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导语: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家事纠纷案件数量持续增长。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并于202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文将详细介绍《解释(二)》的全文内容,以期为公众提供全面的婚姻法相关知识。

一、《解释(二)》的出台背景与意义

近年来,城乡家庭的结构和生活方式发生了显著变化,婚姻家庭矛盾呈现出新特点。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解释(二)》。该解释的出台,不仅是对时代需求的积极响应,更是对民众期盼的深切回应,为广大家庭提供了更加全面、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重婚婚姻无效的明确规定

《解释(二)》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即使在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也不能使重婚的婚姻转为有效。这一规定旨在维护婚姻制度的严肃性和合法性,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坚决打击重婚这一违法犯罪行为。

三、登记离婚法律效力的强调

针对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情况,《解释(二)》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定强调了登记离婚的法律效力,维护了离婚登记的稳定性和严肃性,避免当事人随意反悔已生效的离婚登记。

四、财产分割与债权保护的平衡

《解释(二)》第三条对夫妻一方的债权人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时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债权人的合理请求。这一规定旨在平衡保护债权人与夫妻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五、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的处理原则

在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

2021民法典全文婚姻?

第一千零四十条 【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基本原则】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的基本原则】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婚后双方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村律帮网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