律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扎实的理论功底。

3. 林长宇律师

林长宇律师是中国律师协会会员,目前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他一直致力于婚姻法、继承法等民商法领域的研究和实务操作,擅长处理婚姻纠纷、离婚析产、遗产分割、房产纠纷等案件,是一位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4. 杨芳律师

杨芳律师担任华荣律师事务所团队主任律师,同时也是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会会员和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她拥有超过10年的法律工作经验,带领团队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服务。

5. 张金玉律师

张金玉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目前在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工作,是通过了律图平台认证的专业律师。张金玉律师及其团队在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擅长处理相关领域的纠纷案件。

婚内可以要求财产分割吗?分居时的收入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四)

优质回答夫妻之间,不仅是身份关系的结合,也是财产关系的结合。财产纠纷不仅出现在离婚时,有时也出现在婚内,婚内也会出现财产矛盾,也会出现财产纠纷,那么婚内可以要求财产分割吗如果还没有离婚,只是分居了,那么分居时的收入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网友咨询: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吗

想和老公签一个协议,如果离婚的话,婚内房产归我,这个协议有法律效应吗

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张洪军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法院的判决其实是认定分居期间夫妻一方所得仍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婚姻的存续为基础,不以分居为基础,分居只是分开生活,并不是婚姻关系的结束。

原系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义乌市律协第一届理事。现为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三级律师。担任义乌市多家龙头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公司法、资产重组清算,婚姻家庭、房产、债权债务等。

分居时的收入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张洪军律师解析:

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分别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在不属于第18条的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收入或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显然分居期间所得财产不属于该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对夫妻分居期间所得财产归属的明确规定。本案朱某和王某分居期间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内可以要求财产分割吗

张洪军律师解析: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该条的内容实质为婚内财产分割,即为了防止夫妻共同财产由于一方的恶意行为而不当减少或保护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法律规定的重大理由,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分割共同财产。

张洪军律师补充:

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的目的是为了在一方恶意减少共同财产时,法律能够最大限度内保护另一方自身财产权益,同时告诫民众不要实施这种行为。这时法律的指引作用更为突出,虽未明确分割中是否应对过错行为方施以惩罚,但夫妻一方都应当对损害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承担财产上的不利后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法院直接分割现有共同财产,过错行为方将其对共有财产造成的损失直接赔偿给无过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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